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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看点

发布时间:2014-04-22 15:48:09 浏览次数:1064
    新华网北京4月21日电(“新华视点”记者 崔清新 陈菲)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有人吃这些野生动物将可能要承担刑责……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介绍,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其效力与法律同等。
    此次立法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各方对法律规定含义理解认识不一致,需要明确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另一种是法律制定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原有法律条文就出现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问题。
    舌尖上的犯罪:吃珍贵野生动物也面临刑责
    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以及针对违反狩猎法规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但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说:“世界上有个非常著名的口号--没有市场就没有杀戮,也就是说不仅要管住直接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应该从源头上,就是消费上来禁止。”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解释说,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组织盗窃杀人,参与者皆有罪
    2012年3月9日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地下车库的雇凶杀人案,行凶者郑瑞东等人已被刑拘,但幕后指使者仍逍遥法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出现了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经济领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实践中既对实施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对一些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诈骗、盗窃等,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及个人的刑责,因为他不是为了个人进行盗窃的;还有的认为个人不能免罪,但不能追究单位的刑责。
    此次立法解释草案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
    赵秉志解释说,这样明确了法律的界限,“尽管不追究单位,但你个人总是实施了,你有你的罪恶,这也符合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相关原理。”
    骗取社保基金,以诈骗罪论处
    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事件也频频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还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后不予处理。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有不同看法,有说诈骗罪的,有说保险诈骗罪的,也有说非法经营罪的。
    “从性质上讲,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李寿伟说,实践中骗保的情况很复杂,立法解释只能明确法律的适用依据,在实践当中如何根据具体的情况细化定罪量刑的标准,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明确。
    取消部分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为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举措,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这对一般公司来说相当于降低了门槛,对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创业活力作用很大。
    公司法修改后带来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159条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对于改为认缴登记制的公司还适用不适用?新的情况需要明确法律适用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经研究认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外,对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可不再依照刑法158、15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减少注册资金。对于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的企业,还有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到广大股民,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等27类企业,还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即设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缴足出资额的期限等。
    因此,“刑法如果不作出解释,对于认缴登记制公司就出现没有违反公司法,反而构成犯罪的情况,所以及时做出立法解释非常必要。”赵秉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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