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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世榜: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权

发布时间:2015-11-04 13:03:13 浏览次数:1498

    【内容摘要】罚当其罪,是刑法罪责相适应的体现。判决中的量刑是否合理,是被告人决定是否上诉、申诉的重要因素。但目前《刑法》赋予法官在法定刑规定内有自由裁量权过大,从而也导致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法律已经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那么根据控辩平等的原则,也应当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给法官提供参考借鉴,又可以促使检察院在提出量刑意见时对案件进行全面、综合、慎重考虑,最终使得对被告人的量刑更加公平、公正,减少被告人上诉率,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本文通过对辩护人量刑建议权的价值、以及目前存在的缺陷,来阐述赋予辩护人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关键词】量刑建议  辩论  公正

    一、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权的价值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量刑是合议庭封闭、独立地进行的一项裁判活动。但根据相关规定,合议庭需在法庭上认真听取公诉人、辩护人双方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包括量刑建议。纵观我国对于量刑建议的法律法规,2005年7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下发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授权十一个检察院在其行政区域内试点实施量刑建议制度。2010年2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可以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不断地在完善过程中。但反观律师作为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权呢,笔者发现律师的量刑建议权却一直在被忽视,没有实质性文件给予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只能根据这两条规定发表一下有关量刑意见,根本就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直接规定,这也导致了虽然有时候很多律师不知道如何去发表量刑建议,虽会在庭上发表量刑建议,但往往都是浅尝而止,没有深入去发表,也没有一定的标准与格式,各个辩护人都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发表意见,也导致了律师们发表量刑建议方式的杂乱。
    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和水平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究其原因,除了刑事辩护人自身的素质亟待提高之外,在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而律师的辩护质量不高,同样会导致检察官对这方面的忽视,量刑建议权的发展研究就缺乏力度,事实上也是如此,很多公诉人都是在法庭上草草地发表几句话的量刑意见或者在庭前简单地将建议判处几年的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对其也没有充分地重视,也只有双方都有这个权利的时候,才能在法庭上展开相应的交锋,促使双方对该权利的重视。实践中,律师相对于公诉人而言,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应该说更高,更细致,更具体,检法都属于人少案多,容易忽视问题,而辩护人的案件相对来说比检法个人要办的案子少的多,也就有更多的时间去研究案情,会见被告人的次数也会相应较多,同时作为辩护人的身份,被告人对其更加信赖。因此,辩护人参与量刑建议时可以保障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落实,不流诸于形式,也更能保障法院对案件的综合分析,也使得量刑程序更加透明,结果更加公正。
    在我国,从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来说,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既然是要平等对抗,那么检察院既然规定了量刑建议权,那么律师是不是也应该给予相关的量刑建议权,而当前法律法规却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的量刑建议权。所以,对于律师的量刑建议,应当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规范。律师量刑建议的确立有利于律师对案件量刑相关证据的重视和研究,提升案件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和水平,从而促进检察院对在发表量刑意见时,既重视对定罪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又重视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的考察,双方达到互相促进进步的良性循环,提升法官对案件量刑的公正性和公开性,最终使被告人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增加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的满意度,减少上诉、申诉,节省国家司法资源。
   
    二、当前我国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关于律师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没有任何规定,更不要说具体的实施细则,所以律师的量刑建议往往是根据自己的辩护意见,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内容来进行一个量刑的建议,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内容中只对部分罪名进行了规定,并不是完整,这也导致律师对于某些罪名不知道如何提出量刑建议,最终只能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总则来提一个大概的量刑建议,无法深入具体地将自己的量刑建议的根据细化和进行阐述,那么就会导致法官对辩护人所提的量刑建议不做重视。
实践中,检察院、法院往往更加注重罪名、定性,而轻视量刑,认为只要罪名定性准确,就不存在错案的问题,那么自然而然就对量刑进行轻视,所以法院也仅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公布,可能法院、检察院内部还有相关的量刑文件,但这些文件律师就难以拿到,即使拿到了,也不能作为量刑建议去引用,只能作为自己对量刑的一个判断基础,所以对于辩护人而言,急需一套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作为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依据,这样也能够使得量刑更加透明,使得暗箱操作无所遁形,让被告人更加容易接受自己的判决。
    (二)控辩双方对量刑建议的忽视
    公诉人对量刑建议权的忽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制作量刑建议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该指导意见规定了两种方式,但公诉人基本在出庭过程中,在辩论阶段粗略地提出量刑意见建议从重或从轻处罚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量刑意见的提出流于形式,大大弱化了量刑建议权。公诉人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论证,不重视量刑意见的合理提出,并随之也缺乏全面综合评定案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特别是对量刑情节冲突时,如何予以确定,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则缺少考虑。长期以往就难免影响到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不予重视。 如果量刑建议一直得不到重视,那么公诉人对于提量刑建议的水平也就难以得到提升,就会演变成简单粗略完成任务式地发表量刑建议,那么规定该权利的意义又何在,检察机关可能对此就会更加忽视,容易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该权利有形无实。
    律师对量刑建议的忽视。很多律师都认为量刑是看法院的,自己做不了主,往往就对量刑建议做简单的意见,在研究案情时,往往会忽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之后,对于量刑建议就不再重视,即使公诉人反驳,其也不做答辩,实际上,律师更应该注重量刑建议检察院是案多人少,可能对于很多细节问题不会去细扣,而这恰恰是律师的优势所在,律师做的案子不会比检察官多,他就有更多的时间去研究量刑问题。而律师作为辩护人,最终的目的其实还是要使当事人得到从轻判决,而且律师参与量刑的建议,如果足够充分,最后能被法院所采纳,那么律师想要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这样更能够让被告人信服和接受最后的判决。
    (三)控辩双方在庭审时对于量刑建议辩论的缺乏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对于双方提出的量刑建议缺乏辩论。双方往往都是仅仅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在这一点上擦肩而过,没有交锋,这也会间接导致法院对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的轻视。在我国的特殊国情下,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法院可能会适当的关注,免得丢了检察院的面子,但对于律师的量刑意见,如果没有足够引起法官重视的东西,可能就被束之高阁了。如果在法庭上对于量刑建议也有一定的辩论,通过辩论,法官可能就会更加注重律师的量刑建议与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区别以及双方的合理性等,那么就会有更多影响量刑的机会,最终做出的判决就能够综合考虑地更多,而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能更好阐述采纳与不采纳意见的理由,比对判处具体刑期以及是否采纳完全没有进行分析、阐述、说明的判决书更加具有说服力,也让人更加感觉到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也让被告人明白自己的被判的刑期是如何出来的,对于是否要上诉、申诉也有一个更好的心理预期和准备。事实上,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正好给辩护人开拓了量刑方面的空问,辩护人能够有效地开展量刑答辩,纠正控方量刑建议的不合理之处,自然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特别是控方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的风险显著加强,这种责任设置必然会激发和强化公诉人的庭审对抗意识和庭审效果意识。促使公诉人对于量刑建议提出更加谨慎,对案件的分析更加透彻,同时也加强律师对量刑建议考虑的周全性,深入研究案件。量刑建议辩论的不充分足以影响量刑建议权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单纯就事实情节的量刑就很难引发双方的激烈辩论,不会引起法官这个有自由裁量权主体的重视,对于具体量刑幅度的辩论不充分,就无法达到影响法官自由裁量的倾向性结果,法官还是会倾向于重定罪,轻量刑。
    (四)量刑建议的理由不够充分
     律师提出量刑建议应当根据查清的犯罪事实和充分确切的证据说明充分的理由,应当包括法律依据、法学理论依据、刑事政策依据、社会伦理道德依据等,使量刑建议有充分的法律、法理和道德标准依据。只有如此,才能打动法官的可能性,但实践中,往往对于一些社会伦理道德依据看起来会比较空洞,不够实际,但确实律师又没有更好的量刑建议的理由去充实,理由不够充分的结果只有得不到法官的重视。往往律师提出量刑建议的理由基本是在前面辩护意见里阐述其量刑的情节中寻找。缺乏对被告人家庭状况、职业、生活环境、生活阅历、性格脾气、交友情况等有可能影响被告人改造后的可能性因素的调查。而仅仅是根据案件提出的理由,法官自己本身也能在案卷中看到,笔者认为在丰富量刑建议的理由时有必要去注重被告人相关环境的调查。

    三、完善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权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统一、合理、公开化的量刑标准
    对于律师而言,急需一部公开、明确的标准化量刑标准,可以使律师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更加有把握,更加自信,做到有法可依,不盲目提交量刑建议,也能使法官更加地注重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因为此时律师提出的基础与法官即将要做的量刑是在同一基础上,使法官在量刑时考虑地更加全面。那么律师提出的量刑建议从程序上有助于保障法官量刑的公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强化控辩双方诉讼职能。使得控、辩、审三方对于这个案子审理得更加清楚,在对量刑建议提出时更加谨慎,在量刑辩论时准备的更加充分,加强法官对公诉人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的重视,在量刑公开化地情况下,被告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律师可以对为何如此判决的原因进行解释,让被告人在决定是否上诉时,对于自己的上诉是否有减轻的机会做一个判决,做出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同样量刑标准的公开化能够使得最后的判决更加“阳光”,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也能使最后判决更加公正、公平,更容易让人接受。
    (二)增加对于量刑辩论的机会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给控辩双方以发表量刑意见甚至进行辩论的机会,从而增设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置量刑于一个无形的监督之下,有助于打破法官的暗箱操作,确保司法的公正 。
    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应当成为控方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辩论的重点对象,而作为辩护人可针对公诉人的建议展开量刑答辩,并提出自己的量刑意见。双方根据对方提出的量刑建议再进行互相答辩,从而使量刑建议的辩论更加充分。如此,法官在量刑时就可以将双方的量刑建议作为一个参照物,而他在判决中也应当回答双方的量刑建议,对于是否采纳并且说明其理由,分析论证。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有关辩论也可以说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减少了量刑裁判环节上的舞弊机会。
   (三)将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说理写入判决书
    将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写入判决书,促使法官、检察官、律师提升自己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力。既可以让公诉人知道自己量刑建议的不足之处,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如果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不被采纳,法院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差较大,且法院未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应当要求法院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这样可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通过二审予以纠正。 而律师可以在对被告人进行判后答疑时,通过对判决书中的是否采纳、为什么不采纳,给被告人进行详细的解答,为被告人的上诉、申诉做一个预期。同时也可以促使律师不断总结经验,争取在下一个案件提出量刑意见时,能够被法官采纳,提升自己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能力,争取对每个案件研究地更加透彻,促使检察院、法院提升各自的业务水平,最终形成一个良好的良性循环,促进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的前提。只有程序正义了,实体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只有律师的量刑建议权完善了,才能更加体现程序的正义,虽然目前很多律师已经在发表量刑意见,法庭也默认了律师有发表量刑建议的权利,但是只有对量刑建议权进行明确规定,律师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只有制定统一量刑标准,才能使控辩双方的对抗更加全面,让合议庭考虑更加综合,让判决书上的量刑更加透明、量刑的结构更加公正、更加能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接受判决的结果。同时,这也能极大地提高刑事律师的地位,使律师能够真正地影响到案件的结果,改变律师不愿参与刑事案件的局面,使更多的被告人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律师地位提升的同时,与检察官、法官互相促进业务水平的提高,保障我国刑事案件的质量。

 

 

【注释】

1.朱峰:《辩护人量刑建议问题研究》,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359期,第67页 。
2.郑燕:《论量刑建议权和量刑建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第26页。
3.李学军:《论量刑建议权——以控辩对抗为视角》,2005年第5期,第53页。
4.任志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判监督中的法律探析》,司法天地,第2012年11期,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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