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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曙光:走私固体废物的定罪与量刑

发布时间:2017-12-20 22:58:00 浏览次数:2024

1219日凌晨,海关总署统一指挥19个海关,在广东、浙江、河北、辽宁、天津、江苏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步开展打击固体废物走私“蓝天”专项行动。打掉47个走私固体废物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27名,查证涉案废塑料、废矿渣等固体废物32.3万吨。

此次行动是今年第4次集中行动,也是覆盖最广、规模最大的一次行动。今年以来,全国海关已刑事立案走私固体废物案件298起,查证各类涉案固体废物86.68万吨,抓获嫌疑人421名。作为海关总署直接组织的专案,此类案件具有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的特点,走完诉讼程序所需消耗的时间一般也在1年以上。为便于当事人家属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避免心中慌乱和手足无措,现将此案涉及的犯罪定性、刑罚裁量以及应对方法梳理如下:

一、走私固体废物构成什么犯罪?

此次海关打击的固体废物种类主要为废矿渣、废五金、废橡胶、废塑料以及废旧笔记本电脑残件等。根据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的公告》(公告 2017 39号)发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上述物品被归入矿渣、废弃机电产品和设备、废橡胶、塑料废碎料及下脚料、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 网、废编织袋和废麻袋等名称,并被列入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

因此,走私进口固体废物行为涉及的罪名一般是“走私废物罪”。

 

二、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情节严重的,方构成走私废物罪。何谓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方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所谓危险性固体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之一性质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能造成危害的固体废物,如医疗废物、突发性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壤,在工业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电子产品等。危险性固体废物既包括列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于20088月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所有固体废物,也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除此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口的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都不属于危险性废物。

如果走私进口固体废物达不到上述数量标准,且不具备上述第(四)种情形所规定的情节的,则不构成犯罪,只需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三、走私进口固体废物如何判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犯走私废物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来说,如果认定构成本罪,对个人最轻的可以“单处罚金”(只罚款、不判刑);最重的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存在数罪并罚情形的,最重可以判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最低也要判处5年有期徒刑。

 

四、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怎么算是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走私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即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五吨以上、非危险性固体废物二十五吨以上,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一百吨以上。

(二)走私数量达到前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五、租用、借用、购买他人许可证进口废塑料,为什么也算走私?

通过租用、借用、购买他人许可证方式进口的废塑料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所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租用、借用、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废物罪。

 

如果租用、借用、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租用、借用、购买他人许可证进口废塑料也构成走私废物罪。如果同时偷逃国家应缴税额,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更重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六、作为公司普通职员,领导安排办理进口固体废物相关手续,是否也是走私?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经营正常合法业务的同时,实施走私进口固体废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相关业务的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个人犯罪分别判处刑罚。

作为公司职员,如果明知是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是通过租用、借用、购买他人许可证方式进口的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却仍然按照领导指派积极参与办理相关手续,在进口活动中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就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走私废物罪的单位犯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单位犯罪不同,对涉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适用罚金刑。

 

走私固体废物的定罪与量刑

七、购买进口的固体废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

 因此,如果明知是走私进口的固体废物而依然向走私分子购买,则也可以构成走私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明知”,除非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

(一)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二)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四)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五)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六)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八、打击走私固体废物的专项行动中,是否仅仅查处走私犯罪?是否涉及其他罪名? 

在职责方面,海关缉私部门仅查处走私犯罪。但是,侦查过程会涉及固体废物进口、放置、处置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涉及的其他犯罪行为可能因此而暴露。按照规定,缉私部门发现其他犯罪线索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固体废物在进口、放置、处置过程可能涉及其他多项罪名。例如: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还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为了走私进口固体废物,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则可能构成相关罪名。

——洗钱罪:如果明知是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则可能构成洗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九、如果海关缉私部门通知接受调查,该如何处理?

考虑到走私犯罪构成及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在面对海关缉私部门要求接受调查的通知时,建议先咨询律师,对公司及自身的情况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判断,避免在接受缉私部门询问或讯问过程中惊慌失措,作出对自身不利的表达或供述。

面对调查,逃避甚至逃跑是最不利的选择。一旦案件开案,在现有的技侦、网侦、视频侦查等技术手段下,被抓捕是迟早的事情。分析利弊,在律师指导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合适的方式积极面对调查,是最佳的选择。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靖霖律师事务所总所合伙人、北京分所副主任、海关刑事业务部主任。      

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缉私局侦查、法制部门。指导、协调、参与办理全国性走私犯罪案件200余起。编写《涉税走私犯罪侦查工作指引》、《涉税走私犯罪典型案例分析》、《缉私工作细则》等多部业务用书,对各地海关缉私部门的刑事、行政执法工作有深入的研究和了解。

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多篇专业论文,撰写专业调研文章数十篇,在业内具有较大反响。包括《走私犯罪既遂标准探析》;《关于走私案件中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的审查要点概述》;《跨境软件交易的海关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等。

        联系方式:13910386434

(文字校对:黄罗曼     排版设计:贾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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