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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世榜:判决既要合法,也应合理

发布时间:2015-09-29 10:07:17 浏览次数:1300
    近期,一则《四川少年网购24支仿真枪终审被判无期》的新闻事件遭到热议。19岁的刘某因网购24支仿真枪被诉走私武器罪,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日前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无期徒刑原判。本案律师认为量刑畸重,福建高院认为“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家属则表示将坚持申诉到底,哪怕倾家荡产。舆论则纷指法院判决过于严苛。细研判决,笔者认为:
    一、判决虽合法,但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走私武器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走私非军用枪支十只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单纯地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对刘某判处无期徒刑完全没有任何问题,但为何却引发了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应,说明这个案件既便在合法性上不存在问题,但在合理性上肯定存在问题,否则何以如此多的普通民众会提出诸多质疑,认为判决过重呢?判决合法是一回事,量刑合理又是另外一回事。合法只需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而合理需要法官更多的专业思考、社会经验和人文素养。
    二、刘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亦存疑问
    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认定犯罪情节的轻重,不仅只看形式,更应当要看犯罪本质。就本案中枪支的数量而言,固然能够直接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但这不应成为该罪唯一的判断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行为的方法、是否造成了危害结果,情节是否恶劣、走私枪支的用途、文化水平等,在量刑上做到区别对待。而本案中刘某仅仅是个刚满18岁的小伙子,由于对武器的爱好,以玩耍为目的在网上购买,经鉴定是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与大家心中的“武器”还是有所差别的,再加上刘某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购买枪支并非了为犯案或其他非法活动,主观恶性并不大。走私的武器直接被截获,也并未流入社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具有潜在危害性。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也需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不可盲目形式化判案,既要合法,也要合理。最新公布的《刑修九》取消了该罪的死刑,那么无期也就成为了最高刑,《刑修九》还没正式实施,我们不能说福建高院的判决是错的,但在此时此刻判决是否也应考虑到即将实施的《刑修九》中蕴含的精神。
    三、完全可以上报最高院在法定刑下处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本案中刘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应当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特殊情况”?笔者认为,法律上的“特殊情况”,应当由国家做出决定,地方无权,这从立法将该核准权利上交到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看出,是否属于“特殊情况”,是否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由最高院去判断、核准,但审理的法院法官有动议权。结合本案,对刘某判处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虽说很多人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其朴素情感偏向至少说明该案的判决存在合理性问题,从刑法原则讲,有“罪责刑不相适应”之嫌。就本案而言,福建高院应当综合全案的情况,初步判断对一个仅仅是为了玩而走私武器的19岁孩子判处无期徒刑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上报最高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如果对此已有所考虑,应当在律师提出意见后,对不予上报的原因进行回应。而不是像律师所讲的非但没有上报,还把机械的、不考虑特殊情境地套用规则视作理所当然。                
     法律是一个规则,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而非专门为了惩罚犯罪的人而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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