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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主任作“三项规程”之法庭调查规程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05 09:28:32 浏览次数:1485

    编者按:为确保中央改革要求落地见效,优化完善审判特别是庭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三项规程”——庭前会议规程、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法庭调查规程,以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2018年1月4日,我所组织了全所律师参加“三项规程”主题研讨沙龙,现将我所主任徐宗新对“三项规程”中法庭调查规程的内容解读分享如下,与业界同仁共同交流探讨。


      第一,总则里第四第五条表述可以经常引用。第四条是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强调一个护字,就是保护人权,律师除了辩法律事实、法律适用以外,还要保护人权,这是律师的重要职责,法院也应该予以保障;第五条是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第二,明确了庭前会议结论的宣读时间。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再进行宣读。

      第三,关于对质的规定要准确理解。被告人与证人之间、证人与证人之间、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被害人与证人之间都可以对质,律师要充分重视庭前辅导,对证人发问做好提前准备。

      第四,被害人可以选出代表参加诉讼。此条文可以在被害人众多的案件运用,比如非吸的案件,被害人众多,很容易情绪失控发生闹庭事件,以这条为依据,可以选出被害人代表参加,有效减少对庭审活动的干扰,推进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严格把握并利用好证人出庭的条件。一是控辩双方有异议,二是要提出申请,三是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辩护人的职责就是把证人证言里有重大异议的内容挖掘出来,一旦证人到庭,会非常有利于提升辩护效果。但证人也分两种,一种是绝对有利,一种是绝对不利,绝对有利的必须申请到庭,并且协助到庭,对于绝对不利的,要重点揭示证人证言里的矛盾和漏洞。

      第六,要理清证人发问的顺序。第一先陈述证言的内容,第二由举证方或者申请方发问,这条的初衷是引进美国的交叉询问制度,不由申请方先发问,比如申请一个控方证人到庭,辩护人先发问,问的全是控方的内容,问不出对辩方有利的内容,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听了分不清律师到底是控方律师还是辩方律师。所以在美国交叉询问中,辩方申请一个控方证人,由控方先问,发问以后抓住矛盾点进行辩方发问,进行有效质疑,甚至在美国的交叉询问中可以进行诱导式发问,可以进行设计,在控方发问过程中发现疑点和矛盾,然后辩方再发问,效果会更好。规程规定举证方或申请方发问,如何选择?我们认为律师要坚持有利辩护原则,怎么有利怎么办,认为绝对有利的证人,辩方先发问,绝对不利的不妨让控方先发问,辩方找控方发问的矛盾和漏洞,而且可以运用交叉询问。

      第七,要掌握发问的技巧。就是一方发问,另一方有异议的(俗称反对),法官可以制止。发问的时候可以提异议,异议的理由有诱导、威胁、与本案无关、重复发问等等,这是律师重要的发问技能,要熟练掌握。

      第八,专家证人可以多人出庭。专家证人出庭一般不能超过两名,但涉及多领域的除外。我们办理的一个案件,鉴定人是三个人,出庭时也是三个鉴定人一起出庭。三个鉴定人一块出庭,辩方如何发问?可以借鉴辩论赛的打法,对方辩友三个人站起来,可以选择对方一个人回答。比如说某某教授,你刚才说的情况是不是这样的?第二位教授你说说看是这样的吗?答不上来没关系,可以请第三位教授来谈一下是什么观点,你是否同意他们的观点?以这种问来问去的发问方式问出模糊、问出矛盾。

      第九,质证可以多轮进行,并且对公诉人举证认可的证据可以发表意见。即证据关联性里的待证事实,包括公诉人没有宣读但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方可以补充宣读,因为现在法官在庭审指挥中,只问辩护人对于这份证据有没有异议,根据规程规定,法官以后应该问辩护人对这份证据有没有意见,而不能问有没有异议。如果以后讲到关联性问题,待证事实对辩方有利的问题,法官以没有异议打断律师发表意见,律师可以就规程的规定向法官提出,对于认可的事实,也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举证、质证审判长有主动提示的义务。法官要确保案件在充分掌握所有证据的情况下做出公正判决,不是简单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问题,如果法官没有提醒做出了错误判决,律师可以以这个条款提出上诉。以前一个案件,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庭审从上午九点到下午两点,庭审结束后,律师发现忘记了申请证人出庭,庭审中法官着急,但不能明确提示,多次向律师示意,律师也没能及时理解法官意思,造成申请的证人没有出庭,失去了申请的意义。规程明确规定了法官有主动提示的义务,可以有效减少诸如此类的问题发生,以保证审判活动的客观公正。

      第十一,直接言词原则的运用是一大进步。以前的规定是宣读完证据之后,再由申请的证人出庭对原来证据进行核实,现在引进直接言词原则,发生了三点变化,一是顺序反了,如果证人到庭,原来的证据就不再宣读,可以在发问环节结合原来的证据进行发问。二是只有当庭陈述和笔录不一致,才需要宣读。三是如果当庭陈述和笔录不一样,能够进行合理解释,那么和其他证据印证后也可采信当庭说法,如果不能合理解释,不能跟其他证据印证,即便当庭说法和证言不一致也不采信。

      第十二,庭外调查核实证据要灵活掌握。 就是在开完庭后,申请法庭进行庭外调查,控辩双方均可以参加。如果调查核实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可以不需要经过庭审,如果对被告人不利,是要经过庭审质证,律师也可以在庭审中不予认可,规程中做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作为辩护人,一定要了解庭外调查权、庭外调查的程序并充分运用,更加主动地争取有效的辩护效果。

       第十三,量刑情节存疑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有律师讲到,根据规程规定,电话通知认定自首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我的观点认为,电话通知是否认定自首是法律定性问题,量刑情节存疑是事实问题,当然法律适用存疑也可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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