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纵向:实务操作路径之四步法
1.问诊——了解案情
全面了解案情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向委托人(家属),一般情况下委托人对案情会所了解;二是向承办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向侦查人员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重点是当时已经查明的主要事实,包括相关证据有无收集到位、嫌疑人是否认罪、态度如何以及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有关情况;三是向嫌疑人了解,主要是通过会见。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是“黄金救援期”律师辩护的关键内容,也是基础性工作。一般通过七个步骤完成:
(1)说明来意,建立信任
会见时,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阐述委托过程,适时介绍律师及律所情况。重点谈一谈嫌疑人的背景资料,比如他的生活、工作阅历、兴趣以及人际关系等。通过交流消除当事人戒备心和焦躁感,确立委托并建立信任关系。
(2)告知风险,慎问实情。
告知当事人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存在风险的情况,提醒其会见时可能存在监听。主要出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在证据尚未固定、案件处于变化的侦查初期,要让嫌疑人心里明白,对律师也并非要无话不说,谨慎谈论客观案情,防止被监听到。(虽然《刑诉法》明文规定规定律师会见时不受监听,但是否真的存在监听,无从考证。)二是即便不存在监听,倘若嫌疑人还没未作有罪供述,那也不必对律师陈述。因为律师没有义务去发现他们的罪行,也没有义务去收集他们的罪证。相反,如果律师知晓客观实情(犯罪行为)后,嫌疑人往往会顺藤摸瓜,跟紧询问律师该如何处理。此时,律师往往陷入两难境地,如果把握不好,或将违背律师职业伦理、或将遭受执业风险。
(3)法律解析、全面辅导
会见时,律师应该针对嫌疑人所涉嫌罪名进行全面法律解析。既要有实体方面的罪名(包括类罪)构成要件及量刑讲解,也要有程序方面的刑事诉讼流程介绍,还要有权利方面的法律赋予的权利范畴以及权利的行使。最后还应当询问嫌疑人权利是否遭受侵害,如有侵害准备维权策略。
(4)了解案情、询问情况
此处了解案情不是指窥探案件客观事实,而是询问嫌疑人侦查人员的讯问情况,实际就是了解当前阶段已经调查的侦查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的次数、具体讯问哪些问题以及所答内容,是否向其展示或透露过相关客观证据等。
(5)全面剖析、解答疑惑
在了解讯问情况后,一般来讲,嫌疑人也会向律师提出相应问题。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侦查事实,进行全面解答。但在解答过程中律师务必要客观、中立,且尽量做到法言法语。禁止教唆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帮助制造伪证和串供。践行“律师画地图,嫌疑人选路”的实务经验。
(6)结合情况,提出方案
完成法律解析和了解讯问情况之后,律师应当全面分析案件的走向,进而提出服务方案。在侦查事实和法律规定基础上,将案件有利和不利情形分析到位,预判案件可能走向。并且提出此阶段律师应当做什么、嫌疑人可以做什么、家属需要做什么等等,给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七)人文关怀、情感联系
前面六项工作完成,会见接近尾声。这时,律师还应当对嫌疑人进行人文关怀,询问其生活上需求,给予心理上的安慰,搭建其与亲友之间的情感沟通桥梁,做到全方位服务。
1.问诊,是“黄金救援期”辩护工作的关键
通过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和对嫌疑人的法律辅导,为选择辩护方向夯实基础。当然,这个环节,要视案件难易程度,有些工作要反复沟通和跟进,才能全面把握。
2.归类——明确方向
问诊环节完成以后,结合前述法律规定的辩护类型归纳,即在掌握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基础上,我们大致能够明确案件走向。分析案件是符合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还是要做好审查逮捕环节提出不予批捕意见的准备?若是要准备审查逮捕环节辩护,那么还要进一步确定案件是属于绝对不批捕情形?存疑不批捕情形?还是相对不批捕情形?
3.聚焦——对症下药
承接第二步,在明确辩护方向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类别进一步展开工作,削弱不利因素,促成有利条件,实现“黄金救援期”的“救援”目的。
比如属于存疑不批捕类型的,律师在充分论证嫌疑人陈述的基础上,大胆向承办人员提出其辩解的合理性意见,动摇承办人员内心确信,争取认可。也可视情形提供证据线索,要求办案人员调取无罪证据。还可对在案证据进行预见性分析,阐述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等。
比如属于相对不批捕类型的。律师应当紧紧围绕“社会危险性”要件做文章,全面审查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中止、未遂、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必要时,可以创造条件促成有利情节(争取被害人谅解),或者论证从宽情节的成立等。
4.善后——跟踪辅导
倘若在“黄金救援期”嫌疑人获得取保候审,律师应当对其跟踪辅导,不同情形辅导的重点也不同,提醒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存疑不批捕的案件,告知可能存在再次收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