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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世榜:看守所缘何“误读”法律

发布时间:2015-06-08 19:10:16 浏览次数:1331

    近日,看到一篇名为《律师会见到底有多难?北京律协会长高子程申请会见也遭拒》的报道。报道称,5月29日上午,高子程到北京海淀看守所申请会见嫌疑人,被值班民警以“上级规定”为由拒绝了会见,高子程晓之以法,但依然未被允许会见。不禁想起自己也曾有过此类似遭遇,看守所缘何“误读”法律法规呢?
    当时在看守所的情形还历历在目,那时我刚刚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陪同主办律师去会见一个之前就参与的案件的当事人,在办理会见手续时却受到了刁难,民警称已有两名委托律师,不允许有其他律师陪同会见,记得当时我还拿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并指出第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二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单独或者共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时,可以视工作需要,由一名律师、实习律师陪同参与会见,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实习律师证书后,应当许可会见。而且在作为实习律师期间我就参与过此案,并一再强调我是作为陪同人员陪同会见的,但工作人员认为内部规定不允许第三个律师会见,而且第三个律师参与就会产生第三辩护人的结果,违背法律规定,有意见可以向领导反映。
    类似限制律师会见的事情在我国当前还是屡见不鲜。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但很多看守所在办理会见手续时都会问律师,是否已经告知办案单位,没有就不允许会见,甚至有些看守所还会要求辩护律师出具各类证明,如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证明,办案单位准许会见证明等。对于此类的“上级规定”,律师既气愤,又无奈。
    法律法规已然规定,看守所为何要误读法律规定,多此一举呢?笔者猜测有三:
    其一,现官不如现管。毕竟一个内部规定的出台是需要领导们讨论通过的,许多看守所领导为了减轻自己的职责,降低自己的风险,舍近而求远,给律师设置会见的障碍。往往这些障碍都是属于内部规定,不对外公布,律师只有去了之后才知道有此规定,为了尽早见到当事人,又得去找办案机关。有过此类事件经历的律师就会提前向当地律师打听看守所会见的情况,如有无特殊要求等。而看守所工作人员对于此类内部规定又不敢违抗,只能听从上级的决定,因此一遇到律师跟他们讲法律法规,他们就搬出“找领导”、“上级规定”、“内部规定”等理由搪塞律师。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50条都只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该规定并无要求一定要先告知办案机关才能会见。而看守所却对其作了“误读”,一定要求辩护律师先通知办案机关,并取得会见许可,以此来减轻自己的责任,降低工作的压力。
    其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掌握不够全面。在会见遭遇困难时,许多律师都会当场拿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看守所据理力争,争取会见等各项权利,但往往最终看守所工作人员会以“未见过此规定”、“该规定还未下发到我单位学习”、“我向领导请示一下”等等为由,要求先向领导汇报情况来拖延或干脆直接拒绝会见,要求律师回去等待通知下次再来,而这也恰恰反映了看守所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最终导致他们不敢擅自根据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决定,或者对法律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法律是有体系的,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方法也是有先后顺序的,要从整体出发,不能因为哪种解释适合自己就适用哪种解释。
    其三,个别律师办案不规范。个别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也是导致看守所做出一些保护性的措施来限制律师、保护自己。就如某看守所规定不让除辩护人以外的律师陪同会见的理由,就是曾经有律师以助理的名义骗过工作人员带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进去会见。但笔者认为,此类理由不应该成为限制律师权利的理由,一旦出现此类事件,看守所有多条途径可以反映,轻的可以向律师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发函要求惩治该律师,若涉及犯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能因个别律师的行为就设置律师“会见障碍”,这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既然制定并通过了法律法规,我们就应当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法律不应一再被“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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