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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迈永行贿人为何从轻发落 徐宗新法治在线谈看法

发布时间:2011-08-11 20:35:01 浏览次数:2469

2011年08月11日 08:10:43 浙江法治在线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执行死刑已有半个多月。这个案子,除了许迈永的官阶高、涉案金额巨大外,还有一个看点:许案背后的行贿人,大多是杭州商界响当当的人物。在许迈永被执行死刑后,他们依然活跃在商界,安然无恙。

  记者了解到,包括许案在内的反贪案件中,行贿人很少被处理。那么,对行贿人的追究,法律有着怎样的规定?对于他们的行贿行为,是该网开一面,还是该严惩不贷?

  该不该从轻发落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中,许迈永犯有受贿、贪污、滥用职权3项罪名,受贿情节共涉及14个行贿单位及个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5亿余元。

  根据媒体已有的公开报道,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以6200万余元的贿赂额位居许迈永案行贿人之榜首。经法院查明,浙江坤和集团及其子公司为获得西湖科技产业园项目土地使用权,先后8次送给许迈永83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000余万元。

  在行贿许迈永的众多企业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香港亿科置业集团老板项兴良。他向许迈永巨额行贿,使香港亿科置业先后获得杭州市“西港新界”、“西溪风尚”、“永恒之江商务中心”、“文新图书馆”等项目的开发权。在2001年下半年至2009年4月间,项兴良先后22次给许迈永送款物,共计人民币2571万余元。

  另外,香港汇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控制人高志伟,行贿金额2100万元(经法院认定,其中2000万元属于索贿);浙江海陆控股集团董事长许飞跃,行贿金额折合人民币2032万余元……根据司法案卷,有媒体整理出了一张行贿名单,14家行贿单位及行贿者名字赫然在列。

  那么,这些行贿人的命运如何?记者了解到,14个行贿人中仅有1个被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立案调查,目前还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认为,这就是刑法“重受贿轻行贿”理念的体现。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徐宗新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受贿罪是不管你收钱之后办的事是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罪名都成立;而行贿罪却规定只有所托之事是不正当利益,罪名才成立,否则无罪。

  “实际上,有不少人行贿是为了让受贿方办事更积极、更卖力。比如有的工程方为了顺利拿到货款,去行贿分管工程的领导,又如在职务升迁、入学、就业等方面得到帮助后,给领导送礼表示感谢。虽然都是行贿行为,但因为谋取的都是正当利益,所以并不构成行贿罪。”

  与此同时,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徐宗新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实际上与“污点证人”制度是一个道理。“行贿者和受贿者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认定贿赂案件关键靠证言,行贿人的证言是证实受贿犯罪的必要证据,没有它,受贿案根本无法定案。如果不给予行贿者一些‘优惠政策’,出于自保的考虑,很多行贿者就不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也有不少专家对这种“从轻发落”表示了担忧。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认为,“污点证人”制度,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滥用”。为了更快侦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和行贿人达成协议,对行贿人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处罚”的承诺,以换取他们的供词。这种办法确实行之有效,但有时会让一些本应被追究行贿罪的人逍遥法外。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说,“刑法第390条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等同于‘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许迈永案中不少行贿人,行贿金额上千万,即便主动交代了行贿情况,也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要不要进黑名单

  另有专家提出,行贿人即使不被刑法追究,也应该列入检察机关的“行贿黑名单”,让公众知晓其行贿行为。

  2010年1月1日起,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在内,华东地区六省一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正式接受公众查询,被人们称为“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

  记者了解到,该系统中收录的1997年以来的浙江的行贿犯罪记录仅800余条。而有数据显示,仅2010年,浙江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05件1249人。“黑名单”的内容仅限于被认定犯行贿罪的单位和个人。除此之外的行贿信息,只供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和分析,不供对外查询。

  对此,徐宗新认为,检察机关这样做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论是否构成行贿罪,都将行贿行为全部公开,可能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也不利于腐败案件的查处。在我看来,一些谋求正当利益的、因受贿人索贿而行贿的、礼尚往来超过‘度’的行贿行为,还是不公开为妥。”

  上海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居广鉴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不将有行贿记录者纳入,对已判行贿罪者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因为前者还可以进入市场。这是对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的一种挑战,也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一个软肋。

  “我认为,最便捷、最透明、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向社会公开所有受贿案件的判决书,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是选择性公开。如此一来,所有行贿单位、行贿人、行贿事实,一目了然。”陈有西建议。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法治在线记者 金霖萍   编辑: 罗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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