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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官:“复旦投毒案”判决中的法官量刑思维

发布时间:2015-12-16 14:47:41 浏览次数:1645

    “复旦投毒案”,从案发到林森浩被核准执行死刑,历时三年,数次掀起舆论高潮,不少人反对适用死刑。为什么适用死刑?最高院判词称:林森浩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应利用专业知识服务社会,且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更应是其天职。但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为泄愤,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故意杀死无辜的被害人,漠视他人生命。林森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属罪刑极其严重,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林森浩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依法核准被告人林森浩死刑。
    笔者曾从事过检察、审判工作,现专司刑辩,抛去感性,回归理性,细研判词,发现最高法院法官的量刑思维中,有以下几点颇值回味:
    一、对医生、医学研究者等专业人士利用所学知识犯罪是否要加重处罚?
    最高院认为林森浩作为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杀害他人。措辞中对林森浩杀人透露着深深的惋惜、痛惜、谴责之意。言外之意,林森浩本应去救死扶伤,反而用所学知识去残害他人,岂非主观恶性更深,应对其从重处罚?当前,刑法并没有对医生、医学研究者利用专业知识犯罪规定特殊类型的犯罪,也没有规定要对此类犯罪加重处罚。但法官在量刑时,会认为林森浩比常人更应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但仍然坚定地去实施,其行为相比常人更具可谴责性,故应对其行为进行严惩,进而在判与不判死刑间,思想的天平倾向前者。此间微妙,唯有司方知。
    二、被害人黄洋从住院到死亡长达16天,期间林森浩始终没有说出投毒真相,致使黄洋被抢救过来的几率降低,对该行为如何评判?
    林森浩投毒后,若积极参与对黄洋的抢救,且黄洋由此被抢救过来,其行为可能成立犯罪的中止。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司法实务中,对被告人犯罪后的积极抢救行为可视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与否的重要参考。从积极抢救行为,可见被告人是不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其就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反之亦然。具体到本案,林森浩的默示行为,使法官认为其积极追求或至少放任了黄洋的死亡,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且导致黄洋被抢救时间长达16天,非但使黄洋每时每刻生活在痛苦的折磨之中,且其家人亦活在煎熬中。法官在评判此行为时,会认为其主观恶性较普通杀人案的被告人更深,其手段较常规杀人更残忍。
    三、是否林森浩向黄洋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后,就可以不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简称《意见》)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实务中,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是法官在考虑是否使用死刑的重要因素,但有赔偿、谅解,并非一定不适用死亡。对有暴力型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差、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等情节的被告人,法官在量刑时就不一定因为有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其不适用死刑。具体到本案中,考虑到没有赔偿、谅解情节,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犯罪手段、情节等因素,法官作出了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
    四、本案起因于同学间的日常琐事,是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下简称《刑事政策》)规定: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实务中,对同学间因日常琐事引发的犯罪案件,可以比照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若有其它从轻处罚情节,较少适用死刑。但若是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就未必因是同学间日常琐事引发,就对其从轻处罚。本案中,法官显然更加侧重考虑了林森浩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人身危险性等因素,最终决定不对其从轻处罚。
    五、为何林森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刑事政策》规定:犯罪情节多属酌定量刑情节,法律往往未作明确的规定,但犯罪情节是适用刑罚的基础,是具体案件决定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基本依据。有的案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比如采取放火、泼硫酸等方法把人活活烧死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判处。实践中,故意杀人、伤害案件的被告人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宽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从严情节的情形比较常见,此时,就应当根据《意见》第28条,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
    本案就是典型的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的案件。林森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因同学间日常琐事而引发,系从轻情节,但其主观恶性较深、手段较残忍、危险性大(在宿舍饮水机内投入,极易导致不确定对象的死亡),加之双方并没有达成谅解协议。故法官反复权衡后,虽不否认林森浩有从轻情节,但仍认为上述从轻情节,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故最终决定对其适用死刑。
    以上五点,足为吾等律师为类似刑案辩护及代理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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