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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等:律师制度能否代表正义

发布时间:2010-08-31 17:24:20 浏览次数:1976


 

中国律师制度能不能代表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  江平

   中国律师制度能不能代表正义?我讲的是律师制度,而不是律师个人和整体。律师个人和整体也好,能不能代表正义,这是次要的,我讲的是律师制度。这个问题我思考了半天,我有怀疑,或者说我得出了否定的结论。

    人民怎么来看中国的律师制度?我想看律师制度能不能代表正义,恐怕不止是从民事案件,也不完全是从行政案件,更重要的是刑事案件。因为在中国,民事制度里面的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应该是没有太大的问题。我们的律师在这方面的发展,也做得蛮有成绩。刑事案件有一个问题,刑事被告是处于一个不自由的地位,当它是处于不自由的状态下,能不能给予他正义的保护呢?这就是很值得思考了。一般的刑事案件,像重庆的打黑,我们的律师能不能够真正做到正义?在律师制度上,我看李庄案件,至少我不是搞刑事诉讼的人,我就有怀疑,就没有说服我。从现有的材料里面,并没有让我一个法学教授能够真正认为这是很公正的。

    对于弱视群体人的援助怎么样,刚才光中同志也说了一些。对于政治案件的被告怎么样?政治案件的被告处境就更困难了?政治案件的被告他有多大的辩护自由,所体现出来的恐怕很多律师都不敢做大胆的辩护。来之前,刚才正义网有一个题目反问我,就是什么是正义?我可以说在刑事案件里的正义,就是要保障所有的刑事被告,真正能够得到法律上应该给予他的充分保护。如果他得不到这些充分保护的话,他就得不到正义。因为他可以会见律师,他应该有话可以说出来,他会见不一定有公安人员在那里听,他应该有各种记录,能够保护他起码在正义上的自由和表达的权益吧?

    但是,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恰恰是越来越多地反映出来了他不代表正义的方面。所以,刑事被告的人能不能得到真正的有分量的保护,这是我们看法律制度是不是能够代表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

 
原司法部副部长陈卓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学会会长刘家琛

 

江平:对律师是管的宽一点还是严一点?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江平

    

    最近,我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对律师是管的宽一点,还是管的严一点?

    我最近在跟律师的接触中,所到比较多的律师反应,说是现在管律师越来越严。从司法部门和各种处罚办法,从律师收费的办法,从律师其它的一些方面,总的感觉是律师管的越来越严。一个国家要明确两种人的管理也就是管法官、警官和管律师不应该一样,管公安局的人,管警察和管律师绝对不能一样。管律师略严一些,我很难苟同。但是要对警察管的严一些我完全赞成,因为警察权力太大,警察可以随便打人、扣人、抓人,他的权力太大。对法官管的严一点我也同意,他可以按照他的意志决定人们财产的归属或者人们的自由。但是对于律师管的严一点,我觉得需要思考一下,一个律师到底是什么?我有一个不太恰当的说法,可能上面不太感兴趣,我觉得律师本质来说是自由职业者。为什么是自由职业者,因为他手上没有权力,他没有公安和法官的权力,他不拿国家一分钱和纳税人的一分钱。我不是吃纳税人的人,我是纳税人请我来的,这是一个本质的不同。当然我不是拿这些机关来比,我觉得他应该是有所放松的,有一些地方太不像话了也不行,但是尺度我觉得很重要。

    所以,我觉得现在也可以说,我们的律师管理方面,是走向了越来越严的一种方法,或者越来越走向这个方向。我觉得这是一个危险的道路。把律师一切的东西都用很严格的办法把它管起来,最后又是强调了国家的管理方面的重大作用。这个跟我们全国的形式有点差不多。我们从全国金融危机来看,我们得出的经验给世界人来说,就是中国由于管理的严,所以我们很快就从经济危机摆脱了。从现在来看,中国的社会秩序也好,市场秩序也好,我们越来越强调国家的作用,国家管的严格越严越好,这条道路,我觉得是危险的。

 

 

我对律师改革将来的希望
 
司法部律师司原司长李必达

    

    我今年已经70岁了,工作时间40多年.在司法部律师司担任司长仅仅3年,但这是让我最不能忘怀的,那就是律师的情怀。我时时刻刻还是在想着律师,而且对将来律师发展抱有希望。后来我在国家工商总局工作了十来年,广泛地接触了企业,也接触了一些政府官员,我对律师改革将来的希望很大,想的更深。今天我只是简单地说一下。

    我希望的第一点,希望我们的律师成为政府官员的廉政的保证者。我感觉到,行政执法部门和公检法,他是老百姓最后的一道防线,如果发生偏差,老百姓就彻底失望了。作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说,我们廉政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存亡,这一点很多人目前是打心眼里说这一句话,而不是套话。而我经过接触实际我深感忧虑,现在有的执法部门,先把企业扣起来,如果这个企业经济效益很好的话,先把他的经济发展扣起来,然后找他的毛病罚款,这和绑架完全是一模一样。
    所以,我觉得廉政建设要加强,特别是公检法的廉政要加强。怎么加强呢?我想到,中纪委、监察部管的面很宽,我非常希望我们司法部有一个超部门的检察、监察机关,专门管廉政建设。因为公检法、廉政不廉政律师最清楚。而要实行这样的监督他是最有力量的。

    第二点,希望律师成为企业的参谋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不仅在军事上围堵我们,在经济上也围堵我们。只要我们民族企业发展有前途的,成为驰名商标的,在市场上份额占比较大的,他们是千方百计要把你整垮。而我们有的媒体,不明真相,或者自觉不自觉的当了别人的帮助人,挑毛病大作文章,这个企业很快就垮了。而我们大数企业没有没有危机处理的意识,没有这样的一个组织机构。
    前不久霸王事件,大家在电视上都看到了,因为我是他的独立董事,我完全了解他们,实际上他们的洗发水是没有问题的,也有证明证明。但是他占的市场比较大,在全国占9.2%的比例,而外国的一些公司他就很眼红,要把市场份额夺回来,就设这样一个圈套。幸好他们危机处理快,三天就解决了问题。所以我就想到了律师,在我们律师协会能不能设立一个企业危机处理委员会请一些德高望重的律师,水平高的律师参加这样的企业会,如果一旦企业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要帮助企业解决这样的问题。

    第三点,希望律师协会组织企业维权委员会。因为我们企业有很多的利益,北京的,现在不仅是行政主管部门,而且中介机构、媒体都向企业伸手。有一些小报,他就告诉企业,说你有一个什么,别人已经举报了,如果不拿钱我们就报。有的企业就没有办法,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只好拿钱。这样的问题很多,企业不胜其烦。我一直想,有一个超部门的维权委员会,权力部门把他无可奈何,但是企业可以作为依靠。维权委员会单靠个人是不能解决问题,如果我们律师协会有这样一个维权委员会,把一些德高望重的,有影响的老同志聘请为顾问,请一些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律师作为委员会的委员,企业有难题,向你投诉你去保护他,这样净化我们的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稳定,对廉政建设都是有好处的。

    第四点,希望律师更多地关心弱势群体。社会矛盾很多,需要人去疏导,需要人去做工作。律师是群众最信赖的人,我们在这方面多做一些工作。同时在慈善事业上,我希望律师旗帜更鲜明。无论在自然灾害方面还是在其他方面应该都要有律师的声音。我相信个别人士已做得很好不少,但是没有整体形象,没有表现出整体的力量,我们律师协会应该在这方面要把力量组织起来,表现出来。

 

 树立“法治之上”的崇高理念
 
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师凯


  天津市司法局在1979年11月16日恢复重建后,我奉命调到司法局,具体的工作是筹建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参加筹建的人员是抽调法院审判人员三人,和两个早年毕业于大学本科法律系的人员,共五个人组成。另外分别从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复员军人十八名,这就是天津市第一法律顾问处的23名工作人员。

  一、办公地点的变迁

    我们从天津市法院借了一间面积约十三平方米的房子,人到齐时,有的坐着,有的人只好站着。斗室虽小,但这里却是天津市律师的摇篮,二十几个人挤在一起,无拘无束,其乐融融,学习法律,办理简单的刑事案件。没有办公地方,大家只好在法院的过道里、大院里接待当事人,做笔录,环境十分困难。

    直到八十年代初,法律顾问处搬到常德道空军招待所,大家有了办公的桌椅,正是对外提供包括民事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此前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

  二、律师队伍的扩大

    1981年为了壮大律师队伍,经天津市司法局和人事局批准,法律顾问处开始从社会上招考律师,通过考试有十几位同志加入到律师队伍。类似的考试在1984年也进行过。

    1986年,司法部开始举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后,上述招考就结束了。

    1988年司法部开始实施律师职称制度,我被天津市职称改革委领导小组聘请为律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

    当年天津市只分到三名高级职务名额。4月份,经过考核,批准三个一级律师,我是其中之一。由于当年只有三名一级律师职称的名额,竞争激烈是可想而知的,许多资深律师也符合参赛条件,皆因名额所限未能选上,对职称名额的严格限制的确是当年职称改革面临一大难点和矛盾。

    天津市的律师队伍,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在不断地扩大,它是从第一法律顾问处,发展到2009年律师事务所达到307家,律师人数从最早23人,发展为2620人。

  三、律师协会的创立:

    198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实施,标志着新中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律师管理逐步过渡到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的管理体制。

    1984年10月,天津市律师协会依法成立:

    1984年10月,在天津市第一届律师协会成立大会上,我当选为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1989年12月4日至5日,在天津市第二届律师代表大会,我又当选为律师协会副会长。

    这里需要说明一个情况,当时律师协会的会长都是司法局局长兼任,大家称之为“一块牌子,两套人马”。因此,我在天津律师协会当了十年副会长。

    1987年,我参加了中美千位律师在北京召开的“中美贸易投资法律研讨会”。另外,在从事律协工作和紧张的律师业务之余,1983年受天津市人民政府李瑞环市长的聘请,为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参加政府工作、参政议政。还接受了南开大学法学系本科生两个学期和天津师范大学政教系本科生一个学期讲授律师实务。还在南开大学法学系和国际经济研究所本科生讲授《涉外经济法律的理论与实务》。1988年12月被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聘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面对年轻的学子们一张张年轻的笑脸,年逾花甲的我,仿佛又回到了当年求学的北大校园。

    回首三十年,我承办过许多大小不同的案件,使我最不能忘怀的就是“渤海二号”沉船案。

    “渤海二号”沉船案在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时30分,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的“渤海二号”钻井船在渤海湾迁往新井位时,遇大风大浪通风筒被打断,涌进大量海水,向左倾斜沉没,船上74名员工除2名获救外,其余72名员工罹难,经济损失达3735万元(当时可以说是天文数字),这一时间震惊了国内外。

    中央十分重视,国务副总理被行政处分记了大过,石油部部长被免去职务。这样的处分决定,在共和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当“渤海二号”沉船案一审开庭前,天津日报报道了四位律师将为海洋石油勘探局四名被告的辩护人。社会上舆论一片哗然,群众认为,被告等四人犯了如此大罪,国家还指定辩护律师,为他们辩护,群众的质问声,谩骂声此起彼伏。当时的情景对辩护律师的压力很大,尤其是我,肩上的责任不轻,因为我是第一被告的首席辩护人。但作为律师要用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说话,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勇敢地维护共和国法律的尊严。

    1980年9月2日上午一审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劳动部以及中央和地方的领导同志都参加了旁听,记者约50人,可以容纳一千多人的天津市科学大会堂,坐无虚席,旁听的还有劳动模范和死难家属,一审经过控辩双方激烈的辩论,被告最后陈述,法庭宣布调查结束。进入平移。平移后,审判长口头宣判,依法判处马骥祥有期徒刑四年;被告王兆渚有期徒刑三年;被告调度长张德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282号船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原渤海二号钻井船已去世队长的妻子,立刻找到审判长,她说,听了律师的辩护,对事实有了新的了解,认为对被告马骥祥量刑过重,要求法院从轻发落。一些曾经情绪激励的群众,旁听此案后,也有类似反映,该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恩,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了“渤海二号”沉船的新闻,天津市人民广播电台播放了首席辩护人的辩护词,云南军事法院还将辩护词翻印,分发全国。

    一审结束后,被告人马骥祥和被告王兆渚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我们继续担任二审的辩护人。

    11月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在南马路大法庭公开审理,旁听群众四百余人,被告系上除两名上诉人外,还有两名不上诉的被告也在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派两名检察员参加。

    二审开庭前我请了柴翠芬律师协助调查,二审开庭她也作为辩护人出庭。

    二审经三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口头宣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马骥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兆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通过本案的辩护,来法律顾问处要求法律帮助的人越来越多,有些群众在早晨6点就来排队等候,我们不得不采取发号的办法来解决。真可能门庭若市,应接不暇。说明律师的辩护工作促进了我国律师制度逐步地深入人心。

    天津市一位女记者王昕说得好,当律师在社会上鲜为人知的时候,它像传声筒一样,向人们昭示着律师的存在;当社会对律师有误解、存偏见的时候,它像矫正器一样,扭转了人们思想中的不正确认识;当天津律师刚刚迈上新时期的历史舞台时,它像京剧里一个精彩的亮相一样,展示了天津律师的风采;当天津律师号巨轮刚刚开始扬帆远航的时候,它像老练的船长一样,告诉年轻的水手不要惧怕风浪,要坚定信心,勇往直前。

    2009年12月27日天津市律师协会在纪念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的大会上,还特别设立了“律师事业特殊贡献奖”,我获得了这个殊荣,大会颁发给我荣誉证书一本,金牌一块。

    三十年弹指一挥间举首回望,我能够投身到共和国律师制度重建这一历史盛事作出了微薄贡献,缘于历史的机遇,党和人民的信任。我深感到身为一名律师,只有树立“法治至上”的崇高理念,只有切实做到与共和国改革开放大爷同呼吸,共命运,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提高自己,才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与时俱进按,走向成功。

 

 

为自己成为恢复律师制度后第一批被录取的律师而骄傲

——庆祝《律师暂行条例》颁发三十周年随笔谈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王金安

   

  一、考场答题

  1980年,在中国法制史上发生了两件震惊世界、尽人皆知的大事。

  一是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二是1980年11月20日至翌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十名主犯。这是共和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那举世瞩目、轰动世界的公审大会上,象征着中国开始步入民主与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就是,由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的首批刑事辩护专家,依据中国《宪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为“两案”中的五名被告人(十名主犯中有五名既不委托律师辩护,也拒绝接受特别法庭指定的律师)担任辩护律师。中国的律师终于亮相在世界面前。“十年文革”没有法律的野蛮和痛楚让人们猛然醒来:必须坚持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于是,“文革”中被砸烂的公检法迅速恢复,律师队伍也开始重建。

  也就在这一年,12月下旬的一个星期日,我坐在“天津市第六十一中学”的教室里,面对着几大张考卷,正在书写着这样一道考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律师主要业务是什么”?

  我心中不禁暗喜:“这道题简单”,于是我一气呵成写出了答题。现归纳起来简答为:(1)担任法律顾问;(2)担任民事代理人;(3)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或为自诉人、被害人担任代理人;(4)为非诉当事人担任代理人;(5)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1980年是中国恢复法制建设和建立律师队伍的第一年,在那特定的历史时期,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淡薄,加之“文革”后期“打砸抢”的残余未尽,个别社会闲散青少年三四成群地聚众打架斗殴、动辄行凶事件,社会治安不甚稳定,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有鉴于此,该《条例》还为律师规定了一项特殊的使命即是:“律师应当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据此,当时的律师定期前往法律顾问单位进行合同法律实务讲座;每逢法院开打听时(多是重大刑事案件),律师发表辩护词后,常是外加一个特殊的题目——向旁听人员“以案说法”。

  二、探秘之心引领我步入律师行列

  时间定格在1966年,那是我小学三年级时,一个偶然的机会,引发了我对法律的探知心理和浓厚兴趣。一次,邻居家因分家产引发争议,家中长子称:老人百年后家产应全部归于“老大”所有,即使“老大”不幸先于老人故去,也没有“老二”的份,由长孙“扛幡、继承”;而这家的“老二”则说:那是传统观念,按照法律规定,家产应共有,家庭成员人人有份。

  他们二人究竟谁说得对呢?

  那是我年少时第一次听到“法律”这个陌生的词汇,那时“法律”对我而言尚是一个未知的、神圣的领域——它可以断定家产的继承标准,然而当时的我并没有得到答案也无从考证,可不知为何我心中始终想得到这个问题的准确结论,因为它关乎到每个家庭的实用社会科学,于是这个问题在我的心中似乎是挥之不去……。

  机遇终于来了!

  1980年11月中旬,天津市司法局为健全法制,加强律师制度建设,特在《天津日报》版面刊登公开招聘律师的公告。带着几分新奇和探秘之心态,本着“试试看”的心理遂前往报名。好在考试的范围有限,笔试科目主要有三项:法律业务(时年的法律主要是“八法一条例”,外加法理及律师实务)政治和语文。由于时间太紧迫,工作之余,在当时连实体法和程序法尚搞不明白的我,竟生吞活剥地一通海背速记起来。在先后参加了笔试和口试后,终被录取到后来成为天津津师的摇篮——天津市法律顾问处。

从此,我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今天想来,我为自己无意间能够成为中国恢复法制建设后第一批被录取的律师感到幸运,也为能够从事律师这项职业感到自豪。因为法律作为一个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似乎是一则“万能公式”,能够做出各种题解。法律适用于任何一个行业和任何一位自然人,步入律师这个行列如同进入“四维时空”具有无尽的发展空间,能够充分地施展和开发自己的潜能,律师必须随时代的步伐不断地挑战和更新自己的融入和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潮……。

  三、从律师职业范围凸显出律师业界的迅速发展

    从律师条例与两部《律师法》之比较看律师业务的迅速扩增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成果:

    第一,律师职业范围的扩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国第一步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几经修改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律师法》第28条规定的律师职业范围,较之条例有了大幅拓展,已由80年《律师条例》中规定的律师五项增至为九项律师业务。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市场的打开,律师在非诉讼领域施展身手,为受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也越来越广阔。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这两部《律师法》开创了中国律师史的先例,律师可以受委托担任行政案件的代理人。

   1990年10月1日起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自此揭开了中国法史上“民告官”的崭新篇章,这对于一个几千年来封建闭塞的传统国家而言,无疑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项重大突破,“东方神秘古老的中国”在敞开国门后,终于跨出了与世界接轨的重要一步。如今,律师业务的领域已延伸至各个行业、扩展至国家机关、法人、自然人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每一领域都留有律师职业的触角,律师在我国改革和发展中实现着自身的社会价值。

   “中国的律师无论在数量、质量还是在规模以及从业人数等方面,都显现出大幅上升增长的态势,现实生活中还具有潜在的律师服务需求,充分体现出我国律师在在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加大。

    第二,立法浓缩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同时担任法律顾问,而立法中的主体名称却在悄然地发生着变化,如,1980年通过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一款规定:“律师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而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22条和2008年6月1日的《律师法》第28条则改为: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将原条例中“企业事业单位”变更范围为“法人”的名称,而原《条例》中的“人民公社”也早已改革为一级基层人民政府而更名为“其他组织”。足见,《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法》中不仅仅是对当事人主体称谓的简单修改,它见证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与缩影。

    四、我国保理法律制度亟待修改与完善

    律师在职业中不断涌现出一些新型的法律问题挑战着我国的立法与律师业。目前,律师在为当事人代理“保理服务合同纠纷”的业务中,遇到了法律障碍。

    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后,国际贸易领域中各类新型的民商事活动舶至国内。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保理业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国内各大银行的保理合同业务逐渐展开,保理公司也相继衍生,中国民生银行还荣获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简称:FCI)授予的“2009年度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的奖项,同时该行还获邀派出国际专家出任国际保理商联合会。而令人遗憾的是,出任“FCI”国际专家的所在国既不是该联合会的成员国,国内保理法律制度也不完善。甚至在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案由”中均见不到“保理合同”的名称,致使法律业界对保理合同纠纷不具有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且从我国作为国际贸易大国的视角考虑,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将会广泛兴起且迅速铺开,保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问题愈加突出。

    而国际公约对此早有相关规定——《国际保理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在上述两项国际公约中签字,还有一项即是全球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组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修订的《国际保理通则》。我国现已约有二十几家银行先后加入了FCI,成为该组织的中国成员。(个人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权衡,我国均应当在上述两项国际公约中签字,同时,应当加入FCI成为其成员国。)

    难以调和的问题是,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涉及保理的有关规定与上述国际公约和国际通则中的规定不尽一致,造成在律师实务中操作上的困惑。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和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牟利。……”而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则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即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中债券债务的转让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反之,则不得转让。而合同法的规定则是债权可以转让,但需附有条件——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无效。可见,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转让的规定是不相一致的。对此,国际公约又是如何做出规定的呢?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第5条(b)项规定:“现有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恩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d)项规定:“转让通知”系指合理指明所转让的应收款和受让人的书面通信。”

    依据该公约的上述规定,债券可以转让但必须采取书面的通知形式。而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容易造成运作上的漏洞。

    为此,个人认为,目前在我国的保理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又与国际公约不尽一致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规则置入于我国的法律框架之中,参照国际保理公约和规则对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做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为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正义网 程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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