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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佳中:斩断干预司法的权力黑手

发布时间:2015-11-02 09:48:48 浏览次数:2017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期的核心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描绘法治中国新图景。
    司法改革是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四中全会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做了新的重要部署,中心就是围绕着如何让司法机关能够独立的行使职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围绕这个中心,提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让行政的归行政”,“让司法的归司法”,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影响公正的局面将得到扭转。然而,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司法的干预危害大、影响深,不是那么简单,破除司法领域的权力场干扰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闲不住”的权力之手干预司法花样翻新,目前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在各地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甚至已经被一些人视为理所应当。地方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具体事例时常见诸媒体,基本上,其手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文件要求型。这一类干预一般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为了当地经济发展、为了维稳大局等,以政府文件形式对法院提出要求。
    二是会议“判决”型。开协调会议,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影响案件的走向。
    三是地方保护型。一些地方领导为“保护”本地企业,明示或者暗示司法系统怠于办理某些案件,最终使被害方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还有一些地方或者领导干部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等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办案,更多不留证据、口头传达、言语暗示的干预手段甚至无法留下痕迹。
    本人在办理一起发生在某县的涉嫌逃税罪案中,就明显感到,当地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对整个案件的影响,给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困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中心内容,就是围绕着如何让司法机关能够独立的行使职权,做到“让司法的归于司法,让行政的归于行政。”,减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事情发生,更不允许各地领导,利用司法手段去实现行政目的,不管其目的如何,都不允许,这是保障人权的要求,也是我国宪法的要求。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宪法也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括更多的内涵。把事物认定为独立,至少应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该事物与外界的联系有多少;二是该事物具有自身的运作方式和规律。就司法而言,前者主要是指机构与权限的独立;后者则意味着推理模式与程序的独特。机构与权限上的分立构成了司法独立的物质基础,而司法推理模式与诉讼程序显示的则是司法活动的独立个性,这对于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同样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事实上,独立的法律推理模式正是现代法治条件下司法运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不仅确保法律共同体所独有的职业特色,而且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抵御政治、道德等因素的不恰当渗入,进而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依法而治的法治精神。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把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的活动,它具有多方面的特质:
    (一)首先是以严谨的逻辑性体现形式正义的要求。
    (二)其次是以严格的程序性来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三)再次是以价值的中立性抵御各种非法律因素的侵扰。
    中国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视消除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传统和习惯的影响,如以“父母官”为本位的思想,打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旗号,为自己的升迁捞“资本”,对地方利益的片面维护,不惜对其他权利粗暴干涉和侵犯。这种伦理所体现的是“官本位”思想,与我国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是极不协调的。
    在司法独立的实践中如何注重摆脱传统习惯的影响,是中国司法制度建设中的核心问题。不克服这些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局限,司法独立就缺乏根基。
    那么“司法独立”到底能给我国社会带来些什么呢?
    (1)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司法独立是一项消极的权力,它不可能积极主动干预公民的人权;司法权能一定程度上抵制舆论的压力,从而防止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其独立性本身也可以以法律的名义维护人权的神圣。
    (2)是实行法治的要求
    司法独立是权力分立的必然要求,是区分人治与法治社会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在人治社会,当权者至高无上,司法机关往往成为其附属,根本无独立的地位与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由于法官的判决需要法律,而法治社会的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容妥协与侵犯的本性又使得司法必须独立。
    (3)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是一种正向关系
    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公正也包括结果公正,司法独立不仅有利于前者的出现,也有利于实体公正。只有当司法活动不依靠和偏向于任何一方,真正达到独立,才可能维护司法公正。
    前三条足以说明司法独立可以保障人权、实现法治、促进司法公正,好处多多,所以斩断干预司法的权力黑手,是当今中国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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