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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0-01-15 09:12:25 浏览次数:1207
    人民法院报1月13日讯  在今天上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全国“打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高憬宏向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刘烈勇、陈小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的审理情况。
  该案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烈勇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赌博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小辉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罚,其中13人被认定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二审宣判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刘烈勇2001年刑满释放后,通过纠集、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购买枪支、刀具等作案工具,逐步形成了以刘烈勇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小辉及杨威、韦文辉等人为骨干成员,韦文龙、曾扬眉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开设赌场、强行入股、插足公交运营市场、经营经济实体,大肆非法聚敛钱财,并用于支持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几年来,该组织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湖北省仙桃市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刘烈勇指使组织成员持枪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被告人陈小辉按照刘烈勇的授意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致1人死亡,另实施故意伤害犯罪8起,致1人死亡、6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此外,上述两名被告人还实施了多起其他犯罪。根据以上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刘烈勇、陈小辉死刑。2010年1月13日上午,二被告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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