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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黎明:加强和改善党建工作,促进律所文化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0-08-17 10:40:46 浏览次数:2962

    [内容提要]作为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如何开展已成为我国目前亟需研究的课题,而律师事务所作为新社会组织的重要成员之一,通过加强和改善党建工作,可以保证律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恪守职业道德、秉承专业服务理念。律所文化是凝聚律师人心的“粘合剂”,律师事务所虽然其发展理念和经营模式的不同导致其文化各有千秋,但因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导致律师事务所文化发展的本质与党建工作的宗旨是一致的,因此我们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应当认真研究党建工作与律所文化发展之间的关系,设立符合两者相辅相成的工作机制,从而通过党建工作促进律所文化的健康发展,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党建工作  律所文化 

 

    21世纪将是人类正式进入文化竞争的世纪。人类社会将从经济型社会向文化型社会转型。文化是一种软实力。作为一个民族的发展需要文化的支撑,同样作为一个社会群体或者组织要取得发展,也需要文化的支撑,律师事务所并无例外。一家没有文化的律师事务所不会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不仅无法得到外界的认同,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内部管理,往往因为各个合伙人或同事间价值观的不同、发展意见的不一而导致不欢而散。因此形成符合律师行业特征、健康的律所文化对于律所的长远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同时,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是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党建的崭新领域。[①]党的十七大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总体部署,之后中组部、司法部又专门下发文件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我们做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明了方向。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即要反映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共性,又要体现律师行业的特殊性,更要结合律师事务所的个体性。律师事务所有着其特有的行为规范、价值理念、品牌战略、职业道德,因此我们党建工作应当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律所管理和发展相融合的方式,促进律所文化的培育和发展,形成党建工作和律所发展相辅相成的良好关系。

 

    一、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本质

    文化,通常指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称。而所谓律师事务所文化,即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为全体成员所共同认可的,以律师群体的价值观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和物质形态。[②]它不仅反映了律师事务所的精神面貌,而且有利于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具有导向、凝聚、激励、规范、协调等功能,对律所和律师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内涵包括了律师行业所独具的价值体系、行为方式、文化积累、职业道德等。

    虽然,各家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宗旨和理念不同,其形成的律所文化也各有特色。但是任何文化都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并为一定的政治经济服务的。我国律所文化产生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基础之上,其产生的政治、经济基础具有一致性。因此其外在形式虽具有多样性,但就其本质而言有具有同一性。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虽是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必须依据法律和职业道德提供服务。其法律服务的根本任务是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做到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经济基础服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一个人合组织,其文化建设的本质是由律师的根本任务决定的。据此我国律师的根本任务可以确定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本质为以下几点:(1)律师事务所应当规范执业;(2)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3)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诚信服务;(4)律师事务所必须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己任,以社会大局为前提,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当前律师事务所文化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队伍有了长足的进步,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部分律师事务所由于文化建设不足,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1. 在价值取向上追求拜金主义。片面倾向商业化运作,仅以业务量的大小评价律师的成绩,推崇高收费、鼓励律师从事高利润行业,而忽视律师的社会责任,甚至将涉及民生疾苦的法律业务列为“垃圾业务”、“低端业务”,将付不起高昂律师费的客户拒之门外。

    2. 在行为方式上违法执业。知法犯法,为了胜诉,不择手段,甚至通过贿赂司法机关人员,诱导他人乃至亲自上阵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证据,隐瞒重要事实,肆意毁坏律师行业形象,成为“讼棍”、“掮客”。

    3. 在职业道德上缺乏诚信。搞不正当竞争,诋毁同行、司法人员形象,收费不办事,双方代理,甚至与他人串通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4. 在法律知识不够专业。在当事人面前随意吹嘘,以接案收费为终极目的而非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往往因为提供法律服务不专业、不尽职导致当事人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

    5. 在管理方面实行摊位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无效的管理导致律师流动性、自主性过大,律师缺乏团队意识,独来独往,无人监管,容易引发执业风险。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律师外在的原因比如律师管理缺位、律师执业发展不平衡、执业环境欠佳等,又有律师本身内在的原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律师职业道德的认识不足,自我修养和政治觉悟不高等。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内因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其主要根源在于律师本身。而要解决律师本身存在的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具有导向、凝聚、激励、规范、协调等功能,其内涵包括了律师行业所独具的价值体系、行为方式、文化积累、职业道德等,一种好的律所文化可以引导该所执业律师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形成规范的执行行为,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形成具有高度凝聚力的专业化团队。因此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通过明确律所的价值导向,规范执业律师的执业行为,鼓励诚信执业,提供科学的专业培训,从而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又符合法律工作者根本任务的律所文化,确保消除上述可能发生的执业问题的内在生存环境,创建律所品牌,从而增强律所的发展动力和生命力。

 

    三、党建工作与律所文化建设具有同一性

    作为一名真正的律师,不仅需要拥有专业的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还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律师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要成为“法律人”,还要努力做“政治人”,因此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不仅要考虑到法律服务,更要注重政治合格、思想过硬。我们党是一切事业的领导核心,律所文化建设一定要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结合本行业的自身特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向上的律所文化。加强律所党的建设对培育律所文化有以下主要作用:

    1. 党建工作对律所文化具有指导作用。律所文化从本质上讲是通过创建符合本行业特色的观念形态来引导律师的执业行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律所的行为必须受到政治的制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律所行为的约束和引导必然要影响到律所的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党建工作的加强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坚持依法提供法律服务,规范执业,提供诚信服务,同时在“利”与“义”之间保持清醒的认识,始终能以国家大局为重,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2. 党建工作可以为律所文化培育提供思想上的保证。党建工作是解决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思想认识、观点、立场问题,以转变人的价值观、世界观为本,能够培养律师的集体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可以极大的提高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整体素质,从而促进律所文化的健康发展。

    3. 律所文化建设可以为党建工作提供丰富的内容和形式。有的律所党建工作流于形式,遇到各种阻力,莫不与党建工作长期以来过于追求原则化、单一化存在重大的关系。通过与律所文化建设结合,有利于党建工作多向思维的形成和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工作,律所文化建设可以在更大的领域为党建工作提供观念、价值、精神表现的形式与载体。

    因此,我们必须及时认真研究两者的共通之处,克服那种党建工作游离于律所经营和管理工作之外的“自我循环”和“两张皮”的问题,把党建工作延伸到律所文化建设的各个部分、各个环节和内外关系的各个方面。让律所文化建设与党建工作有机的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二者互为载体的作用,使党建工作在律所文化的载体中发挥出更为有效的思想导向、行为约束、凝聚激励的作用,使律所文化吸收党建工作的经验精华,从而实现二者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达到党建工作与律所文化建设内外并举,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党建工作与律所文化建设相融合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与党建工作在终极目的上具有同一性,加强党建工作可以保证律师事务所建设健康向上的文化,并最终保证律师事务所强劲的生命力。同样文化建设也为党建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形式,为党建工作取得更佳的效果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过程中,我们应当积极寻求二者更好的融合途径,以做到既做好了党建工作又促进了律所文化的健康发展。

    1.党建范围扩大化。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党建活动是律师事务所党员的活动,与律所的其他律师和工作人员并不存在重大的关系,党员活动与律所的其他工作相脱离,不利于提高律所全体人员的思想觉悟的提高和道德素质的修养。因此按党章规定在保证党员学习培训等情况下,应当将党的活动的参与人员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大,吸收非党员群众参加。通过党的活动不仅保证党员党性的修养,而且也促进其他群众整体觉悟的提高,让群众更加清晰地了解党员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从而为全所文化建设提供政治思想上的保证。

    2. 党建内容多元化。党建活动的内容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相应进行调整,不仅将党的方针、政策作为学习的内容,而且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律所的现实需要,将律所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以及律师职业道德融入党建内容中,既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又保证正确的执业行为,促进全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努力追求“真”与“善”。

    3. 党建形式多样化。党建活动除了“三会一课”和发展党员外,应当将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结合起来。除了党建活动积极地吸纳群众律师和工作人员参与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也应当与党建活动密切的结合起来,律师事务所凡是涉及人员管理、执业培训以及制度规定等等方面,亦应与律所党组织进行协商,并共同主持和处理。这样不仅增强了党组织在律师事务所的威信,而且也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形成民主的决策管理文化,从而保证律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得到充分遵照和执行。

    4.党建制度常态化。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活动的融合应当形成常态的制度,不仅明确融合的方式、内容,更要明确党建活动在律所中的作用和责任,党组织应对律所的管理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律所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不仅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党组织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做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参考文献:

 

[1]陈伟强:《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初探》,载《中国律师》1995年第11期。

[2]赵大成:《大力加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建设 为律师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06期。

[3]付淼,黄莹莹:《论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背景下的企业文化》,载《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5年第01期。

[4]尚清钢:《企业文化运用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探讨》,载《现代企业教育》,2008年第10期。

[5]高慧玲:《新时势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与企业文化相结合》,载《才智》2009年第05期。

[6]徐前权:《律师文化建设必要性之考察》,载《孝感学院学报》2007年第02期。

[7]华光:《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论》,载《法学天地》2001年第05期。

[8]宋占文:《论律师文化》,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03期。

[9]陈南京,黄明光:《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切入点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载《社会工作》2007年第03期。

[10]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司法部政治部,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读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

[11]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出版,2007年第一版。



*  朱黎明,法学硕士,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党支部书记.

[①] 陶光辉:《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模式构造论》,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12期。

[②] 华光:《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论》,载《法学天地》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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