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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清:浅谈小悦悦案中的刑法适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1-10-27 10:35:55 浏览次数:1811

    看到小悦悦的案子,悲愤感慨,就想要写点什么,却又久不能动笔。两辆汽车,十八个路人,已非个别人的麻木,而是一个民族的冷漠。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我们这个延续了五千年文明的民族堕落至此?我找不到合理的答案。评案说法,正人视听,本是法律人的义务,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更应当为此尽一份责任,所以还是要写一下。动笔之前,先为小悦悦祈祷,祝愿天堂里不再有冷漠的民族,不再有麻木的路人。

    那见死不救的一十八个路人,并未触犯法律的规定,自有道德谴责。据媒体报道,本案两名司机均已到案。现此案尚未侦查终结,无从得知具体案情及证据状况,我们就依据媒体报道和合理推测,简要分析一下本案中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

    小悦悦之死,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事件,其中触犯刑法的原因,应当是前后两辆车的碾轧行为。据报道,第一辆车前轮轧过小悦悦之后,停了一下,司机还看到了有血,但又开车轧了过去。第二辆车尚未见相关报道。由此分析,第一辆车的司机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其车前轮轧到了小悦悦,这个行为如果没有其他原因,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应该没有争议。第二个行为是其车后轮碾轧小悦悦,这个行为应当具体分析。如果该司机并没有也不应当意识到轧到了人,停车纯属巧合,则属于连续犯,应当以一个罪名——交通肇事罪处罚。如果该司机意识到了或者应当意识到其车前轮轧到了人,所以停了下来,但是由于疏忽大意,仅从反光镜里或者以其他方式看了一下,没有发现轧到了人,便继续开车走了,那么其第二个行为应当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该司机看到了血,意识到轧到了人,仍旧开车逃走,不顾后轮会继续碾轧到小悦悦,则其心态应该是追求两次碾轧的结果,至少是放任第二次碾轧事件的发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果该司机是为了少赔钱,想要轧死小悦悦而故意再次碾轧,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于本案的第二个司机,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如果第二个司机无从判断其轧到了人,便直接将车开了过去,则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如果其车前轮轧到人后,第二个司机应当,也有条件做出判断,则应按前述方式判断其触犯几个罪名。本案中,究竟是哪一个行为导致小悦悦死亡,目前技术没有办法判断。对于这种多因一果,且又无法区分各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情况,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不能区分各个行为原因力大小的多因一果案件,各个行为之间的刑事责任如何分配,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通说。笔者认为,之所以对罪犯处以刑罚,是因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而不是因为其本人。换而言之,刑罚处罚的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处罚的是该行为的主体,而不是因为主体本身对其处罚。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危害结果时,如果能分得清各个行为的责任大小,则应当按照各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分别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无法分清各个行为的责任,则应当视为共同侵害行为,依据该结果,全部追究其法律责任,当然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数个侵害行为的主体是一个主体,则视这数个行为触犯法律的情况,对该行为主体实行数罪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罚。如果多个侵害行为的主体不是一个主体,则应按照各个主体行为的情况分别处罚。以此衡量,对于本案中的第一个司机,可视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交通肇事罪处罚或者以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对第二个司机,亦应如此处理。

    小悦悦事件令人痛心震惊,然此事尚未平息,他处又有肇事后二次碾轧事件发生,究竟为何如此?细推敲之,盖因司法者处理此类案件时,未能详细分析案件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而为省事,一概以交通肇事结案,致使相关人员未能得到应有惩处,为肇事者肇事后再行犯罪,逃避经济赔偿开了方便之门。有学者建言将见死不救入刑,以引导道德风气。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严格司法,纵日立万言,又有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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