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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013年立案侦查渎职犯罪重特大案件28件

发布时间:2014-02-24 14:13:40 浏览次数:1221
  渎正义网讯 职侵权犯罪,大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些渎职侵权犯罪的背后,还伴随着贪污贿赂犯罪,这样的“双料”腐败,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更加巨大。但由于犯罪主体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社会地位,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检察机关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时,往往面临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四难”问题。 
  如何破解反渎“四难”,回应人民群众期待?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从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发力查办“双料”案件(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同时存在的案件),运用“渎职十受贿”并查模式,有效促进解决了反渎“四难”问题。2013年,杭州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5件46人,同比增长34.6%。其中重特大案件28件30人,位居浙江省前列。杭州市房管局原副局长张新滥用职权、受贿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涉嫌受贿金额上亿元。 
  “渎职+受贿”并查模式破解查处难 
  “查处渎职犯罪的同时要深挖贿赂犯罪,”杭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陈覃认为,“渎职十受贿”并查大大减少了查办渎职案件的压力。 
  陈覃介绍说,在查办领导干部的渎职案时,由于案件涉及面广,一旦启动,往往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很多人都用犯罪嫌疑人是‘工作失误’、‘无心不知情’等理由前来说情”。陈覃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能拿出犯罪嫌疑人受贿的证据,那么说情者将没有“合适”的理由继续说情。“实践中,大多数说情人一听到犯罪嫌疑人受贿了,便不会再继续说情。” 
  查证受贿事实,既为渎职案件的查办清扫了阻力,也为渎职案件的认定加重了砝码。 
  记者了解到,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2013年查办渎职犯罪7人,4人已获有罪判决,均为三年以上实刑。“查办‘双料’案件是解决渎职案件‘轻刑化’问题的有效途径,能获得较好的办案效果。”陈覃说。 
  在案件查办中,检察机关利用受贿事实,往往能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解决渎职案件查处难问题。陈覃解释说,反渎侦查工作难点之一,是在已造成国家经济损失的客观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如果突破了受贿口供,渎职犯罪的主观故意就比较容易获取。” 
  侦查重心“前移”解决立案难 
  2012年,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反渎部门查办一起“电梯事故”背后渎职案件时,采取了“以事查人”的方式:先“以事立案”,对违法现象进行深入侦查,待条件成熟后,转化为“以人立案”,效果不错。 
  杭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阎晓东告诉记者,面对立案难,杭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转变思路,探索新的侦查方式和侦查意识,力推“以事立案”侦查方式,将侦查重心“前移”,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据介绍,“以事立案”是指关注重大安全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热点、屡禁不止的违法现象等,通过对事件、现象的侦查,打好查处背后失职渎职人员的基础,最终达到成功立案的效果。 
  初查对渎职案件的立案和查办起着直接作用和关键影响。开展初查工作,杭州市检察机关走的是一条精细化道路。 
  2013年,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查办了杭州市淳安县原常务副县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书记、副主任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件。此案中,程某在为提高房产项目容积率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行为。初查时,由于程某是现职领导、市管干部,其人脉关系十分强大,并且其妻子叶某已因同一案件事实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某为自己逃避法律处罚做了大量准备。 
  对此,杭州市检察院和余杭区检察院制定了全面细致的初查预案:从庞杂繁复的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容积率调整程序的法律法规,到国土、发改、规划各部门一家一家调取证据等。当面临该容积率调整事项已经过去10年,许多重要的原始资料或遗失或被人为销毁,且各部门涉及到自身利益不愿意配合,取证难度较大等情况时,侦查人员追根溯源,找准取证的关键点,最终查清其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为案件的成功突破打下坚实基础。 
  “针对具体线索,制定详尽的初查预案。针对初查过程中出现不同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初查结束后制作初查结论报告。”陈覃介绍说,杭州市检察机关2013年办理的7件要案,均是按照这种模式进行初查的。 
  从一般案件中深挖要案线索 
  线索发现难一直是困扰反渎工作的难题之一,杭州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在2013年先后立案侦查处级以上干部要案7件7人,其要案线索发现能力值得探究。 
  程某一案中,余某向多人行贿。淳安县规划科原科长叶某、淳安县建设局原局长余路成分别利用各自手中的职权,违法替余某提高项目容积率。检察机关在案件查办中,统筹考虑,分别针对犯罪嫌疑人不同责任进行分析,从下向上,先将叶某、余路成依法查处,最后挖出职位最高的程某。“查处该案时,我们的办案理念是全面查案、分清责任、不枉不纵、一视同仁。”办案检察官说。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构成渎职犯罪的,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该院反渎局负责人表示,渎职案件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多个环节、多个因素影响产生的,即多因一果。检察机关在倒追责任时,应该认清责任对象,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经办人员应承担经办人员责任,不能出现“抓小放大”的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善于从一般案件中发现、挖掘要案线索”。 
  强化深挖意识发现要案线索的同时,杭州市检察机关也十分注重留意发现身边有价值的线索,经过长时间的探索,他们认为以下四种渠道可以发现线索—— 
  充分利用举报线索。这是接收线索最常见的途径。杭州市检察机关坚持要案必查的原则,对每一件涉及到要案的线索启动调查或初查程序。对于暂时不能查实的,留档存查,不留死角。 
  及时介入重大事故。针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杭州市检察院反渎局均指定专人进驻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及时发现渎职线索。 
  注重在检察系统内部收集线索。定期与本院侦监、公诉、反贪、民行等部门交流反渎线索。一些基层检察院还建立了反渎线索内部移送交流机制。 
  利用浙江省检察院反渎案例库资源。杭州市检察机关利用时时更新的浙江省最新渎职案例,通过对这些成案案件分析研究,总结梳理出有关渎职犯罪易发领域,并指定专人负责这些领域内的案例研判,结合本地实际,寻找线索。 
  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春莲说:“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不断加大反渎工作力度,全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服务大局、保障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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