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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惟烽:公诉人可有后援团,那辩护人呢?

发布时间:2015-12-23 15:40:56 浏览次数:1789

    近日,《检察官出庭时头上戴着耳麦摄像头 ,“互联网+”让后援团实时支援》等相关新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1218日上午,童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在浙江省永康市法院刑事审判1号庭开庭。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两位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庭审中,检察官们一直戴着一种包含有耳麦、摄像头和接收设备等的单兵系统装备。与此同时,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信息指挥中心里也坐满了人。检察院依靠专网专线的数据传输和4G互联网,使庭审现场的画面、声音实时传输到了检察院的信息指挥中心。也就是说,这里的人虽然没有出庭,却能身临其境,观摩庭审全过程,并通过检察官们携带的设备与他们进行实时对话、传输画面等,在“后方”进行出谋划策。

    笔者认为,永康检察院的上述做法有两大亮点:

    一、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推进“以庭审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的决心

    中国刑事庭审曾有“公诉人躺着都能赢”之怪现象,即公诉人面对辩护人时可以理所当然地获得胜利。但诉讼的结果应当完全取决于法庭上的调查与辩论,公诉人只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具备构罪要件时,法院方能将被告人定罪。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的重要原因。检察官利用“互联网+”方式进行庭审的行为,体现其重视庭审的态度,也反映了司法机关推进“以庭审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的决心。

    二、检察官运用“互联网+”对公诉工作进行促进改良

    因庭审现场风云变化,会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辩护人证据突袭等突发情况,这需要考验一个公诉人的反应能力。但庭审并非辩论赛,公诉人是基于国家及公共利益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其一人思维活跃度的局限性,不应成为被告人罪与非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远程庭审指挥系统的引入,可以有一个强大的团队在后方对案件进行指挥应变,也可以根据庭审变化对公诉行为进行补充示证,可以弥补个人单兵作战的不足,体现团队协作的优势。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公诉人与辩护人是刑事庭审中法定的对立角色,分别代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双方。若公诉人可以有后援团,那辩护人呢?

    笔者认为:应该取消对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人数的限制,允许辩护人也拥有利用“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庭审的权利,理由如下:

    一、从形式公平上来看,应该让辩护人获得同等的权利。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也就是说,在庭审中,只能有且至多两名辩护人对被告人进行辩护。相比较检察机关如此庞大的公诉团队,辩护人在人数上明显处于弱势。不是谁都能像叶问一样可以一个打十个,因此在最起码的形式公平上,应该给予辩护人同等的权利。

    二、从实质公平上来看,应该让辩护人获得同等的权利。辩护人并非是维护邪恶,不是替坏人说话、帮恶人开脱罪责。辩护权的产生更多的是一种制约,是为了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避免因程序或实体上的瑕疵,造成冤假错案。公诉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坚强的后盾,当其面对辩护人时有一种天然的优势。辩护人相对于公诉机关,其本身资源上的缺乏、人数上的限制等,使其难以做到与公诉人一个真正对等的地位。因此,对辩护人辩护权进行扩充,才能使辩护人与公诉人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

    综上,现行的中国大陆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本身就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再加上公诉机关具有的诸多特权,使得中国大陆刑事辩护进程举步维艰。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公平的角度,均有给予辩护人与公诉机关同等权利的应当性,不然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将又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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