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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梁:疑罪从无不应再次成为口号

发布时间:2016-10-09 09:37:49 浏览次数:1868

    9月2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进展及成效等方面情况邀请最高法、最高检相关成员作了介绍,其中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针对近几年发生的冤假错案情况进行成因分析,并在防范机制上代表全国检察机关作了“证据有问题,宁可不追究的”的表态,让人眼前一亮。这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对证据审查方面的态度,也表明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体制改革推进过程中的信心和决心。
    当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如何审查证据从而认定事实?到底应该疑罪从轻,还是应当疑罪从无,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理念和做法。在以往的实践中,为了迎合侦查机关追究犯罪的需要,我们的司法机关往往更倾向于疑罪从轻,而疑罪从无很少成为备选项。而冤错案件往往由此发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案”、“呼格案”直至今日的“聂树斌”案,无一例外地把“疑罪从无”错误的证据审查和认定方法推到了风口浪尖。
    孙谦副检察长对检察机关在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如何把控证据关提出了“二保一改”的改革措施,二保指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一改指改革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上的工作机制,把排除非法证据作为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重中之重。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但细细看来,仅从字面意思理解,仍缺乏广度和深度,无法有效地诠释检察机关在疑罪从无方面具体做法。笔者认为,就孙副检察长的二保一改措施,具体到实践,还应处理好以下几层关系:

   一.形式监督与实质监督的关系
   侦查监督本应是检察机关一项法定职责,进化到现在,已被“案多人少”、“碍于情面”压得形同虚设。司法实践中许多非法证据形成于侦查阶段,而我们的侦查监督机关却往往视而不见。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到非法证据排除,不仅仅应从卷宗中心主义入手,也即所谓的形式监督,更不能因案件系本院承办而羞于监督,相反,应把监督权前移,甚至派驻检察人员深入侦查第一线,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侦查阶段,把非法证据的形成消灭在刑事诉讼的源头。

   二.证据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关系
   审查起诉,一套卷宗,一个电脑,一坐一天,是我们现阶段大多数公诉人的办案模式,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仍停留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之上,当证据出现疑问时,往往一退了之,不曾想退回去的也就是问题证据的产生机关。其补证的效果可想而知,所以对此现象,笔者认为反而是一种司法倒退。真正的证据审查,不仅应严格把握证据的三性,对存在疑问的证据,完全可以启动自主侦查权,离开书桌,走出办公室,走现场,找证人,调物证,亲自调查核实,做到能走出去的实质审查,而不是让“自行侦查权”在检察“武器库”中生锈吃灰。

    三.辩护意见的听和取的关系
    现如今,检律良心互动正朝着健康有序地方向迈进,但要真正地实现法律共同体建设,尚需一段时间。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在面对辩护人时,就应把自己置于侦查机关和辩护之间的诉讼中立地位,做起“审前法官”。“审前法官”应认真细致地听阅辩护意见,对于辩护意见中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实质性内容,更应取之所用,而不是一味排斥,防辩如防敌,应认识到做好辩护意见的听和取的工作,对案件的审查起诉的质量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推进作用。
    真正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必须切实做好证据审查原则,严把证据关。对于问题证据,尤其是合法性存在异议,且无法补正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检察机关应当好证据审查兵,将疑罪从无思想真正予以树立,做法真正予以落实,不再让其成为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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