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详细>>
电话: 0571-87392937 87392260 87395098
传真: 0571-87392255
邮箱: jlxb@jinglin.zj.cn
 
新闻内容

矿山事故3死1伤 海南昌江检察院揪出背后渎职官员

发布时间:2009-10-29 16:41:39 浏览次数:1535
矿山事故3死1伤 海南昌江检察院揪出背后渎职官员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事关生命,怎容弄虚作假 

 
 

  “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重点查办影响科学发展、损害民生民利、危害公平正义、破坏和谐稳定的渎职侵权案件,特别要突出查办危害政府投资安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以及食品卫生、医疗医药、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渎职犯罪。” 

  ——摘自10月28日曹建明检察长所作的《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 

  图片说明:谭振光接受检察官讯问(上图);非法采矿现场(中图);接受检察建议后,当地在矿山竖起警示牌(下图) 

  矿山滑坡造成三死一伤 

  2008年10月28日,地处海南省昌江县七叉镇抗担岭的一家开采石灰石的石场2号矿口像往常一样,工人们一早便开始在石场钻孔解炮作业。上午7时许,一场突如其来的石矿山体滑坡发生了,当即将石场第二作业组工人农新立、张正林、符之官等4人埋在碎石和巨石下。 

  一同作业逃过灾难的工人王永亮见状,立即打电话向石场负责人陈昌德报案。很快,陈昌德和石场管工安全员陈世雄及“120”救护车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参加紧急施救。与此同时,陈昌德一面组织工人挖石抢救被埋工人,一面向昌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报案。然而,当4名被埋工人抢救出来后,3名已气绝身亡,只有一人保住了性命。 

  这是昌江县发生的一起矿山作业重大安全事故,为确保死伤工人得到全额赔偿,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妥善处理好死伤工人的后事,侦查机关对此次事故的2名直接责任人没有急于立案,也未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密切关注他们的行动,以防节外生枝。 

  虽然石场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事故处理还算顺利,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但是侦查机关干警仍然开始紧锣密鼓的侦查取证工作。 

  原来,七叉镇抗担岭石场是陈昌德之父陈世俊开办的,由于陈世俊年龄大,身体不大好,便退出石场管理,由陈昌德和堂叔陈世雄一起管理石场。二人为了多采石,多赚钱,便开始了非法越界开采。 

  侦查人员发现,2008年8月,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巡查人员检查认定2号矿点属非法越界开采,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搬出机械设备。可是,风声一过,停工没几天,石场负责人陈昌德、陈世雄又让工人将机械设备搬回矿口继续采矿,直到发生这次恶性事故。 

  办案干警获取的大量证据说明,造成此次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陈昌德、陈世雄非法采矿,置工人生命安全于不顾。在全面调取证据后,2008年12月5日,陈昌德、陈世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被昌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起诉,昌江县检察院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昌德、陈世雄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激烈的辩解,强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工人没有仔细排险,不按规定操作才造成山体滑坡,导致工人伤亡。而且事故发生后,他们没有隐瞒,而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组织人员施救,且已经妥善处理好后事,全额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他们请求法庭按投案自首认定,从轻或减轻对他们的处罚。3名辩护人也竭力为被告人开脱罪责,建议法庭对陈昌德、陈世雄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可是,铁的事实岂能推翻?2009年5月2日,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陈昌德和陈世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谁给非法开采者壮胆 

  这起昌江县近年来罕见的因非法采矿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虽然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刑罚,但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很疑惑: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监察大队专项整治清查时,已经发现陈昌德二人非法越界开采石灰石,还下了整改通知,但二人拒不整改,仍然擅自超出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石灰石,他们哪来如此胆量?其中必有原因。 

  对此,提前介入此案的检察官按照检察长陈煦的吩咐,认真排查这起事故背后是否存在渎职犯罪。恰在此时,办理陈昌德案的公诉人提供了一条信息:陈昌德提审时曾说,如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监察人员态度坚决,措施有力,也许就不会发生一次死亡3人的恶性事故。 

  细细品味,陈昌德好像话中有话,只是没全部说出来而已。此次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无论如何与监管人员监管不力甚至渎职犯罪行为有关。这一情况很快反馈到检察长陈煦耳中,于是,昌江县检察院立即召开检察委员会,分析案情,从查案策略、取证技巧等方面迅速作出部署。 

  这天,昌江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梁起提审了陈昌德,平心静气地问他事故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陈昌德一边回忆一边说:“既然我违法犯罪、被捕入狱了,我就对你们实话实说吧。” 

  “其实,发生事故的2号矿口的石灰岩品位低,卖不了好价钱,为降低成本,我们只好越过划定开采范围找一些好的石灰岩开采,也不上山顶把表面的风化石、松动石等险情排除掉,县里监管部门也派人常来检查,提出过安全隐患及越界开采问题,并责令整改。不过,就是没那么认真。” 

  “前几天,上面又来人到石场检查,只强调安全生产,并要求在有关范围插上安全标志,从山顶清理完土层及风化石后,才能采石。但他们只是说说而已,虽然也叫停过2号矿点,我们搬出机械几天后,又搬回去照样采石。就这样,上面管得不太严,我们为了节约成本多赚钱,也只是得过且过,抱着侥幸心理,最终酿出大祸。” 

  如果陈昌德讲的是真实情况,那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矿务监察部门人员必定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办案干警为了防止案情泄露,秘密调查了矿山采石场的几名工人。 

  工人王某证实,8月底,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人员开着小车来矿上,责令2号矿点停工,而实际只停了两天,然后又开工了。2008年以来至事故发生期间,该局仅给工人讲过一次岩石排险爆破的安全课。还有工人证实,上面明知石场越界非法采矿,但只是派人来检查,检查也是走马观花,看看说说就走了,根本不抓整改落实。 

  看来工人们说的与陈昌德讲的情况一致。检察官由此推定,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矿务站站长兼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谭振光对此事故难辞其咎。 

  巡查人员弄虚作假 

  办案干警经过初查,发现了谭振光涉嫌渎职犯罪的事实。今年2月初,昌江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谭振光立案侦查,随后将其逮捕。 

  侦查取证证实,抗担岭石场非法采矿不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同时破坏了矿产资源,经海南省地质综合勘查院鉴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6.48万元。其时,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根据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矿山采矿安全巡查分片包干计划,谭振光等3人分片包干发生安全事故的矿点。 

  早在2008年6月,抗担岭石场就越界开采石灰石,但巡查人员谭振光等3人在巡查记录中却写着“矿点生产秩序良好,未发现违规行为”。8月28日,谭振光在巡查中发现石场已越界开采,当场写了一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交给石场管工陈世雄就了事,而在9月8日和9月23日的巡查记录中,他写道:“经检查该石场已回到矿区范围开采,开采秩序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由于谭振光等人没有跟踪监督和认真检查,也没有向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环境资源局行政主管部门报案查处,同时,他没有执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越界采矿设备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致使陈昌德、陈世雄胆大妄为,一直非法越界采矿。谭振光等人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石场一直非法开采,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谭振光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9年5月27日,昌江县检察院依法对谭振光提起公诉。检察官指控谭振光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并列举大量人证、书证予以证实。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振光在执法过程中,不及时跟踪督促检查和采取措施促使违法行为改正,造成陈世俊的石场一直非法开采,导致该石场于2008年10月28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死1伤的严重后果。 

  庭审后,昌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谭振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生效后,他没有上诉。 

  本期导读:这是一起因非法越界采矿导致的恶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三死一伤的恶果,海南省昌江县检察院检察长陈煦闻讯后,迅速派员介入此案,最终查出这起恶性事故是监管部门巡查人员渎职所致。 

  今年3月,该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矿务站站长兼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谭振光被该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5月27日,谭振光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昌江县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延伸: 

  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 

  此案虽已成功起诉,法院也对被告人作了有罪判决,但昌江县检察院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总结办案中发现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漏洞,借机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提高素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规范管理,遏止矿山开采中的安全事故,保障工人生产生命安全。 

  于是,该院及时向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健全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今年9月17日,该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向昌江县检察院反馈了整改情况:该局结合检察建议,以谭振光案为例,召开干部职工大会,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剖析问题根源,重新制定了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等12项执法监察相关制度,加强动态巡查,认真落实《巡查分片包干计划》规定的职责,采取巡回监察、动态监控、分片包干等形式,加强对项目的批后监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抓好对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教育,侧重于法律法规学习和案例分析,从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等方面加强了管理,完善了制度。

分所信息:  
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7号越洋商务中心4层
电话:025-86707788
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767号西部大厦7楼
电话:021-32206717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楼嘉盛中心42层
电话:15801572653
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39号研发园C区16幢4楼
电话:0574-87636529
靖霖(义乌)律师事务所
地址:义乌市香山路340号
电话:0579-85335539
靖霖(温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鹿城区大南路温州世贸中心4101室
电话:0577-88926662
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
地址: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14号楼15层
电话:0851-84837890
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15层
电话:0531-55569507
网站首页 | 律所介绍 | 靖霖要闻 | 刑辩团队| 刑辩动态 | 热点刑评 | 技能分享 | 经典案例 | 刑辩拾萃 | 联系我们
联盟网站:为你辩护网   联盟律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合作高校: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版权所有:靖霖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09088927号-1 技术支持:创搏网络
欢迎您,您是本网站第 10093843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