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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珍:洛阳警察VS西安警察,谁在犯罪?

发布时间:2015-08-08 15:07:50 浏览次数:2511
    8月3日开始,一名自称是洛阳警察的网友李辉峰在多个论坛发帖,称自己在西安抓贼,因为说了一句“我靠”,被西安莲湖公安分局北院门派出所扣留20小时。据澎湃新闻联系,李辉峰的公职身份是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站大队民警,网上流传的帖文确系他所发。对此,西安市莲湖公安分局于8月5日凌晨1点47分发微博回应称:洛阳交警在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被留置一事,对值班副所长吕勇、值班民警白晋襄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当事民警停职,此事就完结了吗?很显然,网友的声音并没有因此而结束,截至8月5日下午18时,西安莲湖公安分局官微发布的上述微博评论数已经超过两万条,大批网友继续围观吐槽。事实上,事件也不应该就此了结。根据新闻报道的情况,我们来分析一下该事件的法律问题。 
    (一)李辉峰在西安街头抓小偷的行为,属于履行职责。 
    据报道,李辉峰说,7月26日晚上9点左右,他和朋友多人结伴到西安游玩,在钟楼附近,同行者陈女士发现手机被偷。报警后,大家应警方要求在西安北大街和西华门十字西南角等待。在此过程中,他发现一名女性小偷在偷另一女子的手机,遂上前将小偷抓获,并表明身份。西安警方到场后,将李辉峰、失主陈女士及疑似小偷的两男两女带回西安莲湖公安分局北院门派出所。在派出所,李辉峰也向西安警察表明了自己的身份。 
    李辉峰在西安街头抓小偷的行为,表面上看是见义勇为,但实质上还是警察履行职责的表现。我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该法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律性的职责,包括“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也就是说,警察履行职责并不以是否在工作时间内、是否着职业装、是否在工作单位管辖区域内等作为标准。李辉峰在西安街头抓小偷的行为,完全符合警察法规定的履行职责的范围。 
    (二)李辉峰在派出所回打一拳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 
    据报道,李辉峰说他在派出所的值班室里发现共有四拨失主,共丢失两个手机、两个钱包。“其中另一位丢手机的失主说他的手机已经找到定位,能不能派人一块去找找。白警官不予理睬。我实在看不下去了,说我们是来旅游的能不能帮忙快点找找,白警官说这得按法律程序办。我一听,觉得手机找到的可能性不大,就想叫上陈女士走了,忍不住说了一句口头禅:我靠。”李辉峰说,这一句“我靠”惹了祸,白警官上来抓住他说:“今天我非把你关进去不可,警察也不行。”后来过来几位警察把李辉峰拉到派出所走廊里,“白警官突然从后面打了我一拳,我回了一拳。” 
    报道没有提到北院门派出所“留置”李辉峰是基于什么法定事由。从报道看,应该是李辉峰回打一拳引起。那么,李辉峰的这一行为是不是构成刑法上的妨害公务罪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妨害公务罪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客观方面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公务的合法性,二是公务正在执行。主观上,行为人也必须明知他人正在合法执行公务。 
    从报道看,李辉峰因为对北院门派出所民警白晋襄的执法行为表示不满,已经放弃找回手机,所以叫上失主陈女士往外走,此时为发泄情绪不满脱口而出的“我靠”二字,尚不足以称得上“暴力、威胁”,也谈不上阻碍了民警白晋襄之前的执法行为。因此,民警白晋襄先打出的一拳,并不是为了制服违法犯罪的需要,也即并不是“警务防卫”行为,更称不上是在执行公务了。 
    所以,就报道提到的事实而言,李辉峰这回头一拳,完全构不成妨害公务。西安莲湖公安分局北院门派出所留置李辉峰,缺乏法定理由。 
    (三)民警白晋襄非法留置李辉峰,涉嫌非法拘禁罪。 
    报道称,李辉峰回打了一拳后,即被带到派出所的候留室,搜去手机和钥匙并抽去皮带和小偷们放在一起,从当天晚上10点左右,一直到次日下午5点,被关在候留室时间长达20个小时。 
    我们注意到,西安警方的微博回应用的是“留置”二字。网友因此调侃说:“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我被留置了!”关于留置盘问,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通俗一点说“留置”就是公安民警的“继续盘问权”。《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了可以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不知道北院门派出所留置李辉峰的理由是以上第几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继续盘问(留置盘问)适用对象和时限、审批和执行等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对照这些规定,再看李辉峰的叙述,如果报道属实,北院门派出所不应当对李辉峰采取留置措施,更不应当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属于应予立案的情形。民警白晋襄以一个貌似合法的理由非法留置李辉峰20小时,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滥用了留置权,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完全可以据此追究其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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