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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翔律师分享《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18-01-05 13:36:05 浏览次数:1137

   编者按:为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以及三项规程等相关规定相续落地,切实保障庭审实质化制度的有效实施。2018年1月4日,我所组织了全所律师参加最高法“三项规程”律师辩护新技能研讨沙龙。现将我所职务犯罪辩护部副主任汪翔分享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学习心得文字稿整理如下,供各位业内同仁研究参考。

   在1月4日周四的刑辩道场中,汪翔律师以“既熟悉又陌生”为引,概括了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熟悉在于“非排”制度在近七八年来的刑事法律规范完善过程中出现的频率颇高,律师对此再熟悉不过。陌生在于“非排”制度的适用环境以及适用率非常不理想,特别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律师提出非排申请极其普遍,却鲜有被采纳的。汪律师指出造成如此局面的最大原因,在于缺少对“非排”制度进行具体指引的操作规范。而本次最高法的三项规程就提供了非常细致具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一、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各种解释、规定众多,导致实务中存在紊乱的非法证据的界定。就以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规则中而言,“非法方法”的范围就难以明确。最高法《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对其进行了部分列举,但实践中仍出现两高解释冲突的情况。本规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例如明确了“暴力、威胁”的方式,扩大“非法方法”至“非法拘禁”等行为,并说明其程度及适用规则。但是规程对引诱、欺骗的范围和程度仍未进行解释。但笔者认为规程对此问题的回避或许是因为实践侦查的需要。

   二、明确了对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实践中比较复杂的重复性供述问题,在本规程中也得以明确。按照审讯主体来进行区分,存在刑讯逼供,又未更换审讯人员,可以直接排除供述。但更换审讯主体,跨越诉讼阶段,仍做自愿有罪供述的,就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明确并强化了检察机关作为审查非法证据、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

   实践普遍存在非排程序启动难问题,由于控辩双方举证能力的不对等。因此本规程强化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审查和排除工作,担负着一个客观公正的监督者的角色。这确实有利于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

   四、具体细化了法院对于非法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操作规范。

   因为之前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都是指导性的文件,缺乏具体实务操作的指引,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官大体上还是会尊重侦查机关和检察院的意见,那么一般就是不予排除了。本规程贯穿全文的内容就是细致规定了程序性操作和实体性操作问题。如规定庭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的步骤,具体解释非法证据的“线索、材料”的具体内容,为审查讯问录音录像提供指引。

   总之,笔者认为本规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实务操作确实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在实践当中是否真正能够解决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定难、启动难、排除难等问题,是否能解决司法办案人员对于非法证据不想排、不敢排或者说不会排的问题呢,大家还是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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