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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响铃:借鉴“梅根法案”防范性侵害犯罪

发布时间:2015-06-22 02:14:09 浏览次数:2626
    1994年7月29日,7岁的美国新泽西州女孩梅根,被邻居杰西——一个刚搬来此地、有过两次前科的性犯罪分子诱骗至家中,惨遭强奸并被杀害。“梅根事件”发生后,震惊了整个新泽西州。在社会的不断呼吁和努力下,1996年5月17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这项法案要求所有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报到、注册。社区居民有权上网或者到警察局追踪本地性罪犯的姓名、居住地点,而且可以将性罪犯的资料公布于众,等等。美国各州关于“梅根法案”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在华盛顿州,如果一名刑满释放的性罪犯乔迁新居,警察会挨家挨户打电话通知邻居,告知该罪犯的姓名和住址。有的州规定,这些性罪犯必须远离儿童,他们的居住地点必须在距离学校或者孩子集中地500英尺以外等等,如果违背上述条款立即逮捕。“梅根法案”的出台,对震慑、防范这类性侵害犯罪,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效果显著。然而,该法案一直以来不断受到诟病,比如其性犯罪概念的广泛化、犯罪分子终身受辱等。
    近年来,我国女童特别是农村留守女童遭受性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相关法律、监管机制虽在逐步完善,但笔者认为,这些对于防范女童遭受性侵害还远远不够。笔者建议,可适当借鉴“梅根法案”的经验,并结合我国保护妇女儿童免遭性侵害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有关防范、保护机制提供制度支持。
    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档案制度。可以结合司法实践,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电子档案,实行全国联网,供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需要查询。这种查询制度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鉴在检察机关已经普遍建立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管理模式,但需要凭借有关身份证件方可查询,防止电子档案过度公开化。
    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定期报告制度。对于刑满释放的性犯罪分子,在就业、迁居时,应当定期向当地派出所报告。若在一定时间内没有人举报其性犯罪,可以免除其报告制度,并撤销有关性侵犯罪电子档案,避免性侵犯罪分子终身受辱。
    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择业限制制度。对于刑满释放的性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在择业时进行适当限制,尽量避免从事和妇女儿童等接触过多的职业,比如教师、医生等。通过强化择业限制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免受性侵害。
    转引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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