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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期货"对敲"卷走客户700多万元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4-10-14 11:57:49 浏览次数:981
  利检察日报讯 用期货“对敲”(即行为人在两个相关联的账户内,通过事先预谋或约定,在同一时间一个账户高买低卖、明显亏损,另一个账户低买高卖、高额盈利,且在两个关联账户之间转移资金,是一种人为操作和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行为),将投资者期货账户中的720余万元资金转移,非法获利550余万元。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该市首起期货“对敲”诈骗案的4名嫌疑人胡邦梁、陈忠、丁秋民、张新革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尽管此类刑事案件在上海尚属首例,但它所暴露出的“对敲”、“配资”等行为,却并不罕见。这些行为游走于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给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带来了不少隐患。
  4人勾结“对敲”行骗
  丁秋民曾是一家期货公司的创研中心总监,在期货界小有名气。由于专业过硬,被张新革任职的资产管理公司挖去兼任顾问。操盘手胡邦梁也从事期货行业多年,但业绩一直欠佳,收入不高。
  2013年1月的一天,丁秋民对胡邦梁讲起,期货市场中存在配资服务的个人账户,其中存在漏洞:只要提供20万元的保证金,就能得到400万元资金账户的使用权,进行“对敲”交易后,5分钟就能把资金“闪电”转出,绝对是个赚大钱的路子。
  听了丁秋民的介绍后,胡邦梁对快速来钱的期货“对敲”颇感兴趣,俩人一拍即合,并决定把张新革也拉进来。尽管对期货市场的“对敲”交易并不熟悉,但张新革听到这种交易不仅没有风险,还可以赚取巨额利润后,也欣然入伙。
  为了方便操作,胡邦梁等人又叫来了同行陈忠,4人经合谋明确了分工:胡邦梁负责骗得他人期货账户、盗用假身份开设获利账户,以及操作骗得的期货账户实施“对敲”交易;陈忠负责操作获利账户与胡邦梁进行“对敲”交易;丁秋民负责“对敲”交易的资金划转;张新革负责向所供职的公司拆借资金,作为本金供胡邦梁等人使用。
  就这样,胡邦梁、陈忠、丁秋民、张新革冒充他人身份,以提供配资保证金、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得他人期货账户操作权。同时,冒用他人身份开设新的期货账户作为获利账户,通过在期货市场实施“对敲”交易,将骗得的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由他们控制、以假身份开设的获利账户内。
  期货账户神秘缩水
  2013年4月的一天,投资人陈先生忽然发现,有职业期货操盘手在利用自己的期货账户买卖远期交易不活跃的棕榈油期货合约。尽管陈先生发现了账户异常,但却没能及时止损,结果其期货账户内的390万元被赔了个精光。陈先生随后报案。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报案后,经侦查发现,帮陈先生操盘的职业炒家所用的身份信息都是伪造的。公安人员通过向证监会有关部门查询交易信息后,一个在期货市场海量交易数据中掩饰不法获利交易信息的案件浮出水面。公安人员发现,与陈先生期货账户进行对手交易的期货账户,于案发前3天才在广州开设,仅在案发当天与陈先生账户进行了“对敲”交易,整个交易在短短几分钟内完成,陈先生期货账户中的资金通过“对敲”,已经进入了对方账户。而这个得手的账户内的本金及获利资金已在珠海市某商户内全部刷卡套现。
  通过对发现的“对敲”交易遗落的蛛丝马迹综合分析后,公安人员发现了胡邦梁等人的作案轨迹。2013年6月1日,4人来到珠海,准备以同样手法再次通过期货市场“对敲”交易进行诈骗犯罪时,被公安人员一举抓获。
  经查,从2013年1月至案发,胡邦梁等4人先后在燃油、棕榈油、线材、大豆2号等期货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并转移他人账户内资金,导致被害人损失合计720余万元,4人非法获利共计550余万元。
  配资公司成为幕后帮手
  近年来,期货市场“对敲”交易屡禁不止。公开信息显示,近3年来,仅上海期货交易所着手调查的期货“对敲”案件就有77件。尽管其中的67件都得以审结,但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却难以全部挽回。
  审理此案的检察官介绍,不法交易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其幕后帮手——配资公司。
  检察官指出,目前,期货圈内通过配资进行交易的投资者,以投资股指期货者居多。因现行的股指期货投资门槛较高,所以很多达不到入市标准的投资者,便会向配资公司借用股指期货账户和资金进行交易,盈利和亏损由操盘方承担,配资公司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整个过程中,配资公司会在协议里对投资者作出种种约束,其自身基本上没有什么风险,而投资者却承受着高于10倍配资比例的风险。
  投资者与配资公司的合作方式恰恰为不法分子进行“对敲”等违法违规交易提供了方便。“投资者看似能够自己掌控账户的异动情况,其实不然。‘对敲’交易发生后,尽管交易所在几分钟甚至1分钟内即可监测到,而后会马上联络亏损客户所在的期货公司,继而找到该亏损客户进行询问,若确认并非该客户的交易意图,会立即通知盈利客户所在期货公司,冻结该盈利账户的资金。可是,由于配资公司的层层转包,交易所监测到异动的速度根本‘跑不赢’‘对敲’者出金的速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对敲’,并利用转账系统出金的过程十分短暂,当期货公司对嫌疑人账户采取停止出金措施、关闭其出金权限时,往往为时已晚。”检察官说。
  “配资”监管亟待完善加强
  检察官调查发现,当前,配资公司多是打着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的旗号成立,其自身并不具备资金出借的资质。证券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而配资公司却将其掌握的股指期货账户出借给客户使用,同时还通过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的方式获利,在这个过程中已经涉嫌违法。
  “然而,实践中要真正追究配资公司的违法责任却并不容易。”检察官指出,配资公司实际从事的是类似于期货经纪,靠收取手续费、佣金、利息谋生,这本应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但实际中,一些配资公司“挂羊头卖狗肉”,游走于市场监管的灰色地带。而且,在签订配资合同时,配资公司并不以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而是以公司负责人或其亲友的个人名义签订,这样便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按照合同规定资金借入方向出借方定期支付收益并不构成违法。同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配资公司扮演了中介和借贷担保方的角色,并不涉及资金和账户出借的过程,这样就绕过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限制。由于这些原因,尽管金融监管部门已觉察到不良动向,但在实际监管中仍面临重重难题。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投资者,选择“配资”一定要慎重,与配资公司签署的合同大多属于民间借贷性质,蕴含极大风险。一旦遭遇操盘手卷款而逃或违法违规的“对敲”交易,投资者往往会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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