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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上海分所、温州分所内训如期举行

发布时间:2018-01-12 10:49:38 浏览次数:1167

  2018年1月10日,上海分所如期举办了每周内训。此次内训共分为口才训练和业务培训两部分。

口才训练

  本次口才训练,是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为话题展开的辩论。正方观点认为“应当公开”,反方认为“不宜公开”。双方选手在开篇立论环节分别从法社会学以及法政策学的角度,阐述己方观点,思路清晰、引经据典。自由辩论环节,针对“上位法学无授权”以及“儿童权利位阶”等问题,你来我往,针锋相对,使现场气氛迅速升温。结辩环节,双方四辩又针对对手抛出的问题展开更深层次的探讨,将比赛推向高潮。赛后,上海分所副主任王良宝律师对各辩手的表现逐一点评。

业务学习

  本周业务培训,由上海分所副主任王良宝律师讲述《重构事实辩护法的基本方法与技巧》。王主任指出,在调查取证时,如果侦查机关对案件把握不够全面、精准和客观之时,辩护人则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构,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解有效地呈现给法庭。其中,王主任就自己办理的一起集资诈骗案和合同诈骗案入手,向大家阐述了重构事实法所适用的案件类型、具体操作方法,其中包括了解案情、展示辩解、调取证据、会见辅导、办案沟通、精细阅卷和撰写意见等七个方面。另外,王主任还着重讲到律师调取证据时应注意到的程序、来源以及合法性等问题。授课结束后,在场人员对王主任的讲课一一发表学习感想,大家表示受益匪浅。

  2018年1月11日,靖霖温州分所刑辩内训如期举行。本期内训围绕最高法印发的“三项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对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等内容展开讨论。

  在学习研讨环节,钱益寒律师、何忠翊律师和黄曙律师分别就最高法“三项规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接着,三位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疑问以供大家互相探讨。钱益寒律师对法庭调查中发问技巧进行了总结;何忠翊律师提出某些侦查手段和非法证据之间的界限难以明确,希望通过接下来的工作实践逐一找到答案;黄曙律师就即将要参加的庭前会议进行了探讨,指出辩护律师应熟练掌握运用庭前会议规程,使其服务于辩护实质。

  通过本次学习研讨,各位律师对最高法“三项规程”有了更深入的学习和了解,期待之后在实践工作中的运用。(马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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