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案,一审当庭宣判,以其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细研判词,不禁有三问: 一、为什么定开设赌场罪,而不是赌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是赌博罪,第二款规定的是开设赌场罪。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行为均有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特征,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参赌对象不同:赌博罪中的参赌人员一般都是熟人,是通过熟人介绍过来的;而开设赌场罪的参赌人员一般为不特定的对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接受赌场规则,就可参赌。 2、赌场规模不同:赌博罪中赌场规模一般不大,组织松散,组织者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小范围的召集人员聚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组织者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人员往往超过30人,组织严密,赌场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工作人员有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洗牌、望风等职责之分,开设赌场罪具有营业犯的特征。 3、赌博时间不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一般只要多人达成赌博合意,马上开始,组织者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稳定性、营业性等特点,只要在其营业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4、赌博期间对参赌人员的服务不同: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比较随意;而开设赌场罪中的赌具由赌场提供,赌博方式、赌博规则、抽头比例等均由赌场规定,并提供比较周全的服务,比如免费提供休息室、香烟、夜宵等,还有专门提供赌资的借贷人员。 据媒体报道,郭美美涉案两起:
1、2013年3月13日,在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5号新源国际公寓东塔R1103房间内,以德州扑克的形式开设赌场,赌资金额达40万元,参赌人员均为熟人。 2、2013年6月26日,在北京朝阳区新源国际公寓西塔L2201房间内,以德州扑克的形式开设赌场,赌资金额达173.9万元,参赌人员均为熟人。 从以上指控可以看出,郭美美案参赌人员均为熟人介绍,参赌人数不多,赌场规模不大,只是小范围的召集人员聚赌,郭美美本人也参与赌博,而且赌博时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只要人员凑齐就开赌,赌博也只有2天时间,其赌博组织也相当的不严密。所以结合各地法院对赌博犯罪以往的判例,认为郭美美案定赌博罪更为适合。
二、为什么对“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没有回应? 在新闻报道中, 公诉人称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从国家法律的规定来看,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完全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 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由以上条文足以说明郭美美案庭审中,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完全合法。
三、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在哪里?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郭美美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庭审判员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郭美美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赵晓来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对郭美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系按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并且认定为情节严重。而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法院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到底是依据抽头款或是赌资,还是参赌人数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得而知。对这么一件轰动全国的案件来说,似乎有损判决的严肃与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