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详细>>
电话: 0571-87392937 87392260 87395098
传真: 0571-87392255
邮箱: jlxb@jinglin.zj.cn
 
新闻内容

李永红:司法经验主义批判

发布时间:2011-05-16 15:12:06 浏览次数:2136

据大河报报道(http://news.sina.com.cn/s/2011-01-11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024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诈骗犯罪成立,犯罪数额达数百万的诈骗罪,其法定刑中的确包括无期徒刑;法院在审判本案时之所以认定性质为诈骗罪,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可以适用于本案。但是首先必须弄清楚:本案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如果本身不符合,那司法解释就值得质疑;如果符合当然没有问题。

按照通行的刑法理论,逃避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不构成侵犯财产犯罪。主要的理由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等规定的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包括四大类型:一是夺取占有型的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等罪;二是阻却占有型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普通侵占罪等;三是侵犯使用权的犯罪,如挪用资金罪;四是毁坏财物的犯罪,如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夺取占有型的犯罪,在客观上必须是非法取得权利人占有下的财物才能构成本类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权利人失去占有,二是犯罪人获得占有)。其中,盗窃是以秘密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占有(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财物失去占有、犯罪人获得占有),诈骗是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占有(即被害人受骗后自己将财物交付犯罪人占有,因而被害人失去占有、犯罪人获得占有)。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业主的既有财产(即高速公路公司自己占有下的财产)没有一分钱因为其受骗而自己交付给被告人,只是被告人应付通行费而不付达到几百万元。应付不付和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的本质区别是:应付不付,当事人并没有取得他人占有下的财物,不付的费用属于债务,对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支付;诈骗则是骗取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退赔占有的他人财物。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并不是说他没有任何刑事责任,本案应当按照刑法第375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定罪处刑。

如果这种刑法理论是成立的,那么,司法解释不可以超越刑法本身的规定去法外创制规则,法院不可以超越刑法规范确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去定罪量刑。当然,或许法院系统不认为这种理论是成立的。

无论如何,数十年来形成的惯性刑事司法观念是重刑法适用轻民法适用、重实质思维轻形式逻辑。笔者不止一次听到民庭的法官对刑庭法官开玩笑:按照你们审判经济犯罪的做法,我们民庭审理的不少民事案件都构成经济犯罪了。广东许霆案、浙江打捞案和机场黄金案,之所以引起学界和民间的广泛争议,不仅表明重刑轻民的观念显然过时,而且对于大量的自然犯来说,刑事司法界的所谓实质思维,其实也只是部分法律人的实质思维,其并未获得其他法律人的认同,甚至连偏爱实质思维、忽视形式正义的普通民众也不认同。广东许霆案,在全国两会期间连最高法院负责人也出面表示认为刑罚过重,最终改判轻刑才使舆论稍有平息;而浙江打捞案,裁判结果被报道后,在网络民意调查中,百分之九十的意见认为打捞沉没于公海海底的货物是不构成盗窃罪的(遗憾的是,全案数十名被告人最终还是以盗窃罪定案);至于机场黄金案,更是以不起诉结案。

这些个案表明,法律人价值观念的与时俱进、知识结构的及时更新和司法惯性(或可以称为司法经验主义)的克服,已渐成趋势。

分所信息: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商务中心4层
电话:025-86707788
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767号西部大厦7楼
电话:021-32206717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42层
电话:15801572653
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9号研发园C区16幢4楼
电话:0574-87636529
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
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40号
电话:0579-85335539
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鹿城区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4101室
电话:0577-88926662
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14号楼15层
电话:0851-84837890
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5层
电话:0531-55569507
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刑辩动态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盟网站:为你辩护网   联盟律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合作高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靖霖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88927号-1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
欢迎您,您是本网站第 10087224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