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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集资诈骗3.8亿元一审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09-12-24 14:32:18 浏览次数:1387
    浙江检察网12月18日讯 备受社会关注的“东阳富姐”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今天下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3月开始,吴英以合伙或投资为名,向他人集资人民币1400余万元。2006年,吴英出资成立本色集团有限公司。为了继续集资,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式,给社会公众造成她的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至2007年2月,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426.5万元。
  法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进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以个人名义,虚构借款用途,以高息为诱饵,大肆向社会公众集资,集资诈骗金额高达3.8亿元,并对取得的集资款恶意处分和挥霍,造成巨额资金不能返还。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杨军等7名吴英案相关被告人,都已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3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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