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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主任参加《尚权刑辩论坛》并作主题发言(一)

发布时间:2011-10-15 21:13:00 浏览次数:3195

   

参加论坛人员合影

    本网讯  10月15日,被誉为“刑事辩护界的风向标”的第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深圳隆重开幕。本届论坛以“新刑诉下的刑事辩护” 为主题,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授樊崇义、深圳大学法院教授左德起、深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领导、刑辩大鳄钱列阳、韩冰、张青松、成安、张旭涛、高明等及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辩的律师200多人参加了论坛。我所主任徐宗新受邀参加论坛并在“强制措施”环节作主题发言。

徐宗新主任在论坛上作主题发言

    论坛在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昌炽热烈洋溢的欢迎辞后正式开始,上午的重头戏是樊崇义教授对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解读。之后是对审判制度、律师制度、强制措施等制度的专题研讨。论坛演讲精彩,气氛热烈,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践价值。一直持续到下午近七时,没有观众提前离席。

    在本次论坛上,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也宣告成立,这是继我所之后,全国又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标志着我国刑事律师的专业化建设又向前迈了坚实的一大步,全国已形成北有尚权总所,南有尚权分所,西有致高所(刑事业务突出,在西部地区具有极强代表性,由其执行主任成安博士发起创办的《为你辩护网》全国影响力在刑事辩护网站中名列首位),中有我所靖霖的态势。

徐宗新主任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在论坛现场合影留念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及尚权所全体同仁对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我所将进一步加强与尚权所等专业律所、专业刑事法律部、专业刑辩律师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刑辩事业。

附:法制网直播

[法制网]:第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新刑诉下的刑事辩护”直播即将开始,敬请关注!  [08:55]

[刘桂明]: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领导,亲爱的律师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是一个大喜的日子,我觉得所谓大喜,应该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十七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了,还有一个跟十七届六中会,没有进入全会的各位委员到蛇口召开论坛。第三是尚权律师事务所五周年,也是第五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开幕的日子,更重要的是今天是尚权律师事务所一个特别重要的日子,因为这是尚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开业的日子,所以我建议在座的各位以热烈的掌声祝贺尚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开业。  [09:50]

[刘桂明]:接下来,我要介绍几位领导,这几位领导据说是下一届进入中央。首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高庭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勇法官,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泰来先生。深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陈涤先生,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先生。深圳市司法局主管律师的副局长周崇斌先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庭长赖武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原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徐建先生。国浩律师集团、原深圳律师协会会长李淳先生。深圳市律师协会兼会长张社华先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还有北京韩斌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祝贺以上各位,念到过名字的人。其实还有几位领导。深圳市司法局律师公正管理处李义祥处长。  [09:52]

[刘桂明]: 这个好日子还是要有好朋友的捧场,更重要的是还有各位领导的关怀和支持。接下来我们有请几位重要的领导和专家来给本次论坛定调或者说加油助威,更重要的是给我们带来全新的开始。首先有请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负责人林昌炽律师致欢迎词。  [09:53]

[林昌炽]:各位尊贵的嘉宾,亲爱的法律界的同仁人,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一年一度的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这美丽的季节美丽的城市就要鸣锣开道了。这里是思想的声言,这里是学术的殿堂,我代表主办方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对远道而来的贵宾们和参加论坛的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09:54]

[林昌炽]:朋友们,我们现在地处深圳蛇口南海酒店,蛇口是中国的改革开放发祥地,这些口号就诞生在这里,我们在这里举行新刑事下的形势辩论论坛,具有特殊的意义。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人权宪章,它的修订关系到人的自由和生命。法律修改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将这部法律带向何方,值得我们欣慰和探讨。  [10:00]

[林昌炽]:这个论坛吸引了律师界、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参加,这说明了社会各界对律师的关爱和关注。律师的职业权利是为保障所有人的而设置的,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中国的刑辩律师需要的是技能但最需要的是勇气,因为他们坚守了整个律师行业最艰难的一块阵地,值得我们值得为之喝采。辩护律师和公检法的使命是一致的,最终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这一最高的理想。
让我们开放心灵,摒弃门户之见,凝聚共识,建立互信互动,共同打造和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真理越辩越明,相信一天半的论坛,我们会收获智慧,收获友谊。刚才宣布了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隆重开业了。我去年认识他的时候,觉得他像北方农家大地农家院子的一堵墙,从那时候我就要立志学泰山顶上一青松。那时候刑事辩护律师并不理想,但是到谷底的时候就要出场了,于是我们商量在深圳开设分所,刚开始的时候青松是犹豫的,后被打动,现在梦想成真,我要对为论坛的设立,为分所的设立做过贡献的朋友说声谢谢。
  [10:00]

[刘桂明]:谢谢林昌炽律师的欢迎词,刚才讲张青松是一堵墙,张青松是一座山。对刑事辩护来讲张青松是一个值得关注的人物。律师界有一批人物正在奉献给律师事业,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正在修改当中,其中大多数是我们律师贡献的。在律师界来讲,很多人可能做诉讼业务,但是可能未必做刑事诉讼业务,很多人可能做很多大业务但是只是做非诉讼业务。刚才我们在跟李成会长交流,李成律师很少参加刑事辩护方面的会议,因为他参加的是中国律师界的其他会议,但作为刑事辩护来讲据我所知他好象是第一次。他说好像在目前刑事辩护越来越难的时候我们需要更多的人支持。  [10:01]

[刘桂明]:大家知道刑事辩护不仅是一个律师成功的摇篮,更主要是作为一个制度的建立,一个制度成型,一个制度发展壮大的摇篮,一个起点。所以对刑事辩护来说需要各方面的支持。这次论坛有来自协会的支持,院校的支持。接下来有深圳法学院院长词欢迎词。  [10:02]

[黄亚英]:尊敬的各位来宾,我代表深圳大学法学院对论坛的开幕和各位专家学者及领导的光临,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衷心的感谢。
深圳大学法学院是深圳目前特区内唯一的全日制大学法学院,现在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达到二千多人,各类研究生五百多人,全院的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80多人,已经成为了深圳和广东重要的法学和教学研究基地,目前学校和学院还拥有全国人大批准设立了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和直接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等重要的研究机构。近年来包括各位来宾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我们也真心的期盼和欢迎在座各位给予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10:04]

[黄亚英]:今天我们的论坛高朋满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这一共同的话题将我们汇集在南海之宾,将我们汇集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刑事诉讼以公诉案件为主,公诉案件以公检法代表国家起诉个人,所以我们说刑诉法主要是规范和约束公权利运行的法律。公权利保护个人权利其实质就是保护人权。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法,探索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律,吸收世界各国一切先进的立法成果对我们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各位来宾,作为主办单位的代表,我相信并祝愿并此论坛能够集中智慧,广开言论,大胆论辩,彰显出深圳特色和水平。
最后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10:05]

[刘桂明]:同样谢谢黄院长的欢迎词。你的欢迎词比律师事务所的欢迎词来得更重要,谢谢你。接下来有请深圳市人大法工委陈主任致欢迎词。  [10:09]

[陈涤]: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来宾大家上午好。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引起全国各界的高度重视,这次修改关乎司法的公平正义,关乎立法机关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进程。这次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大学法学院举行的论坛在深圳开讲,相信这次论坛的成功,将会给力于刑诉法的修改,代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祝贺论坛的召开,欢迎专家领导们光临深圳。
深圳取得特区立法权将近二十年,得到了国家机关,得到了法律教育界的研究支持,深圳立法有了疑问,有了难题得到了上述专家的支持,借此机会转达深圳市领导对有关单位专家的感谢,并请求一如既往的关注关心支持深圳的立法。预祝此次论坛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专家、来宾在深圳期间愉快。谢谢。
  [10:11]

[法制网]:论坛第一单元主题“刑诉法修正案的理解与解读”,直播即将开始,请您继续关注。
本单元将由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主讲。  [11:03]

[樊崇义]: 非常高兴参加尚权所的论坛,因为刑诉法刚刚过去,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研究刑辩问题,是一个非常合适的时间。算上这么好的时间和机遇,又算上这么好的地点,大家一起研究新刑诉法将要实施的情况下,研究刑事诉讼法的走向,是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特别是尚权所这么有远见,有卓识,有眼光的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他们的行为,我记得很清楚,只要有机会我都参与给予坚决的支持。因为我们不是光为办案,光办几个案子就完了,它是一边办案一边思考,是一个不断走向理性,不断走向自由的图样。所以我非常支持尚权所的这种做法。感谢邀请我来跟大家一起学习。我也无所谓理解和解读,也无所谓报告,我就把当前的一些信息,一些情况跟大家做一个介绍,便于大家认真学习,认真理解,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刚坐到这个位置上电视台就来采访我,其中一个问题很有代表性,这次是律师的权利小了,公安的权利长了,我说立法没有考虑谁权利多一点,谁权利少一点。当然更激烈的是律师失败了,公安机关胜利了,还有谁合法,拉动了历史的倒退,起码倒退三十年,五十年,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究竟我们如何看待这个权利,众说纷纭,大家想法很多。所以今天就刑诉法修正案的全部解读,今天这个时间恐怕来不及了,我就针对当前公布以后大家在认识上,理性上,特别是几个重点问题,我们究竟应该怎么理解,根据我参与的过程,调查的过程谈谈我自己的看法。我讲三个问题。  [11:10]

[樊崇义]: 第一个问题,充分认识这次刑诉法修订的几个背景。讲一个观点,这次的修订,我们已经从03年开始酝酿的十多个年头,纳入了三个修法的计划,结果是03年起动以后,已经拿出了五个问题,50多条,07年10月5日新华社发表一个稿,说近期修正案要公布,当时没有公布,为什么,因为十七大的政治报告已经起草成功,大概我中间五句话和修正案有相当的差距,一个是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依法,更加强调如何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更加强调人权保障,更加强调权利的制约、制衡和监督。这五句话每一句话都给我们刑诉法程序的设置是仅仅相关的。所以刑诉法的修改,不相信法院,一会一个修正案,这个五年又到最后才定下来,是这样一个背景下,是在贯彻落实十七大政治报告这样一个背景下,产生的修正案。这是一个观点。  [11:11]

[樊崇义]:第二个观点,从08年19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司法改革体制和机制改革一共提了4个专题,60个项目,经过了近三年的改革,形成了改革的成果,说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就是要中央通过司法解释,已经下达的,我数了将近40件司法解释,包括两个规定,是我们这次修改的重点,是成果要进法典。
    第三个背景,要针对我国的现实,现实中国,第一国际地位的提高,国际影响,我不讲了,大家都明白。第二,国内转型时期现阶段社会主要的特征,主要的问题,要解决现实问题。推进民主与法制的发展。所以大家这样议论也好,那样议论也好,你要考虑这几个重大的背景。这几个背景,我的实际材料都不讲了,都是有客观根据的,由于时间关系,我讲这么几个观点。这是我跟大家明确的第一个问题。  [11:12]

[樊崇义]:第二个问题是我这次讲的一个重点。修正案公布以后,现在大家七嘴八舌,到昨天为止已经收集到七万四千多条意见,给我的材料,我也从网上各个系统都提意见,我浏览了以后,我认为有这样、那样不同的看法,关键是认识标准问题。所以我讲的第二个题目,我命题为统一认识标准,充分肯定进步,来促保,促进和保证这次顺利的通过。我看这是我们全体律师的一个任务。为什么有这样那样的认识呢。就是由于大家在认识标准上还不一致,你说我们规定了不得强迫,这是诉讼的规定,结果网上说了是为腐败分子说话,我想专业人士就不用回答了,这是历史的规律,怎么能是为腐败分子说话的。当然有一些认识是需要我们的宣传,有一些认识是受到,用老百姓的话来讲是屁股指挥脑袋,我的权利缩小了,律师说公安机关的权利增大了,这次我们放大了,这是历史的倒退。许多问题是由于你缺乏客观的立场,是经常用屁股指挥脑袋,坐在哪你为哪说话。  [11:13]

[樊崇义]:  所以第二个题目,我想就认识标准问题,如何肯定它的进步性问题,讲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我们要充分认识司法实现现代化与中国特色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个问题的解决,就是要求同志们既要有一个世界的眼光,又要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很多城市问题都涉及到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我随便讲,没传说一次档案,96年规定12个小时。公布后我开了第一个讲,是我老同学在那个地方当公安厅长,说你们这些老东西一天吃饱了没事干,12个小时不是让我们吃不下饭。我说12个小时不是随便写的,这个是世界之最,我们给12个小时这是世界上规定最长的一个国家,你还嫌短,你嫌短,就改成拘留,改成逮捕,他说改什么,没有证据怎么改。共产党讲不讲公平正义啊。说得他无法可说。这次又提出来了,各个城市报的材料我看了,要强烈要求冲破12小时,所以我的基本观点是不能倒退,12个小时这一条线不能变,强烈到几乎要拍桌子上,个别特殊的小时可以延长到24个小时,而且这24个小时还要给充分的休息时间和吃饭的时间。原来没公布的草稿,叫6到8小时的修改和吃饭时间,到公布的时候到6到8取消了,要给予吃饭和休息的时间。你看就这么一个小小的程序问题,这就是司法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的矛盾怎么解决,充满了整个城市,这样的问题。所以每一个问题既要有世界的眼光,又要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这是一个标准。  [11:13]

[樊崇义]:第二个标准要充分的认识现实的中国社会阶段性特征的问题。如果你没有这样一个认识,闭着眼睛在那个地方辩护,恐怕是不符合适宜的。律师究竟是干什么的,公检法机关究竟是干什么的,你的目标是要构建和谐社会吗,要保证改革开放顺利的进行。现在中国是什么情况呢,一个叫人民的内部矛盾凸现,第二个分配的格局发生着激烈的变化,贫富悬殊在加大,劳资之间的矛盾,干群之间的矛盾时时刻刻激化。第三个刑事犯罪在不断的攀升。过去是60万件,80万件,今年的立案数目要突破400万件。互联网的出现,一点小小的案件办不好可能要引起整个社会动荡。这是当前的特征,群众的权利意识,应诉的能力,对我们律师也好,对公检法也好,要求的标准越来越高,这就是现实,特别是不断攀升的形势犯罪,你如何解决。你不解决行不行,这次附条件不起诉,告了13、14个点,要把它都放到不起诉的范围,最后这个问题,经过反复的讨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要降低到34%到40%,立法机关就要考虑,要搞附条件不起诉,把30%到40%的罪犯放到社会上,我们这个社会承受得了,承受不了。  [11:18]

[樊崇义]:这个最后我们把它取消了,只想未成年人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认罪态度比较好的,可以作为不起诉的范围。从历史上讲附条件不起诉,是完全应该立法立出来的。诉讼要分流。结合中国现实的特征,这次没有上这一条,制度改革没有改这一条。改革需要一个反复。所以思考一切问题,特别是律师要以发展的进步为目标的职业,要考虑中国现实社会的特征。腐败这么严重,不解决行不行,包括强制措施,下面我要讲,不能光靠一个方面,要从中华民族的利益出发,要从我们党执政党地位的出发,来思考一切,决定你的行为。这是第二个标准,大家思考的时候要认真思考。  [11:18]

[樊崇义]:第三个标准,世界范围内,人权斗争的潮流,要求我们中国怎么办。今日的中国不是过去的中国了,你在世界上的地位,这样的地位怎么办。最近我到北欧去访问,一个老教授告诉我,经济危机你们也抵挡住了,现在世界要依靠你们,你们中国的政法工作是什么状况,一会一个躲猫猫,一会讲了50几件,他比我掌握得还多,你经济上去了,世界地位第二了,你现在的政法状况是什么样。所以我们要前进,绝不能后退。这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一会一个躲猫猫,搞得我们没有办法,09年就发表了一个,到10年的人权行动计划,入仓之前要进行实体检查,所以我们诉讼法的修改,要看到世界范围内人权斗争的潮流,中国人应该有什么的义务,你要尽到这样的义务,不能一会一个躲猫猫,一会一个喝开水。行不行,同志们,所以这是我们考虑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大家要认真来思考。  [11:19]

[樊崇义]:按照这些标准,这些宏观的认识,我个人的看法,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是进步了,而不是退步了。我们26号政法大学的老师们征求意见,有几个老师们在会上拍桌子高声大骂,这是历史的倒退,这个不合法。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我讲它的进步之典。
    1、这次刑诉法修改引进了人类先进的诉讼法理念。不要看是一个理念,是一个口号,不得了啊,同志们。这个先进的理念,进步的理念,集中表现在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证实自己有罪。大家想一想,这个理念进入诉讼法以后,这个诉讼法的格局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吸收无罪推论的理念。虽然这个理念跟沉默权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有沉默权的意思。第一不是不要口供,第二是防止你采取强制手段,第三你可以不说话,但是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不能说这次刑诉法规定了沉默权,但是这个理念已经进入了我国的法典,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  [11:19]

[樊崇义]:2、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用我们自己的话来讲,要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程序上不是一刀切,特别是简易程序的设置。刑事和议的设置,我们充分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总结了我们三十几年远大的经验和教训。考虑到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要占30%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要占60%,真正有问题的还不到3%,相应的程序设置上,我们都体现了这样一个理念和政策。这不是一个进步吗。严打,一管到底,三至五年,统统判五年,特别是死刑复核程序的进步。这是一个进步了。  [11:23]

[樊崇义]:第二个进步,诉讼制度的改革就更多了,因为各位是律师,你说这次律师制度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我认为就是进步了。96年我们把律师的辩护,我们走了三步,第一个刑诉法是开庭前七天结束,第一个修正案96年弄到起诉阶段,这个框架就是历史的进步。证据制度,最近我写了文章就是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新发展。从概念到证据责任的确定,要非法证据的排除,包括证人的出庭问题,警察的出庭问题,鉴定人的出庭问题,在证据制度上,我大概总结了七八个方面,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有些已经进入了国际标准。  [11:24]

[樊崇义]:还有技术侦查,我们的刑诉法典。尽管还有这样那样的缺陷,我们表现在侦查手段上的现代化,收集证据的现代化,更重要的,将来这两个手段进入刑诉法典以后,以客观为本,要逐步的专项以事物正为本,为沉默权,为今后消除单方对客观质疑的批评,创造条件。这是对律师工作的一个非常大的支持。不要习惯于老师白天攻,晚上攻,使用各种手段来攻,你要转移到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手段上,你说这是不是进步啊,诉讼的格局要产生很大的变化。还有强制措施,我们这次把电子监控引进我们的强制措施。各位强制措施的实施更加细化。还有一审程序的改革,为了加强律师的地位,强化抗辩模式,我们引进了证人出庭,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证人可以出庭,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出庭,应当到庭不到庭怎么惩罚,鉴定人的出庭问题,警察的出庭问题,侦查人员的出庭问题,你说这几个问题的解决,你说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11:25]

[樊崇义]:更重要的,我们又引进了专家证人制度,包括我们律师、公检法,可以请专家参加诉讼,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价。更重要的我们建立了一个遏制刑讯逼供的体系。这个体系有三个要素构成,第一呼吁了当事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第二个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规则,实施的方法上,我们已经确立了录音录像制度,下一步我们力争律师要到场,我想明年3月份以后,我们全国展开这方面的实验和实证研究,把律师在场制度引入审判当中。这三个东西已经构成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完整措施体系,你说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11:26]

[樊崇义]:所以希望同志们,包括有侦查的,24小时不通知家属,过去是普遍适用的,限制两个案件,一个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一个是恐怖案件,这次我们只选这两个案件,你看问题要这样看,你把法典好好看一看,这都是经过反复推敲,反复实验,最后确定这个范围,你说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所以说认为这次的修改是拉了进步的步伐,是倒退了,我认为是没有根据的。有些是同志们担心,担心什么,假设怎么样,将来出现了我们再解决,那是一种担心,担心并不是现实  [11:26]

[樊崇义]:所以,我想我跟大家讲的这一个重点,就是希望同志们,第一,有一个认识的标准,第二,要充分肯定它的进步,第三,大家要携起手来力保明年3月份顺利通过。这就是中华民族的幸福,也是我们律师的一个福祉,一个进步。你在哪里瞎吵,最后什么也不改了,你就受罪了。所以大家要顾全大局,要有宏观的思维,要有平衡的理念和标准,要有辩证法思想,你既要看这样,也要看那样,要看法条前一条怎么规定,后一条怎么看,这样我们才能正确的理解现在的当前,要消除片面性,更要消除个别同志的偏激情绪,中国这样就完了,丧失信心了,你没有信心,我看张青松很有信心,在这样的形势下还要召开这样的会议,这就是信心。倒退群众是不大认同的,不管是谁,我们上了这个船,是只能前进不能倒退。倒退的说法,我认为是毫无根据的,那是你个人的设想,要坚定信念,充满信心,迈着坚定的步伐。  [11:28]

[樊崇义]: 我七十岁的人为这个事奋斗了十多年,把这次修改顺利的通过,是我们中华民族民治与法制的一次进步。这是我要跟大家讲的理解的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一些大家,我从网上下载,一共有七八个大家疑问的疑问题,也就是疑点,我想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11:28]

[樊崇义]: 我想有这么几个疑点。第一个疑点,关于强制措施问题。
强制措施问题,应该说这一次对适用的条件,我们进一步细化了,特别是什么叫社会危险性,什么叫必要,我们拉了有六七项,在这样情况下可以逮捕,便于大家执行。现在的疑点,是什么疑点呢,就是监视居住指定的地点问题。这个指定的地点,我们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你家有明确住处的,就在你家执行。第二没有明确住处,我们要征求你的意见,我们规定你明确的住处来执行。第三种情况,就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包括重大的贿赂犯罪,如果在你的住处有碍于侦查进行的,可以给你指定一个住处。对于这一条的理解,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11:29]

[樊崇义]:就立法的本意来讲,我想有这么几条,第一,范围只限于涉及以上三种案件,第二,适用的时候,严格的要经过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不是随便使用的。第三,24小时不通知家属,有碍于侦查的,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恐怖犯罪,不包括行贿收回案件。第四,不通知你,监视居住期间,住一天,将来的刑期折抵一天。第五,明确规定这个指定的居所,不得在羁押场所,也不得在办案场所,什么办案基地,不得在那个地方。同时还规定,律师可以会见,适用33条的规定。还规定检查机关要介入监督。我讲这些,说到底,这两类案件是符合了逮捕条件,暂时办不了逮捕手续,把它介于逮捕和监视居住之间,比原来的监视居住略微有点,而且范围很小。  [11:29]

[樊崇义]:大家考虑考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甚至重特大案件,如果不采取这样的措施,办案是不是会带来一点的困难,我想这一点,同志们要舍身处理的想一想。修改要保证权利,也要为司法机关留一点空隙,办案的空间。这个问题说白了,也是经过双方激烈的讨论,高层经过反复的协调,出现了这样的局面。所以,这一点上,将来执行不严格,那是不严格的问题,我们再下达司法解释,制订细则加以坚持。目前来讲,我讲的六个方面是经过严密的考虑的,我们都写到了这一条的后面,规定了五六个条款,来解决指定的居所问题。像不像美国人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秘密逮捕开始了。我想同志们,在这个问题上,如何找一个平衡的切入点,来思考这个问题。还有一点,当前我们反腐败的进展,长期这么维持下去,是行还是不行,要认真思考。这一条就是规范办案场所,我认为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一切场所要走司法程序,比你一会设这么一个点,一会设那么一个点,我认为好多了,这是思考问题的重大的背景。当然这个背景我们没有明确宣传,这是第一手材料,就是这么思考的,你说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所以我们特别注明不得在办案场所,也不得在结案场所,不是你随便设立一个场所,三星级宾馆,当事人掏钱,一直这么关着。所以对舆论宣传的,美国宣传的,我们是秘密逮捕开始了,律师讲的对这一条这样意见,那样意见,要给予理解当前中国的国情。  [11:30]

[樊崇义]:还有73条,有碍于侦查不通知家属,一共有三个规定,一个是73条,一个是84条,一个是92条逮捕问题。这三个有碍于侦查24小时不通知家属,和原来刑诉法相比,首先要肯定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为什么是一个进步呢,就是犯罪的性质和范围,只限于两种犯罪,这两种犯罪确实需要严格控制,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就是一种进步。大家意见很多,据我了解,24小时不通知家属,有没有个底线,三天,还是一个礼拜,不能三年还找不到人,最近考虑,在这个后面是不是要增加一个底线,24小时不通知,是不是72小时通知一下,或者是四天四夜通知一下,这次对话有人提出七天,总要通知一下,这不叫秘密逮捕,秘密拒捕,这完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点可以进行改进,但是这一条跟原来刑诉法的规定是有一个进步,不普遍使用了。  [11:30]

[樊崇义]:第三个问题,关于律师制度的难点。律师制度,大家也有这样、那样的看法,我想我们各位律师同志,首先要考虑律师介入侦查诉讼的时间,既要看到它的进步性,又要看到确实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最近我提出这样的意见,第一次询问后,要对“后”做一个解释,后三年也是后,还是后几天,这个地方不大清楚。采用强制措施之日起,我建议改成强制措施之时起,就是介入时间的问题,大家看看能不能发表这样的意见,能将它更加精确一点。关于会见的时间,就是考虑到把这个时间顺利的进行延长,我们首先规定看守所接到以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37条,这个及时给了一个底线,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大家会担心将来还会延长,还会这样那样的延长,那是担心的问题,我们现在立法48小时之内就可以会见。昨天我来了深圳,这48小时我们跑到北京还得再住两天,48小时时间这么长,立法不能规定这么具体。你不要光考虑你自己,你要考虑这个时间,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已经是最大的努力了。我们将来就按照这个标准来进行了。  [11:31]

[樊崇义]:第三个难点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的犯罪和重大贿赂的犯罪,会见时要经过批准的问题。不批准,不准会见,但并不是说批准就可以让你会见。但是要有一个换位思考,这几种严重的犯罪,它的性质,同时现在全国从行贿受贿犯罪做斗争,仍然是以口供的方法,这样的现状还没有全部克服,还非常严重非常普遍,以物证为本的措施,还不那么完备的情况下,不这样规定,反贪部门也好,侦查部门也好,如何收集证据来证实犯罪,我是希望同志们有一个换位的思考,工作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就这个问题,高层会谈的时候,协商的时候,大家提出了对这三类案件要做一点坚持。这一点希望律师同志们给予高度的理解。特别是现实中国这种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需不需要在这方面强化,这种案件,这三类案件和普通的刑事案件有什么不同,我们在程序的安排上略微有所区别,希望大家给予理解。  [11:31]

[樊崇义]: 关于阅卷问题,38条规定,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指控的犯罪材料。对于这一条,人们普遍认为对律师信息权进行了限制。律师法规定叫案卷材料,案件材料的概念是什么,讨论的时候大家说,首先要满足律师的职业需求,职业上的需求,你是从罪轻这个方面提供,你要对指控你的犯罪材料给你看,首先满足这样的要求。当然按道理不利于被告的材料,有利于被告的材料都应该交给律师读。可是侦查部门又提出来了,我这里涉及到罪,第二还涉及到好多人,都给你看,案件怎么进行。也不是没有道理,所以最后进行反复的讨论,只要满足律师的职业需要就行了,大家有这样那样的意见,看看市里的修正案能不能把材料补充一下,有利于被告的材料,不利于被告的材料能不能都交给律师来看,因为这个有秘密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需要大家进一步研究。我给大家做这么一个解释。这是关于阅卷材料问题。  [11:31]

[樊崇义]:关于调查权问题,调查权问题,由于律师没有一种强制手段,我们考察了德国、法国、日本,包括我国的台湾,完全赋予律师一种调查权,第一是不现实的,第二效果并不是太好的。所以我们还保留了原来的规定,没有把新法执行调查这四个字写上,这点希望大家理解,也是符合国际上的标准。这是关于调查权的问题。
    这是和律师制度有关的,我就讲这几个问题,另外经常涉及到学理上35条的规定,把律师证明有罪无罪,把这个删掉了。  [11:32]

[樊崇义]:下面第四个问题,关于49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问题。这个原则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不是为腐败分子开绿灯。现在的问题是117条,把对于应当如实回答保留下来了。我把这个过程也讲给大家,希望大家理解。在证据上我和同志们的理解是一致的,第一从诉讼地位上讲,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当然应当把如实陈述去掉,因为这是矛盾的,从法学理论上讲,这个矛盾是要这样解决的。但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很多领导提出来,如果把如实陈述都废除掉,这是不是在导向上,法理的导向上允许人们胡说八道,从群众的思维上它给了另外一个导向,所以说我们还是要坚持,有就是有,没就是没,坚持实事求是,应当如实回答,同时增加一款,如果如实回答了,要坦白从宽,这一个规定完全两种思维的破译,法律思维有法律思维的道义,群众思维有群众思维的含义。看这一条能不能取消,因为还得按照诉讼的原则。我想这一条跟大家说明一下。  [11:32]

[樊崇义]:第五个关于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问题。我们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原则,批准的程序,以及收集到材料的时间和用法,规定得还是比较详细。现在群众关心的一个焦点,就是你自己立案,自己侦查,自己批准,将来会滥用。当然了,西方世界说,现在中国开始窃听了,搞得人人自危,那是他的宣传。我们不是像西方世界这样宣传的,我们还是有严格的限制,有严格的批准手续。不过这个批准手续现在正在思考,不能自己立案,自己批准,自己使用。看能不能引进初步的、初级的司法审查,公安机关决定采用的,要不要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检察机关要使用的,要不要报到同级人民法院批准。对严格审批,这四个字要明确化,由谁来批,不能自己批自己,防止这种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程序滥用。这是关于技术侦查问题。  [11:32]

[樊崇义]:关于检察监督问题,我们这次确实是加强了检察监督,把刑诉法第8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监督,我们具体化了,大概涉及到十几个地方规定了检察监督,重要的原则是加强检察监督,逐渐的淡化审判监督,同时解决司法腐败问题,赋予检察机关三个权利及第一调查权,第二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调查权,第三如果出现司法腐败,我们赋予检察机关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权利。至于检察机关今后的改革,下一个五年的改革,如何把检察和制约实行制度分离,现在正在思考这个问题,你搞公诉不能搞监督,搞监督的不能搞公诉,不能把两个职权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人民检察发表检察两样论,把这个两样论为基本,来介入检察和监督。  [11:32]

[樊崇义]:第七个问题,关于一审模式的改革,希望律师关注。第一个改革,法庭准备阶段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出庭的证人名单,第二会面问题,第三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尽量把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放在庭前解决。这个解决不是关着门解决,要传唤控辩双方到场,人民法院主持,这个模式叫什么模式,叫审前会议,这是一审程序改革。第二个一审改革是三个出庭难的问题,警察出庭难问题,证人出庭难问题,鉴定人出庭难,这主要是加强法庭的对抗,有利于律师辩护。还有其他问题就不讲了。
    最后还有三句话,就是关于辩护律师在当前新的刑诉法下,我提了三个转型,希望大家认真的进行讨论。第一,如何从传统的无效辩护转为有效辩护。希望大家积极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如何从传统的视听辩护,转化为程序辩护,或者是实体和程序辩护的转化,第三是传统的无序辩护转化为良性辩护,90%以上的都是有罪辩护,我认为律师动不动就是有罪辩护,我认为答错了方向。我问律师,一个犯罪的发生,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有哪些,说不完,我再问酌定情节有哪些,什么叫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法官要酌定,我们酌定什么,我想这两个领域,希望律师们,今后要认真的进行开拓性思考,将来这三个转变把辩护制度搞得好上加好。
    谢谢各位。  [11:33]

[张青松]:一个小时的时间,把刑事诉讼法的修整,修改草案的问题全部说完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有N多个小时也不一定能说完。但就我的学习体会,老师的意见,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整草案的理解还要有客观的心态,不能用屁股决定脑袋。在理解刑事诉讼法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得考虑很多很多的因素,而不仅仅从自己的职业角度考虑。对于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的草案,我感觉樊老师的总体评价是进步的,但是存在一些问题。实际上,我觉得这才是一个正常的立法,大家可能很多的男同事都知道,我们有一个地方上面写了一句话,叫前进一小步,文明一大步,要是前进一大步就可能成为灾难,所以我们还要有一个渐进的心态。樊老师最后提到了刑事辩护的三个转变,实际上给刑事辩护律师算是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下一个前进的方向,给指明了基本的道路。希望能够对我们的刑事辩护事业,起着领航的标志作用。我们再次感谢樊老师的精采演讲。
      [11:34]

[法制网]:第一单元的直播到此结束。  [11:35]

[法制网]:论坛第二单元“新刑诉法背景下刑事辩护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直播即将开始,精彩还将继续!  [11:37]

[高明]:  尊敬的论坛组委和主持人,各位来宾上午好。作为一个在刑事辩护中做了十几年的律师,能够在全国范围的论坛上讲话,我是大姑娘上交第一回,也非常的荣幸。我非常感谢组委会给了我一次机会,有人说我像郎咸平,我是否认了大概近一百次,但是实在否认不掉,我只能说山寨版。我今天发言的题目也就是刑事辩护律师有权知晓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这是我十几年办案中非常痛恨也好,让我心里难过也好,这是我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论点,所以我一定要说出来。  [11:57]

[高明]: 辩护制度起源于罗马共和时代在公元前三到一世纪出现了专门为诉讼当事人进行法律帮助的保护人,这些人慢慢成为辩护师。他们主要的责任是为保护人进行代理活动,在法庭上为被告人发言,针对控诉进行反驳。近代的辩护制度也是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产物。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明确规定了诉讼中的辩护原则,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第14条也规定了被注塑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中国大清刑律也规定了辩护内容。96年引进了对抗制的辩护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要求。经过十几年的运作,但是刑诉法的弊病也慢慢显露出来。我认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刑诉法没有把侦查的结果以法定的形式告诉律师这是一个非常遗憾的。因为律师无法很好的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正确适用法律和审理案件,提高具体办案的作用。  [11:57]

[高明]:具体的表现,第一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阶段第一次询问或者强制采取措施之前,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的帮助,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的、被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在侦查重点方面刑诉法第129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构成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但是没有规定必须要把侦查起诉的结果高知犯罪嫌疑人。因为什么,刑事侦查有四种后果,第一无罪放人,第二转为行政拘留,第三转为行政劳教,第四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律没有规定产生这个后果,如果是刑事拘留,或者是放人的话,还可以解释。如果转为劳教或者是被审查起诉,当事人,家属,他是以后果来衡量律师的,放人可以接受,但是你没有把程序告诉他,人有的时候判刑了,律师也不知道,他会对律师进行投诉。法律没有规定使得律师在小心翼翼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询问,如果碰到运气好的承办人员他会告诉你,如果碰到一个他今天心情不大好的,你的效果肯定是没用。  [11:59]

[高明]: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有移送起诉和不起诉两种后果。在此阶段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是辩护人的身份,也规定了会见,通讯,阅卷,听从辩护人的意见,但是同样没有规定必须把程序后果告诉给律师,让律师早一点告诉当事人,早一点做下一步的准备工作。
这个方面我有一个非常贴切的案例,今年的1月在浙江桐庐交通事故案件中担任辩护人,从侦查到起诉只有一个半月,我反复向司法机关打听,但打听不到。临近春节我跑到浙江去,他说已经移送法院起诉了,今天是春节的年三十了,请您过了春节再来吧。幸好我过了春节到桐庐在审判结果把案子结住了,最后辩论的结果非常好。但是如果法律有这个规定,律师不用提心吊胆的考虑这个案子。同样在审判阶段,上海还好,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这个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的告诉辩护人。  [11:59]

[高明]:  在审判阶段没有告诉当事人有什么坏处,今年9月刑辩班第二班上面陈律师说了一个案子,当事人都枪毙了,再找陈律师,陈律师说这个案子还没宣判。对陈大律师,人家当事人不会投诉,我这种小律师,肯定要来投诉了,这是一种法律的缺失。而且今年9月7日晚上讨论刑诉法的时候,陈律师主持人,他讲到针对90多个条文,怎么改,改什么理由,附上数据和案例,本人办了十几个,几百个案子,将程序性的结果告诉,湖州检察院审查起诉是一定会告诉律师的,请你不要一次一次跑到湖州来,我们没时间接待你,我已经很激动了。因此,我提出了在刑法修正案草案第58条我建议加一句话,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当将侦查结果书面通知辩护律师,这是一个法定的形式要固定下来。第二个草案62条,我认为要加这条条文,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审查起诉的阶段以书面的形式送达辩护律师。一审、二审刑法修正案有,但是我认为应该具体化。  [11:59]

[林昌炽]:?各位同仁,我很荣幸在高明班长后面发言。在人大刑辩班的时候,徐建院长任命我做副班长,我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破戒刑辩四大顽症。我们在八十年代是非常风光了,记得律师最初被公众所熟知,是在为四人帮辩护的时候。到今日,刑事辩护律却不到30%,而且有每况愈下的境地。刑事辩护的律师被称为刀尖上的舞者,我国是最危险的职业之一。大牌律师非常转行上岸了,形成了恶性循环,造成一方面刑事辩护质量低,刑事法庭成了新出道律师的练兵场。与此相反的是公诉人的队伍在日益提高,我们参加过很多的辩论赛,发现公诉人在辩论赛的表现更加的强势。我曾经和一位检察官交流的时候,现在他们和律师控辩的时候,他们提高法律上的问题,但是律师都不接招,为什么不接招,是因为律师不知道,所以他们在辩论的时候,既问出了问题,也给律师准备了答案。这说明我们律师队伍在整体刑辩队伍这方面素质面临考验。  [12:00]

[林昌炽]:?我在筹办尚权新所的时候,跟一个女律师详谈甚欢,要签协议的时候,她不签了,她是风险大,收益小。这句话是她老公说的,因为她老公曾经是一个检察官。因此,从我筹办分所的经历说明,刑事辩护有四大顽症,控辩失衡,风险大,收费低,因此修改刑诉法第一秀发的历年和价值趋向,我认为有四个方面,第一秀发是否成功,看能不能把一些大牌的刑法律师请回到队伍上,第二赋予律师的权利不能比律师法规定的要倒退,比如说在三难问题上,我们发现了新的刑诉法修改草案比律师法有倒退的迹象。第三个理念就是要遵守已经签订的国际公约。比如说联合国城市公民的公约有沉默权的规定。第四以制约公权利为修法的核心。小布什说到,人类最珍贵的历史不是大师的著作,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才不会出来害人。这是我表达的第一个观点。  [12:01]

[林昌炽]:?第二个观点就是刑诉法应该规定办案单位没有保障律师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行的立法弊端第一没有规定律师的权利,刚才高明律师也讲到了律师的知情权问题,跟丢案件虽然提心吊胆,但是总是不可避免。所以我认为办案机关在涉及到被告人程序性实体性决定时要通知被告的律师。第二,虽然有权利的设置,但是缺乏操作性。比如说草案的第7条规定三类案件要经过办案机关批准才能会见。姑且不论三类案件的批准是不是科学的规定,但是草案没有讲明办案机关批准的期间,这样就会使律师的辩护权处于落空的状态。第三,权利虽然设置了,也有操作性,但是办案机关违法了却没有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是否规定这么一条,在破戒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上就应当规定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04]

[林昌炽]:第三个观点是当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时候,律师有救济的途径,这样在事情出现的端倪可以纠正,避免出现不可挽回的后果。我建议从三个方面给予改变,1、律师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下,有申诉控告的程序,包括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诉,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还可以向法院提出听政的程序。通过三种程序,办案单位、检察机关和法院给予调查,如果属实要给予公正。这个观点就是要赋予一个救济的途径。????第四个观点,律师涉嫌犯罪应该有一个公平的机制。规定的伪证罪,很多人认为应该取消刑诉法的第38条以及刑法的第306条,我个人认为问题并不在于法律的取消,因为你确实涉嫌犯罪的,换一个马甲还治你。问题在于我们这支队伍,以及我们怎么公平追究律师涉嫌犯罪的问题。我们社会公正对于律师的专业水平辩护技巧,以及职业道德总体质量方面确实有不如人意的地方,而且有一些良莠不齐的现象,也确有一些害群之马,我们怎么解决。一方面律师应该反省,我们这支队伍要自律,要有反省的意识,要多体谅公检法的工作。同时律师也要有管好这支队伍,另一方面,律师涉嫌犯罪的时候,谁来追究他。往往证人改变供词的时候,检察机关就抓人了。所以我们认为应该律师涉嫌犯罪,应该由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检举控告,而且给他们一个措施。同时对于律师伪证罪的追究,涉嫌办伪证的案件公诉机关不应该由他们行使侦查权,而且立案应该由上一级检察院起动程序,这一种追究才是公平的。  [12:07]

[林昌炽]:???最后一个观点,就是建立律师与公检法机构沟通的常态机制。我们通常在法院碰到认识的法官,法官通常装不认识,这种隔离墙一度被认为是为了廉洁而设立的。我认为所谓的隔离墙消极的,被动的,限制了司法队伍的自欺欺人,律师与公检法的沟通不是洪水猛兽。很多的误解来源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当正道被封堵的时候,歪门邪道盛行。尽管我们从体制上是对立的,但是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为了司法公正。我记得一些检察机关提出这么一个理念,加强了解,消除隔阂,庭上是对手,维护和谐是战友。记得一位文学家说过,世上本有路,卡的人多了就没路,敢问路在何方。警察和武装对我们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但总有一天我们的政治家会明白,加强警察和武装,不如加强国家的律师建设,用高压的方式维稳,不如高度重视国家律师队伍的建设,让人民的诉求理性的表达出来。同在一方热土,共创美好明天。是我对大家美好的祝福。谢谢。
  [12:09]

[张旭涛]:??各位专家,各位律师同行,大家好。我叫张旭涛,来自大连。刚才林昌炽律师发言中谈到了刑法第306条和修改刑诉法关系的时候,我在底下惊出一身冷汗。他保留了检察院的相关权利,这样我很得意,我可以讲跟他不同的地方。????我今天发言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诉辩平衡的制度设计问题。  [12:23]

[张旭涛]:应该说人类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设计了控辩双方,这样一组对立统一的力量,控辩双方形式上是对立的,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进行辩论,但是他们的终极目标是统一的,通过法庭上激烈的对抗,把案件的事实接近真相的情况完整的呈现在法庭上,从而实现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这样美好的愿望是有前提的,它的前提建立在控辩双方力量要均衡。我们国家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和目前已经起草的刑事诉讼法的草案,关于控辩双方力量是否均衡的制度设计是不合理的。我查阅了一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意见,我发现中华律师协会试图对此做出改革,但是我认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想法,和林律师的想法没有触及到事情的核心的本质。目前我们关于控辩双方这种制度涉及,存在严重的失衡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12:23]

[张旭涛]:应该说人类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和正义,通过法律设计了控辩双方,这样一组对立统一的力量,控辩双方形式上是对立的,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进行辩论,但是他们的终极目标是统一的,通过法庭上激烈的对抗,把案件的事实接近真相的情况完整的呈现在法庭上,从而实现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这样美好的愿望是有前提的,它的前提建立在控辩双方力量要均衡。我们国家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和目前已经起草的刑事诉讼法的草案,关于控辩双方力量是否均衡的制度设计是不合理的。我查阅了一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意见,我发现中华律师协会试图对此做出改革,但是我认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想法,和林律师的想法没有触及到事情的核心的本质。目前我们关于控辩双方这种制度涉及,存在严重的失衡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12:26]

[张旭涛]:第一,如果律师涉嫌伪证,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如果公安机关涉嫌伪证,不是涉及到刑讯逼供,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法官如果涉嫌枉法裁判,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公安机关涉嫌刑讯逼供,由侦查机关负责机关。我们来看,这样的制度设计,让刑事诉讼参与各方之间形成了一种非常奇怪的态势。对抗双方之间,甚至是控审双方之间形成了猫和老鼠的关系,这种制度设计,使得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既监督自己,又监督自己的对手,这就好比击键比赛双方的剑客持剑站在中间,正在比赛,对方的剑客说,对方违规了,换一个人。法官说不对,我还怀疑你枉法裁判。就是这种制度设计的错误,就是让伪证层出不穷。除非是出现了刑讯逼供,或者是被认为已经死亡的被害人活着回来了,这种极端的情况发生,司法工作人员才会得到追究,而真正违法刑法306条的律师很少,却有相当数量的律师因此造成了报复。????关于306的规定,我的观点和林律师的一样。因为有刑法306条的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律师都不能毁灭证据,串供,即使作出修改,把306条并入307,律师的伪证行为仍然是违法的,不管这条放在哪,我们仍然会被对手抓住不放。  [12:26]

[张旭涛]:?如何改变制度设计,第一,取消公安机关妨碍司法犯罪的侦查权,第二,取消侦查机关的自侦权利,第三,将检察院的自侦权和经侦部门拥有的,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等与植物有关的犯罪行为,另设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有人跟我说你的想法太大了,我们这次能坚持把12小时给坚持住,不改成24小时就不错了。还有的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跟我说,你居心不良,居心叵测。前些天,最高检察院在大连召开高级检察官论坛,最高检察长在这次论坛上表态,说下一步最高检想把这些年检察实践中想用法律固定下来,其中一条就是公诉机关的提前介入,这次的修正案公诉机关的提前介入已经写进去了,比如说重大杀人犯罪,公诉机关有权指导公安机关办案。这一条很少有人关注,检察机关认为这是他们改革的成果,但是我认为,检察机关如果通过刑事诉讼法获得了权利的进一步扩张,他们不仅能够监督裁判员行使公诉权,还要直接插手重大刑事犯罪。如果是这样,检察院将成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赢家,进可攻,退可守。  [12:26]

[张旭涛]:我个人刑事诉讼法修改,至少有这么几个原则,第一,首先我们应当尊重刑事诉讼的科学规律。第二,其次我们才应该尊重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第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应当服从刑事诉讼法的科学规律。第四,部门利益不能凌驾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不能违背和扭曲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任何机关包括律师这个群体都不能违反这个原则,违反了这个原则我们就要遭到刑事诉讼科学规律的报应。  [12:26]

[张旭涛]:?侦查起诉、审判权三权分离,再加上刑事辩护的制度制衡,这已经是被人类社会法制的发展证明行之有效的权利分配,检察院拥有自侦权,试图提前介入,违反了刑事辩护的规定。????有一个案例发现,这个案子明明可以轻判,但法官非要重判,明明可以判无罪,非要判有罪,后来是因为这个法官清白,他被反贪部门定上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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