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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刑辩学院第3期公开课:白争雄主讲《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分工——辩护人如何会见和法庭辩论》文字摘录(下)

发布时间:2017-11-25 16:25:05 浏览次数:2023

时  间:2017年11月25日19-21点

地  点:靖霖刑辩学院群(3个)、宁波刑事事务讲堂交流群

主持人:路锦辉

主讲人:白争雄

主持人——路锦辉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主讲人——白争雄
北京分所主任  

总所刑辩技能研究中心主任

续上

关于法庭辩论时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分工

    分工的原则是:被告人对事实方面负责,辩护人对法律适用负责。起诉书的指控和事实不符的,被告人在自我辩护时应该主动提出来,而辩护人主要对定性是否准确、证据体系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接下来我讲一下,辩护人如何发表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发表辩护意见的目的是什么?我认为不是和公诉人进行辩论,获得辩论的胜利,让公诉人难堪或者哑口无言,而应该有三点,首先是展示辩护意见,其次是让法官充分听取辩护意见,第三是让法官采纳辩护意见。那么我们要怎么做呢,我总结了以下十个字。

    一曰“备”,书面辩护材料要事先备齐

    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应该事先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和答辩提纲。虽然在发表时,不一定完全按照书面的辩护意见,但是准备好书面的辩护意见可以保证律师不会遗漏主要的辩护观点;书面的答辩提纲也要准备,提前预判本案的争议焦点,强化第一轮的辩护观点。除此之外,还应该准备好书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术观点、实务判例等,以便于在庭上及时查询。

    二曰“引”,援引判例支持辩护观点

    辩护方案是我们阅卷工作的成果,通过阅卷最终要明确自己是要做事实之辩,还是定性之辩,或者是量刑之辩。也有一种情况,是既做事实之辩,又做定性之辩。很多人说有没有既做定性之辩又做量刑之辩呢,我明确说这个问题已经不是问题了。审判环节定罪和量刑的法庭调查都是分开的,本来就已经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是可以分开来说的。

    形成辩护方案后,在做好阅卷笔录质证,庭审发问提纲、举证提纲等一整套的开庭材料的基础上,我觉得你就可以满怀信心的去开庭了。

    三曰“调”,辩护意见要根据庭审及时调整

    在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前,庭审已经经过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在法庭发问时,被告人或者同案犯的供述往往会与原先的笔录有所出入,辩护人应当认真做好庭审记录,及时调整辩护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也会根据庭审情况调整公诉意见,可能和《起诉书》的指控有一定差别。比如,《起诉书》中没有明确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而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当庭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此时,辩护人应该调整辩护意见,没有必要再大篇幅地论证被告人成立自首。

    四曰“讲”,发表辩护意见时要讲出来

    辩护人一定要把辩护意见“讲”给法庭听,而不是“读”给法庭听。照本宣科地“读”往往乏味,难以吸引法官的注意力,导致“你辩你的,我审我的”,效果不佳。

    讲辩护意见能全脱稿当然最好,而且发表的时间不是越长越好,建议在半个小时之内,也不是越长家属越满意,过长使听者容易疲劳,家属也听不懂你到底在讲什么。

    五曰“演”,要强化意见发表的感染力

    辩护意见不光要“讲”出来,而且要适当增添“演”的元素,增加说服力和感染力。

    比如辛普森案中,让辛普森当庭试戴现场被扣押的手套,结果手套明显太小,这就强化了辩护效果。再比如讲到“刚才公诉人认为”,这时目光要朝公诉人看看,讲非法证据时,要挺直身躯,庄重肃穆。当然也不能手势过多,手舞足蹈,毕竟法庭不是舞台,不能过分地表演。

    六曰“现”,庭审辩护活动要有现场感

    庭审的本质就是交流,交流就必须有现场感。如何提升现场感呢?除了上面说的要以“演讲”的方式表达以外,辩护人在发言时还可以通过添加状语的方式增加现场感,比如“刚才审判长已注意到...”“刚才公诉人也承认...”“刚才同案被告人在回答辩护人提问时讲到...”“刚才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时提到...”等,加上这些状语,现场感就提升了。

    七曰“明”,观点明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

    发表辩护意见时应当开门见山亮明观点,究竟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亮明观点后,具体的辩护理由应该有层次感,不能简单地讲第一大点,第一小点,第一小点下的第一点,使听者听得糊里糊涂。

    八曰“察”,注意观察庭审各方的反应

    在发表意见的同时要注意观察,例如,要与法官有必要的目光交流,从法官的目光中了解到法官是否在认真倾听,是否愿意继续倾听,是否已经听明白了,以随时调整发言的重点、结构和方式。如果从法官的表情中看出不耐烦了,就要考虑是不是发言时间太长了,我一般会马上强调,“最后一点”,法官也马上精神振作,注意力集中。有时我看到法官始终低着头在思考问题时,我会突然停顿下,此时,法官一般会马上抬起头,怎么律师不说话了,发生什么了。能有效引起法官关注。另外,对于有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场的案件,要注意语言,不能过激。

    九曰“针”,对控方的答辩要针锋相对

    第二轮辩论,是对公诉人的第二轮意见进行反驳,这种反驳应当是更高层次、更新层面上的反驳,而不是对第一轮辩护意见的简单重复。公诉人发表意见时,辩护人一定要认真记录,迅速反应,答辩一般分为三部分,首先“概括公诉人观点”,其次“从证据、事实、法律、法理、常理、情理等方面直接提出依据”,最后“得出何种结论”的顺序。

    十曰“高”,辩护立意要超脱于当事方

    辩护人的视野不能仅限于反驳公诉人,论证我方观点。对公诉人意见合理的部分,应当予以肯定,不能不管有理无理,条条均予辩驳。对辩方意见的理由不能仅仅依据被告人的辩解,尽量运用各方公认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展开辩护。最后,要综合控方、被告方的意见,进行评述,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本案最佳的处理方式。

    以上就是我今天讲课的所有内容,感谢大家的收听。不当之处还请批评指正,谢谢!

互动问答

                    Q                                                          A

Q:好的,谢谢白律师的分享,下面又到了我们的互动环节,还是老传统,我们挑选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由白律师依次解答。第一个问题,首次会见中,有的当事人上来一张口就首先会提出抽烟传话等一些违规要求,以此来考察律师有没有本事,再决定要不要继续谈其它的,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平衡建立信任和防控风险之间的关系。白律师在这方面具体有哪些做法可以供我们大家借鉴的?

A:我觉得呢,就是要分情况来对待。不同的情况,对待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对于明显违规,或者说有风险的一些做法,那么要予以明确的拒绝,比如说里面的人要求你去找相关的证人,或者提出一些明显违法的要求。还有一种,它其实也不属于违法,只是打打擦边球,可能违反看守所的一个规定,比如说他说他要抽烟,那你给不给他抽烟,有一些看守所,不可能存在这些问题,比如北京的看守所,被告人和律师都是并排坐一排,被告人看到这种场景,他就不可能提出我要吸烟。有一些看守所会见是一个独立的会见室,相对封闭,这时候犯罪嫌疑人可能就提出这些要求,因为他心里有一些侥幸的心理。一般呢我都会跟他讲,我不抽烟的,我烟也没有带。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比较难缠,他可能会提醒你下一次见的时候烟带过来,你下一次说忘记了,他还有下次,你总不能每一次都忘记。对于这些当事人,首先你要告诉他抽烟违反看守所的规定,目前对于这一方面查的比较严。其次要跟他讲你律师的作用,我律师来见你,主要是提供法律帮助的,而不是来给你抽烟的,千万不要因小失大。一定要严肃的阐明利害关系。所以,不同的情况还是要不同的应对。

Q:第二个问题,被告人对事实供述有点犹豫,有时候会进行翻供,但是其实是无法证实的。检察官的观点通常是鉴于被告人当庭翻供,不予认定自首,坦白。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是好?

A:这个问题我觉得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个方面,首先你要向犯罪嫌疑人问清楚,为什么现在的说法和笔录的内容不一致?他肯定会提出自己的辩解,提出一定的理由。有可能是被威胁、引诱、欺骗,有可能是他当时自己笔录没有看清楚就签字。如果存在非法取证的,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如果笔录没有看就签字的,可以申请调取录音录像进行核实。第二个方面要给他进行一个分析,现在的说法能不能得到其它证据的支持,如果有其他的证据可以佐证他的说法,那就申请调查取证,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印证辩解,讲清楚法律后果。最后他还是否坚持?由他自己来判断,律师只是起到一个画地图的作用,最后的路还是要他自己选。如果这两个层面都无法操作,那么就给他分析清楚利害后果,由他自己来进行选择。

Q:第三个问题,当事人虽然身处看守所,但是信息来源有时候并不单一,最常见的就是,听同监室的人讲,他的罪名是什么情况,量刑是什么情况,还会举出身边的很多例子,针对这个问题,在会见中白律师一般会如何回应?

A:关于这个问题,确实也是我们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些情况,我们的当事人经常会遇到一个非常懂法的室友,经常会给他进行法律辅导,然后对量刑、罪名进行预判,有时候这个预判还非常的准。遇到这种情况,我觉得也不必要太在意,这反而更考验我们律师的功底。我们律师在给他进行法律分析的时候,就要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把各种可能产生的情况都给他分析到位,有一个全面的预测和判断,那么同监室这些人的分析,无非也是在自己的预料之中,这反而更能显出律师自身的专业性。如果同监室的这个人的法律分析完全是不可能的,完全是与法律相悖的,那么也要及时地向当事人提出,把正确的法律规定告诉他。

Q:第四个问题,如果是骑墙式辩护,如何向法官表明,是不是可以直接与审判长说,我既不是单纯的无罪辩护,也不是罪轻辩护,我是骑墙式辩护?

A: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首先要亮明自己的观点,但是没有必要讲是骑墙式辩护,我一般都是首先亮明观点,就是辩护人认为本案总体上来说不构成犯罪,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即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被告人还具有什么什么的量刑情节,希望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辩护人这样的辩护方式,有一些法官可能就会提出质疑,辩护人你到底是做无罪辩护还是做罪轻辩护?辩护人就可以进行回应。其实我们两高三部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律师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对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这就明确了律师可以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提出罪轻辩护。所以我认为这样的方式可能比较妥当。

Q:下面是第五个问题,法庭辩论是辩护工作的至关重要一环。单被告辩护和多被告辩护案件,除了工作量疑难复杂程度之外,最不同的地方在哪里?都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A: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我们经常会遇到多名被告人辩护的案件,那么我在这一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掌握一个原则,就是我们律师不光是给自己的被告人辩护,而且要整体的辩护,千万不能相互推来推去,推卸责任,这往往是对整个案件不利的。具体而言单被告人的辩护和多被告人的辩护,有以下几个不同点:第一点就是在法庭发问的时候,对于只有一个被告人的辩护,法庭发问是可以掌控的。他会怎么说,他讲的答案是什么你应该清楚。但是对于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其他同案犯的想法,你往往是不可控的,他们的讲法也有可能和原先他们的笔录存在很大的出入,而且他们在回答你问题的时候,心理也是非常复杂的。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做好一个预判。如果真的出现被告人的回答和实际不符的,或者对我们的被告人不利的,一定要进行追问,千万不能得出一个不利的回答以后我们就换一个问题,那么对我们自身的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第二点不同,就是法庭辩论的时候,如果是单个被告人,主要从事实证据的角度做辩护,但是有多名被告人的时候,可能案件还需要分几个层次。首先要从案件的整体进行辩护,这是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可能就是从自己被告自身角度进行辩护,千万不能相互推来推去推责任,这样反而对各个被告人都是不利的。

Q:好,第六个问题也是本期公开课最后一个问题。经常听到很多人讲,法庭辩论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白律师是怎么认为的?

A:我想提问的同学,对于这个问题,可能主要还是从结果的角度来倒推,他认为法庭辩论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采纳率很低,即便可能赢了庭审还是输了结果。我觉得,首先采纳率低那还是有采纳的,不能因为低我们就放弃不做。其次,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在不断的改善,也提出了庭审实质化的理念,说明国家也是注意到了,目前是存在一个庭审虚化的现实。庭审实质化,就是以审判为中心,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在这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是更加考验我们辩护律师的职业技能。律师可以做的,就是把庭审过程做好。退一步讲,律师的辩护观点采纳率低,也比律师在法庭上表现得很差,要强的多。所以还是要正视我们律师的一个作用,要把这个过程尽可能的做好,体现自己的价值。第三就是我们也要自我反省,为什么我们的辩护意见采纳率比较低?难道仅仅是一个司法环境,法官裁判不公正导致的吗?我想也不仅仅是这种原因,我们还是要从自身找原因,我们的辩护观点是否到位,对案件事实的争议焦点是否提炼精准,提的辩护观点,是否有理有据,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所以还是要从自身的角度来找一些原因。技术解决困境,抱怨司法环境的时候,还不如提升我们自己的刑辩技能。

    以上就是我对各位问题的回答,有不当之处,我们可以私下再交流,谢谢大家!

    END:好,谢谢白律师的分享,也谢谢各位提出问题的朋友们,我们第三期靖霖刑辩学院公开课就到此结束了,还有问题或其他意见的朋友,欢迎线下交流,谢谢大家,期待下次再会!

靖霖刑辩学院第三期公开课圆满结束!

(文字编辑及校对:路锦辉 汪翔  排版设计:贾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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