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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受邀为甘肃青年律师(浙江)培训班授课

发布时间:2017-04-19 16:49:34 浏览次数:1556

  

    2017年4月14日下午,我所主任、合伙人会议主席徐宗新受邀参加由浙江省律协与甘肃省律协联合主办的甘肃青年律师(浙江)培训班,作《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的专题讲座,来自甘肃各地市的80余名青年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中,徐主任首先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案例对非法证据的含义及种类进行了讲解。他提出,相较于刑讯逼供而言,威胁、引诱、欺骗类的非法证据更加具有隐蔽性,审查难度也更大。辩护律师应当区分其与侦查谋略的区别,遵循如下两个标准进行审查:1、此类证据的取得是否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2、此类证据的取得对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痛苦是否与刑讯逼供的程度相当,如存在上述情况,辩护律师应大胆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随后,就如何提出申请,徐主任分享了自己的办案经验。徐主任认为,第一,非法证据排除不仅应提出相应的申请,还应将相关证据材料附于申请之中。第二,非法证据的来源可从客观、主观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客观上,可从同步录音录像以及看守所体检表中挖掘线索;主观上,可通过其同监室室友的证言,如反映其提讯时间、有无受伤等相关情况,证实非法审讯的情况,还可要求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通过发问的方式,判断是否有非法审讯的存在。第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时间应当遵循“一路审查一路排”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提,以及早固定证据,有效排除非法证据。此外,除了及时提,辩护律师也要考虑非排的提出应对案件带来实质辩护效果,有选择性地提出申请。
    最后,徐主任就非法证据排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提出,非排申请的驳回并不代表非排不成功,并强调了非法证据、不合法证据的提出对法官心证的影响作用,希望各位律师能够大胆提出非法证据、不合法证据,重点审查此类问题证据,并高度重视庭审发问技能的培养,通过发问,探究真相、查明事实,达到排除非法证据的效果,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互动交流环节,各位律师分别就非法证据排除所涉及的相关理论及实务问题踊跃提问,徐主任一一进行了解答。之后,徐主任向各位提问律师赠送了由我所编著出版的《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最新修订版)、《刑事辩护的专家经验》、《辩护人认为》等专业书籍,现场交流十分热烈。最后,讲座在与会律师的掌声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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