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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我所律师受访浙江法制报谈小悦悦案

发布时间:2011-10-27 10:44:52 浏览次数:1440

浙江法制报2011年10月27日《看法》栏目

拿什么救助生命,道德还是法律?

    连日来,广东佛山两岁女童小悦悦被汽车轧成重伤而无人问津的事件,让人感到悲痛和愤怒。如今,小悦悦走了,愤怒之余,人们将焦点聚在了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为此,本期《看法》特邀请法律界人士来谈谈这个话题。

  新闻背景

  女童连遭车碾’十八路人无一相救

  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许,一幕惨剧发生在广东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年仅两岁的女童小悦悦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小型货柜车碾过。而7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竟然对此不闻不问。

  15日晚,记者看到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当时,小悦悦正一个人在巷子里玩耍,一辆白色面包车驶来,像没有看到她一样开始加速,并将小悦悦卷到了右侧车轮下,从她的胯部碾过。面包车停了一下,又加大油门,后轮再次碾过小悦悦身体。十几秒后,3个路人经过此地,其中一名男子从女童身边绕过,看也没看;另外两人看了女童一眼并绕过,没有放慢脚步。紧跟着,一辆小型货柜车开了过来,像没有看到一般,右侧前后轮先后碾过小悦悦的双腿。此后几分钟内,又有4辆电动车、三轮车和3位路人经过(其中一位女士领着一个约五六岁的女

  孩),但都只是看了一下,没有伸出援手,也没有打电话求助。而路边的店铺也没有人走出来看一眼。

  下午5时33分,一位捡垃圾的阿姨经过小悦悦身旁,试图扶起她,但小悦悦一下子就瘫倒在地。阿姨把孩子抱到了路边,似乎在向旁边的店铺喊话询问,但无人出来。之后这位阿姨向巷子里走去。几秒钟后,小悦悦的妈妈出现,抱起孩子,匆忙离去。

  事发后,小悦悦在医院接受了手术,但仍于10月21日零时32分离世。目前,两名肇事司机都已被逮捕。

  据《羊城晚报》

  正方观点:

  【主持人】小悦悦的遭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人们对现场经过而不施援手的路人表示强烈的愤慨,认为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已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应当在刑法中加入“见死不救罪”。这也是多年来法学界一直争论和呼吁的议题。

  反方观点:

  【主持人】小悦悦遭遇见死不救的事件发生后,虽然有许多人呼吁对“见死不救”进行立法,但也有不少人认为,虽然多年来类似事件时有发生,但都只是些个案“,见死不救”的行为是道德缺失的表现,不宜立法规范,不要搞法律浪漫主义。


    话题一“见死不救”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宗新:道德与法律,既不统一,也不包含,更不矛盾对立,而是存在交叉。如大义灭亲,道德上支持,法律却要说不;婚外情,道德上谴责,法律则无力规制。因此,对于“小悦悦”事件,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 到底能不能把见死不救的社会危害性仅仅定位在道德谴责层面?我认为,不能简单地这样认为。见死不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人还可以救,不救就可能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之下,救人的义务就重,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就大;二是人已不可救,这种情况之下,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就小。前者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对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造成了实质侵害,那就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不允许的问题了。从主客观方面来考察,在已经认识到自己不救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失去生命,却为了避免麻烦而对他人死亡持放任的态度,是有主观恶性的,客观上也造成他人失去生命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法益。我国法律对行为人“不作为犯罪”是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是有法定义务或先前行为,但目前还没有规定其他人有救助的法定义务,故无法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况,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角度评判,入刑毫不为过。而后者,救不救人都要死,其行为与结果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没有侵犯相关的法益,不符合犯罪行为特征,则无法用刑法规制,只能进行道德谴责。

 
    话题二刑法中应增设“见死不救罪”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崇杰:面对“见死不救”,法律是不是只能表现出无能?我认为不是。从历年来类似的案例中我们看到,缺乏法律规制导致的是人与人之间越来越冷漠,社会诚信日益缺失。这个时候,刑法作为后盾法,应当站出来。反对入刑的主要观点是:见死不救情况复杂,会导致认定事实难、定性难、处理难。其实,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实践操作的问题,在任何一个罪名的适用中都会涉及到,不能以执法的难度来限制一个应当的立法。我认为,在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有其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有利于约束每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并强制其回归到社会信任中来。其次,国外已有相关的立法可供借鉴,如英国设有“见死不救罪”,规定一个人“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就会面临法律的惩罚。第三,在具体的规定中,应将能救而不救、该救而不救认定为犯罪行为,而对不能救的情形不予入刑,否则会造成刑法打击面过宽。第四,确定合理的法定刑,由于被害人的危险境地并非行为人引起,故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还是应当由先前致害人来承担主要责任,我认为定刑在5年以内为宜。刑法的规定具有导向性,对部分见死不救行为入刑,其导向是人们“见死”都要施救。救活了,是英勇的见义勇为,救不活,也可以免罪。

 



    话题一“见死不救”是道德缺失的表现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童松青:阻止道德的滑坡、托举向善的力量,正成为今天我们这个社会必须面对的考题。但是,法律不能拯救道德。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扶危助困是中国人的优良传统,我们一直强调“德主刑辅”,强调运用道德力量来调节社会,保障社会和谐。如今,法制越来越健全,但人们却认为道德水准在下降。事实证明,法律不能拯救道德。这是典型的法律浪漫主义。试想,如果我们将见死不救的路人绳之以法,那么肇事者该当何罪?真正负有救人义务的是肇事者,而不是路人。如果有足够严格的法律、足够严格的执法,肇事者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那么,肇事者不光不敢肇事,而且还不敢见死不救。所以,是我们的法律本身和执法存在问题。 拯救道德需要楷模,需要良法善法,更需要教化,而不是冷冰冰的手铐。法律的归法律,道德 的归道德。道德的力量有时也很强大,小悦悦事件中已有路人向死者家属做了道歉,铺天盖地的舆论和视频已经让这些人颜面扫地,还需要将他们投入监狱吗?



    话题二 设“见死不救罪”是法律浪漫主义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辉: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大众把矛头更多地指向那些见死不救的路人,有人甚至疾呼增设“见死不救罪”加以惩治,但我不敢苟同。增设见死不救罪与奖励见义勇为两者之间本身就相互矛盾。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首先都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你可以提倡见义勇为,也可以谴责见死不救,但不能因为见死不救就轻易诉诸法律,甚至使之犯罪化。试想,如果见死不救成为违法犯罪行为,那也就意味着“见义勇为”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那又何须赞颂甚至奖励那些见义勇为者呢?设立见死不救罪就等于将见义勇为从道德字典中剔除。虽然德治和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但两者之间毕竟是有界限的,不能肆意以“法”治“德”、用法律惩罚来解决道德问题。增设见死不救罪在现有刑法理论中尚缺乏理论基础。设立见死不救罪,也就是意味着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简言之,即“应为而不为”。而这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来源,即“我为什么要救”。但在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体系中,并没有重大道义上的义务能够成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规定。在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法律是用来保障人的权利,因此,在缺乏理论基础的情况下,增设“见死不救罪”并不现实。 设立“见死不救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难以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法律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的规定,但都有一个前提,即救助他人对自己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这就带来如何界定的问题。比如,有人落水,围观数百人但无人施救,如何界定处罚范围?若其中有人自己都不会游泳,又如何苛求他去冒死相救呢?诸如此类,都是难题。我以为,与其设立“见死不救罪”,还不如加强立法保障救助者,鼓励见义勇为,保证见义勇为者不被诬陷。“彭宇案”让助人的成本、风险在提高,社会诚信逐步下滑,法律裁判难以服众,“想救不敢救”的冷漠局面就这样出现了。我们更需要反思的是,如何让现有的法律得到正确实施,公平正义得到伸张。实证研究表明,见义勇为并不因为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而实施,“救人意识”也不主要是通过“立法加罪”逼出来的。设立“见死不救罪”治标不治本,缺乏理论基础且难以操作,只是一种法律浪漫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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