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详细>>
电话: 0571-87392937 87392260 87395098
传真: 0571-87392255
邮箱: jlxb@jinglin.zj.cn
 
新闻内容

我所律师参加市律协刑委会专题培训会

发布时间:2010-08-21 21:42:15 浏览次数:1854

   

会场全景

    本网讯  2010年8月21日下午,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学习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内容和精神,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在西溪海外海宾馆举行了主题为“新刑事证据规则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的学习培训会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刘舒海庭长受邀为此次讨论会奉献了一场精彩的讲座,由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胡东迁主持。杭州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王建军、徐宗新等刑委会委员及非委员律师三十余人参加了培训会。我所律师朱黎明、房绪兴、张曙,实习律师魏巍、张岚参加了培训会。

    刘舒海庭长介绍了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这两个规定的背景,从刑事审判的实践出发,结合真实案例中出现的问题,详细介绍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本内容和需要掌握的几个重要问题。刘庭长认为,此规定中的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五个原则:1、确立了证据裁判核心原则。2、法定程序原则。3、未经质证不得认证原则。4、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5、明确证据指向的证明对象;第二节“证据的审查、分类与认定”同样强调了如下五点:1、明确了非合法途径取得证据的绝对排除规则。2、对于证据形式存瑕疵的有条件排除规则。3、原始证据优先原则。4、意见证据规则。5、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第三节“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辩护人要注意所指控案件的证据锁链是否完整、有关联,重视口供补强规则,对采用特殊侦查方式收集的证据材料的使用尤其注意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于办理的死刑案件涉及量刑事实的证据要严格把握。

    刘庭长还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操作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介绍,主要分为五个步骤:1、程序的启动(规则第四条)。2、法庭初步审查。3、控方证明。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双方质证。5、法庭裁决。在讲座最后,刘庭长对参加讲座人员提出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了精彩的解答,交流和互动。

    刘庭长此次应邀授课,不仅加强了律师对两院三部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则的理论学习,而且对律师在新刑事证据规则下的刑事辩护工作有实务的指导意义,有助于辩护律师提高辩护水平和质量,抓住案件的关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谐司法。(张岚)

分所信息: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商务中心4层
电话:025-86707788
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767号西部大厦7楼
电话:021-32206717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42层
电话:15801572653
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9号研发园C区16幢4楼
电话:0574-87636529
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
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40号
电话:0579-85335539
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鹿城区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4101室
电话:0577-88926662
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14号楼15层
电话:0851-84837890
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5层
电话:0531-55569507
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刑辩动态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盟网站:为你辩护网   联盟律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合作高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靖霖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88927号-1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
欢迎您,您是本网站第 10078340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