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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部门联合出台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发布时间:2014-02-08 17:10:54 浏览次数:1347
  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 王春 近日,浙江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这是继《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暂行规定》、《关于积极开展庭前会议工作的通知》后,浙江省政法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又一项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制定依据,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发挥律师重要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出发,结合浙江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而成。《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明确了刑事案件办案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不得阻碍和限制辩护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发言权的责任;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律师权利落实和保障的监督责任;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维权、查处的责任,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会见与通信、阅卷、调查取证、参与辩护、申诉控告等执业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细化和落实,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人员代为联系辩护律师制度、实习律师参与办案制度、同步录音录像查阅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重要刑事程序告知律师制度等上位法律、法规尚未明确或缺乏操作细则的情形,以制度的形式进行完善,从而使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省司法厅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实施,既是浙江政法部门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完善防范冤假错案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切实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的一项实效工作,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律师事业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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