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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绪兴:罪刑关系论域下的刑罚目的

发布时间:2010-05-10 11:44:22 浏览次数:2282

   内容摘要:刑罚目的理论是刑法学理论中的重要内容,根据对罪刑关系的历史认识,科学的刑罚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有机结合。预防犯罪是刑罚的首要目的,同时要受到惩罚犯罪目的的限制。

    关键词:刑罚目的  惩罚犯罪  预防犯罪

    刑法学是研究如何用刑罚惩罚犯罪的科学,刑罚是刑法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在刑罚理论中刑罚目的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刑罚目的,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从古今中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来看,无论是刑罚体系的建立,还是刑罚方法的具体应用,以及刑事政策的制定,都有形无形的受到刑罚目的的制约。”[1](p85)科学认识刑罚的目的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当前理论的界定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是争论较大的问题。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对刑罚目的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教育改造说,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对犯罪人的惩罚仅仅是手段,刑罚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犯罪人来教育和改造他们。

    第二,惩罚改造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既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

    第三,双重预防目的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第四,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对犯罪人的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终极目的则是保护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第五,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说,认为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包括:惩罚犯罪分子,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以及改造犯罪分子。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卫社会。

    第六,刑罚目的二元论说,认为刑罚目的包括报应和预防。前者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惩治满足社会正义的要求。后者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既包括一般预防,也包括特殊预防。

    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刑罚目的理论作出了界定,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以上述观点为代表的我国刑法学理论基本不承认惩罚犯罪是刑罚的目的,而刑罚目的二元论理论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报应和预防,但对于刑罚的报应目的也没有作出充分的解释。而实际上,刑罚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对犯罪的惩罚而不在于对犯罪的预防,惩罚犯罪应当成为刑罚的目的之一。

    二、科学界定刑罚目的的标准:对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历史认识

    刑罚理论是与犯罪理论紧密相连的,对刑罚目的的科学界定必须建立在对犯罪与刑罚关系的科学认识之上。虽然犯罪与刑罚伴随着国家的产生早就产生了,但对犯罪与刑罚的科学研究却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以对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历史认识为标准,可以科学界定刑罚的目的。

    历史上第一个对犯罪与刑罚展开科学研究的是刑事古典学派。18世纪末,由于没有科学理论的指导,人们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还处在蒙昧阶段,当时的状况是残酷的罪刑擅断,“旧的刑事制度是何等可憎和可悲:它们挖空心思地设计出无数酷刑,而用此去惩罚什么,这个问题连它们自己也没有搞清楚;多少世纪以来,它们就是凭着一些虚伪无聊的神学教义、飘忽不定的道德信条和喜怒无常的个人意志,把无数过着正常生活的无辜者送上绞刑架,绑上火刑柱,它们用人类自己设计和制造的刑具,为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昌明设置屏障。”[2](P21)为了完成解决罪刑擅断的历史使命、实现刑罚的公平与正义,刑事古典学家们第一次对犯罪与刑罚展开了科学研究,指出犯罪的本质并不是行为人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被害者的地位以及罪孽的轻重,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应当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建立在犯罪本质是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之上,刑事古典学派提出了相应的刑罚目的理论。其报应主义学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报复,为了实现正义,刑罚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均衡;其功利主义学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为了减少、控制犯罪,刑罚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均衡。古典学派的两种学说分别从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角度论证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原则等一系列现代刑法基本原则,最终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实现了刑事法治。

    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虽然实现了刑事法治,但却无法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西方各国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少年犯、累犯、惯犯急剧增加,而传统的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及其刑事司法制度对此则无能为力。“在意大利,当古典犯罪学理论发展到顶峰时,这个国家却存着从未有过的数量极大的犯罪行为的不光彩状况,这确实是一种令人惊异的对比。……正因为如此,实证派犯罪学便与其他学科一样,自然而然的产生了。”[3](p3)刑事古典学派的思辩型的刑法理论注重对犯罪行为的研究,但对激增的犯罪现象却无能为力,这导致人们对其有效性进行重新检讨和批判。事实证明古典法学派在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方面已经彻底破产了,可见古典学派的功利主义学说所提倡的预防犯罪理论并没有实现。时代呼唤新的犯罪与刑罚科学理论的出现,刑事实证学派及其理论应运而生。为了遏制高涨的犯罪现象,刑事实证学派明确否定了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学说,而为了有效的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事实证学派转而从犯罪原因的角度对犯罪进行研究,使人类对犯罪本质有了新的认识:虽然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基础,但犯罪的本质不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行为只是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所以,刑罚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应当与犯罪人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事实证学派看来,刑罚仅仅是社会用以防卫犯罪的手段,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预防犯罪以防卫社会。

    刑法学的两大学派产生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为了解决各自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创立了不同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科学理论,促进了刑法学的发展。但刑法学的两大学派也各有不足之处,“古典学派理论有利于法治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但是由于过于刻板,缺少灵活性,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刑事法律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实证学派的理论比较灵活,有利于对付社会上复杂的犯罪现象,实际效果较好,但是,这是它的优点,也是它的祸根,如果用得过分,容易冲击法治。”[4]所以,建立在对两大学派理论的科学认识之上,现今刑法学的理论事实上都是吸收两大学派的理论精华综合而成。“现代刑法理论,无不以一种折衷与调和的形式出现:吸取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之所长,形成所谓综合理论。”(P268)[5]可见,现今刑法学的理论总体上并没有超出两大学派的范围,不过是对两大学派理论的综合与折衷。对刑罚目的科学界定,也必须建立在两大学派的理论之上。

    纵观刑法科学理论的发展过程,刑事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学说与功利主义学说分别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但在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古典学派的功利主义学说理论却失败了。功利主义学说的失败最终造成了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的出现,刑事实证学派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并进而提出了预防犯罪的科学理论——刑罚个别化。所以,综合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研究的科学理论可以发现,人类创制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刑罚的目的应当是这二者的统一。

    三、刑罚的目的之一:惩罚犯罪

    自从产生之日起,刑罚就具有惩罚犯罪的当然含义。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复,这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人们现实情感的需要。

    刑罚以报复为目的,首先是正义的要求。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这是罪犯因其危害社会和侵犯他人的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是其因犯罪行为应得的报应。如果不使犯罪人受到应得的惩罚,就无法体现社会的正义。刑罚的正当性首先在于对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人的惩罚,也只有对犯罪实施了刑罚惩罚,才能保护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恢复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公众舆论强烈要求惩罚作恶者。现今,民众怀有的不安全感所引起的集体心理状态的一种典型表现便是强烈要求惩办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正义就在于,将社会所受到的损害与行为人道德上的罪过相比较,并依次对刑罚作出裁量。”[6](P29)公平与正义作为社会的首要价值,是必须得到维护的。犯罪使社会受到了危害,刑罚正是因其报应目的的落实,才迎合了社会公众内心深处的正义观念,从而获得了社会观念的普遍认可、接纳并最终获得尊严和权威。否认刑罚的报应目的,无异于否认了刑罚公正、合理的内涵,从而在根本上否认了刑罚和刑法。

    其次,惩罚犯罪也是人们现实情感的需要。犯罪不但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更是一种最伤害人们情感的行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仅仅在于对社会造成的严重的客观社会损害,实际上,对于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社会大众来说,感情所受到的无形的伤害也是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虽然越是涉及感情的事物越需要理智的对待,但我们还无法做到完全理智的处理涉及感情的事物,尤其是对严重伤害人们感情的犯罪现象。人们所具有的强烈情感决定了对待涉及情感的事物必须要考虑情感因素。实际上,刑罚不可能没有惩罚,离开了惩罚,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一切惩罚毫无疑问均来源于个人报复的情感。以牙还牙的惩罚法就是对此的证明。”[7](P206)可见,如果刑罚失去了惩罚的含义,刑罚也就不成其为刑罚了。报复是刑罚的根本属性,刑罚的目的不可能将报复排除在外。“理性地看,刑罚的真正作用主要不体现在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上,因为刑罚在这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主要体现在刑罚可以满足被害人和普通大众对犯罪和犯罪人愤恨的心理需求上,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平息社会矛盾,从而安定社会秩序。”(P4)[8]

    四、刑罚的目的之二:预防犯罪

    刑罚是遏制犯罪现象的重要手段,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犯罪的报复,更重要的还在于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免受犯罪的侵害。刑罚如何预防犯罪,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均基于对犯罪的不同认识分别作出了有力的论述。

    首先对预防犯罪作出科学论述的是产生于罪刑擅断年代的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贝卡里亚对此作了言简意赅地概括:“我们看到: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灭业已犯下的罪刑。”[9](P42)边沁追随贝卡利亚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说明:“惩罚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过去发生的毕竟只有一个行为,而未来则未可限量。已经实施的犯罪仅涉及某一个人,类似的犯罪将可能影响整个社会。”[10](P322)只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就能有效地制止人们实施犯罪。“恶的性质是相同的,但其效果极其不同,罪行制造恐惧,刑罚重建安全,罪犯是所有的人的敌人,刑罚是公共的保护者;为某人获利之罪行制造着普遍的恶,由某人遭受痛苦之刑罚产生一般的善。中止刑罚的存在,世界将变成抢劫的舞台,社会就会分裂。重建刑罚,激情就会趋于平静,秩序就被恢复,每个人的弱点就会被保护公共的力量所制约。”[11](p81)在坚持功利主义学说刑事古典学家们看来,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并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论述。

    在刑事古典学派之后完成对刑罚预防犯罪目的论证的是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古典学派虽然对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但其主张的刑罚适用原则-罪刑均衡却并没有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犯罪现象日益严重,而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及其刑事司法制度对此则无能为力,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刑事实证学派从新的角度对犯罪现象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预防犯罪的理论,认为刑罚不是对犯罪行为的事后报复,也不是对其他人的恐吓,而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采取的预防措施,即防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危害社会,具有对犯罪侵犯社会进行防卫的目的,只有“法益保护”或“社会防卫”才是刑罚的目的和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罚现在应由本能的报应转向国家意思的裁判刑,而且报应观念应当被所说的社会防卫、保全的新目的思想所代替。”[12](P153-154)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必须提倡刑罚个别化以取代同犯罪作斗争方面失败的罪刑均衡理论。“对于任何一个犯罪,刑罚问题都不应当仅仅配给罪犯与其道德责任相应剂量的药,而应当被限定为根据实际情况(违法及其造成的损害)和罪犯的个人情况(罪犯人类学类型),视其是否被认为可以回归社会,确定是否有必要将罪犯永久、长期或短期地隔离,或者是否强制他严格赔偿他所造成的损失就足够了。”[13](P182)在刑事实证学派看来,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通过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正常社会生活。

    五、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关系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惩罚犯罪追求的是刑罚的公正价值,预防犯罪追求的是刑罚的效益价值。如果仅仅追求惩罚犯罪,可以实现刑罚的正义,但却无法有效的预防犯罪;如果仅仅追求预防犯罪,可以实现刑罚的效益价值,但却会牺牲公平与正义。我们不能为了公正而完全牺牲效益,也不能仅仅为追求效益而放弃公平与正义。刑罚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统一。

    首先,预防犯罪应当是刑罚的首要目的。刑罚目的理论经由刑事古典学派过渡到刑事实证学派,最终形成现代刑罚目的理论。在这一理论进化过程中体现的是人类对犯罪现象认识的深化以及对犯罪现象态度的逐渐科学化。产生于中世纪罪刑擅断背景下的刑事古典学派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刑罚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犯罪现象高涨背景下的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决定于行为人的素质及环境,犯罪行为仅仅是行为人反社会之危险性的外在表现,刑罚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以遏制高涨的犯罪现象。上述两种理论体现着人类对犯罪现象的不同的科学认识水平,所以,也对犯罪现象采取了不同的科学态度。从人类对犯罪现象研究的整个历史进程看,预防犯罪是比惩罚犯罪更为科学和理智的对策。虽然现代社会的刑罚目的是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有机结合,但不可否认,这是在刑事实证学派理论的基础上对预防犯罪的理论做出的修正,它的基础仍然是刑事实证学派的预防犯罪的理论。特别是在刑罚正义已不是社会问题的条件下,遏制高涨的犯罪现象是我们面临的更高尚的时代使命。所以有效预防犯罪仍然是我们迫不得已的首要价值选择,现代社会的首要刑罚目的应当是预防犯罪。

    其次,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应当受到惩罚犯罪目的的限制。虽然预防犯罪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但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限制,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还不能完全实现。刑事实证学派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提出了预防犯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刑罚个别化,即刑罚应当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虽然我们在判断行为人人身危险性方面衣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依据我们今天的科技水平,还无法完全认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个别化不只是一种存在严重理论缺陷的刑罚理念,而且还是一种不现实的刑罚理念。其不现实性就在于人身危险性的无法预测性。”[14](P98)所以,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实践中还不可能完全做到。其次,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追求的是效益价值,而这是以牺牲公正价值为代价的。刑罚惩罚犯罪的目的体现的是社会的公正价值,如果忽视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就会牺牲公正价值。但在现实社会中,公正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是必须得到维护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15](p1-2)刑罚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不能牺牲对公正价值的追求。所以,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必须要受到惩罚犯罪目的的制约。科学的刑罚目的理论应当是以预防犯罪为主的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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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转引自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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