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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如程: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性基础与法治策略

发布时间:2010-09-27 11:00:01 浏览次数:2079

[内容摘要]社会和谐包括人与人的和谐,同时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社会是符合人性需求的,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当前我国存在大量的不和谐现象,需要以法治策略去消除,从而为全社会造福。为实现社会和谐所选择的法治策略,其内容包括:理性决策的法治化、执行决策的法治化、司法工作的法治化、监督工作的法治化等四方面。

[关键词]和谐社会 人性 法治

 

作为有基本理性的人,总是凭着其聪明的头脑和灵巧的双手,在不停地谋求幸福。为了使公民能在有限的人生中追求幸福,法律保障其人身自由等重要权利。当然,对于什么是幸福,不同的人可能又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幸福是指人与自然的和谐境界、社会中人与人关系和谐的境界以及个人心灵内部的和谐境界。实现了以上三种和谐,就是实现了幸福。作为有责任感的公民,应当如同追求个人幸福一样,孜孜不倦地追求社会与自然、社会中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境界。下面,本文结合对人性的了解和当前我国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对构建和谐社会谈作一探讨。

 

一、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对当前不和谐社会现象之反思[①]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按照笔者在前文中所主张的幸福观,和谐社会就是一个幸福的社会,是人与自然(物质世界)和谐、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个人的内心世界和谐的社会境界。由于个人内心世界的和谐主要与具体的个人状态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故不属于和谐社会特征之探讨内容。具体而言,和谐社会应有以下两个特征:

1、人与自然的有关决策及执行决策工作,充满着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理性光辉。

当前,违背矿产资源开采与再生成规律和作业安全要求的现象非常普遍,引发的人命恶性事件屡屡发生,让人忧心忡忡;我国北方一些城市沙尘暴灾害,甚至引发了日本、韩国的国民自费到我国北方义务植树,使人感慨万千;严重缺水、沙漠化、湖泊面积缩小、森林植被遭受严重破坏、越来越多的物种濒临灭绝、无序的工业化造成耕地荒芜、可供海洋捕捞的海域离陆地越来越远,使人感到着急;汽车数量激增、空气污染、肺部疾病、进口外国有害废物、为铺设管道城市道路经常随意“开肠剖肚”……,甚至于使人对安全与秩序产生了怀疑。如此等等问题,经常见诸报道,产生的各种纠纷、诉讼司空见惯,经济损失、精神负担难以估量。

以上的不良情形,尽管有不少是由物质生活客观条件决定的,但也往往与有关决策的非理性或执行决策工作的异化有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心平气和地直面各种问题,集各行业之智慧,民主决策,正确执行。否则,目前已经出现的种种祸害恐怕仍只是大地震到来之前的小震预兆而已——发生更可怕的不可逆转的灾难不是没有可能。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保证人与自然的有关决策及执行决策工作充满着符合自然规律的科学理性光辉。

2、人与人和谐关系的相关决策与权力运作,符合公正、高效、透明、真实的要求。

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方面,有的人通过国有企业转制大捞油水;在人的基本生活资料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在房价快速飞涨之后,又以“抑制房价上涨”为由征收最终由买方承担的某种税费,变本加厉地推动房价上涨;有的地方不区分自住与非自住、首套与多套房的区别,“一刀切”地提高房贷利率,用“抑制房价”之剑伤害了购买自住房的贫穷者孱弱的身躯;[②]在劳动关系方面,过时的、操作性差的劳动法规以及不适应形势的执法队伍,在压制了劳动者的同时又助长了一些老板的嚣张与对人权的冷漠,以致出现了现代版“包身工”;[③]在教育方面,教条主义的艺术教育制度催生了艺术教育的虚假繁荣,使得知名教授愤然辞职;[④]不断上涨的高等教育收费又使得一些父亲母亲在子女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时喝下了剧毒农药或跳下了悬崖;在公务廉洁方面,只有177人的机关竟然有172辆公车![⑤]禁止公款吃喝的文件有许多,而每个文件的作用只是几个月。[⑥]在司法领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也不是什么新鲜事;[⑦]在立法方面,也出现了从“撞了白撞”到“无责照样赔”的交通立法,还有时机不成熟就通过的“婚检自愿”立法,造成许多病残幼儿来到人世间,这些幼儿的悲惨人生才刚刚揭开序幕;[⑧]学历虚假习以为常;[⑨]与贫富失衡相关的犯罪大量发生;[⑩]边缘人群仍然被漠视……。[11]

上述这些社会不良现象,除了受经济规律、经济条件等客观事物作用之外,往往与有关当事者自身的经济条件与个体素质等因素有一定关联,此外,还与相关的立法、决策及权力运作、执行工作的状态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在这里要关注的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决策科学吗?符合人性吗?符合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吗?执行人员的素质与能力以及民众的素质如何?等等。对于此类所有决策,上述有关问题是必须考虑的。但是,形式主义、“作秀”心态等使得一些决策或执行仍然不尽完美。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大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求真务实的作风,需要与时俱进的勇气。

 

二、构建和谐社会是符合人性的人的基本责任

人性问题很重要,是解决有关人类社会问题的重要的、基本的问题。

1、人性决定了构建和谐社会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

在中国哲学史上,孔子是第一个提出“性相近、习相远”这个人性命题的,“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观也是其主张的伦理道德思想的基础,他由此延伸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 者“爱人”等观点。[12]战国时期的世硕提出了“人性有善恶”的观点。[13]告不害(告子)则提出了“人性无善无不善”观点。[14]孟子提出的是“人性本善”观点,并对此作了充分论述,对后世影响极大。[15]此后,历史上又出现了荀况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16]汉代董仲舒主张的“性仁情贪,人有三品”之说[17]和扬雄的“人性善恶混”之说[18],以及王充的“人之善恶,在教化不在性”的观点。[19]到了近代,龚自珍提出了“自尊其心”的个性论,[20]梁启超提出了“个性中心说”。[21]康有为则认为“人有不忍之心”,15而对于人性这一问题,新弗洛伊德学派创始人弗洛姆非常消极和悲观地认为,人不仅不是社会的创造者,反而只是社会的奴隶。16马克思则指出,“人的本质不在于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7

显然,从不同的人性论出发,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观,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有很大区别。例如,持“性恶论”和“个性中心说”的人往往可能只关注其个人的幸福而忽视社会和谐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模棱两可的“性无善无不善”说则会衍生漠视社会整体的观念。

马克思提出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性观,科学地揭示了人与社会的关系,深刻阐明了人人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依据。在坚持马克思的人性观前提下,还可以考虑有适当的其他解说或补充。依笔者的主张,人的本性既不是“恶”,也不是“善”,而是“私”(或者说“自利”)。但更要强调的是,人的社会属性是其首要特征,人类社会并不允许完全自私的社会个体存在。[22]因此,只顾个人幸福而漠视社会整体和谐以及社会与自然和谐的自私的个人,是有违人类的基本道德的。从人性的角度看,每位社会成员都有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自然的义务,关爱社会、促进社会发展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本责任。

2、人类社会基本正义要求人人参与构建和谐社会。

前文已述,人之本性在于“不完全的私”,仍有“私”的成份。在社会已认可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口号中,[23]也有“人人为我”之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获益者仍是每个独立的社会成员。但是,也应该看到,全体独立的社会成员均积极投身于和谐社会建设并均从中获益时,我们就可以认为整个社会取得了进步,并且,这种进步还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毫无疑问,这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奋斗目标。

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看,养育了人类的自然环境理应得到人类的尊重和爱护,否则就有可能使人类社会失去持续发展的物质条件;从独立的生命体之间的关系看,在复杂的人类社会中,要求尽可能地实现相互平等亦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否则就有可能引发动荡等社会问题。从整体来看,由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使具体的社会个体获得物质财富和精神享受,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质仍是造福于个人。故而,即使从精神境界不甚高尚的契约关系看,人人有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是公平的,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正义要求。

 

三、推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策略

我们应该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有学者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法治政府开始”。[24]笔者则认为,尽管从根本上讲,构建和谐社会无法脱离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但在已定的客观物质条件下,国家的决策、执行、司法判断与监督这四个环节应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25]抓住了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结合到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笔者认为应以理性(符合自然和人类社会规律)、公正、高效为最高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将决策、执行、判断、监督逐步纳入法治轨道,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应予以足够重视的长远策略。

1、 积极探索理性决策的法治化。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决策是充满理性、符合规律的。但不足的是,其理性决策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并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道路。除了立法这一国家决策形式有《立法法》予以规范调整、保证其理性之外,许多经济决策等重大决策的民主程序、专家与民众参与、透明公开等措施仍未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肯定与规范,决策理性的全面性也因此难以得到保障。为此,为尽可能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与理性,应从法治化的角度,探索推进关于决策理性的法制建设。

2、努力实现决策的执行工作的法治化。

仅有理性和智慧的决策是不够的,还有要正确的执行予以贯彻。为了克服执行工作的随意性,严肃法制,应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执行工作的法治化。主要措施是: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行工作队伍及其后备军,并为此制定相应的法律;二、为依法执行决策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三、建立完善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报告与应急处理制度。

3、稳步推进司法工作的法治化。

为帮助解决决策和执行中的意见分歧,往往需要司法判断介入。司法机构是对各种有关利益分配、法律争执进行裁判的机构,除当前已有的管辖范围外,还可以考虑在加强领导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司法裁判的管辖范围,如考虑可管辖一定范围内的决策争议和执行中引发的纷争,并应尽可能引进法庭专家制度,保证司法过程的透明化,以及对司法机构的运作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在惩处违法司法官员时也应做到准确有力,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4、努力实现监督工作的法治化。

作为个体的人,是有一定的情感及倾向的。为了预防和减少决策失败、执行错误和保证司法判断的公正,加强监督工作很有必要。监督机关应当对上述三项工作均有权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如可对包括立法懈怠、违法决策等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懈怠执行和错误执行进行监督与追究。强有力的监督机构能在国家最高权力的领导下,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步伐。

诚然,“厉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现实需要”,[26]但我们也应看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策略并不是万能的,它离开不开全体社会成员法治观念与诚信理念的支持,离不开合格的法治队伍及其后备军等条件,它只能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条件中进步发展。离开了它们,法治策略仍将陷于孤立无援的困境。



*谢如程(1972-),男,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浙江省法理与法史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林街16号,邮编:310018;手机:13575746885;电子信箱:xierczj@sina.com。

[①] 各类使人担忧的不和谐事件,可参见何清琏著:《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第1版。下文所提到的此类事件,除源自何清琏的著作《现代化的陷阱》外,其他主要则是近几年从有关媒体中了解到的。

[②] 参见止凡:《房贷加息“最大受益者”如何受益》,载《宁波晚报》2005年3月24日“时评”;肖桃清:《房产新政要落到实处》,载杭州市《钱江晚报》,2005年5月15日A2版。

[③] 《辽宁惊现现代版包身工》,载浙江省宁波市《东南商报》2005年3月29日,A19版;《劳动法将变脸》,载杭州市《钱江晚报》,2004年12月11日,A3版。

[④] 《清华名教授愤然辞职》,载《宁波晚报》2005年3月25日,第12版。

[⑤] 《177个人,172辆车》,载《宁波晚报》2005年3月30日,第5版。

[⑥] 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266页,据该作者观察,这种禁令的效应期间常为三五个月。

[⑦] 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332页:“司法机关严重腐败”。

[⑧] 居欣如:《立法,要从国情出发》,载《文汇报》“时评”,2004年11月4日,此文作者为解放日报原副总编辑、高级编辑。

[⑨] 《100多份学历鉴定,三分之一是假的》,载《宁波晚报》2005年3月17日第1版。

[⑩] 《深圳街头上演警匪追逐战——警方开枪擒获5名抢车疑犯》,载杭州市《钱江晚报》,2005年5月15日A15版。据报道称,这5名疑犯曾先后抢夺了11部车,杀了4名司机;而其发案原因竟是“打工每个月只有几百元,来钱慢……”。笔者认为,应严厉打击这些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感到,如果其“打工每个月只有几百元”情况属实,考虑到当前的物价水平,只有几百元收入是很低的,个人生活也不一定能够正常维持,更何况还可能得养家糊口、看病就医、人情往来等开支。这种情况又给我们提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新问题。对贫困与犯罪的关系,有关犯罪学著作已经有专门研究,可参见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教材等作品。

[11] 《和谐社会不能遗忘他们,关注边缘人群》,原载《新华每日电讯》,2005年4月7日,引自《报刊文摘》,2005年4月15日,第2057期。

[12] 《论语?阳货》。

[13] 参见王充:《论衡》。

[14] 《孟子?告子上》。

[15] 《孟子?告子上》,《孟子?滕文公上》,《孟子?尽心上》等。

[16] 《荀子?性恶》。

[17]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

[18] 《法言?修身》。

[19] 《论衡?率性》。

[20] 《阐告子》。

[21] 《菲斯的人性天职论述评》。

15 康有为著:《大同书》,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10月出版,“甲部 入世界观众苦”之“绪言 人有不忍之心”。

16 参见[美]埃里西?弗洛姆著:《人心》,范瑞平、牟斌、孙春晨译,福建人民出版社1988年8月版,“译者的话”第7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

[22] 参见谢如程著:《论法治的实践理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4月版,“后记”。

[23]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宣传口号,可见于在上海等城市的主要街道上悬挂的横幅或路边设置的宣传牌。

[24] 陆道平:《政府守法: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载《求实》2005年第11期,第63页。

[25] 此四个环节,亦是笔者所探讨的四种国家权力。参见谢如程著:《论法治的实践理性》中的“论理治”篇,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3—6页。

[26] 孙谦:《法治与构建和谐社会》,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3期,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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